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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經濟民商法》知識點12

發表時間:2013/11/8 9:48:22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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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理權【掌握】

(一)代理權濫用的禁止

代理權濫用的類型:

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為法律行為。

2.雙方代理(同時代理):一個代理人同時代理雙方當事人為(同一)法律行為。

3.惡意串通。指代理人與第三人進行惡意通謀,雙方獲利而使被代理人受損的行為。

(二)代理關系的消滅

委托代理消滅的原因

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的消滅原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注意:被代理人死亡的,代理關系也應當終止,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繼承人均予承認的;(3)被代理人與代理人約定到代理事項完成時終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進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之后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完成的。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機關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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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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