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科目《經濟民商法》考點及鞏固練習 | ||||
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是指本無授權行為,但因本人的行為而致使相對人足以相信行為人已獲授權并因此與行為人進行法律行為,法律使之發生于有權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構成要件: 1、客觀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信任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主要有:被代理人書面或者口頭向第三人表示要以他人為代理人,事后并未授權的;被代理人將具有證明代理權存在價值的文件交付他人,事實上并無授予代理權的意圖的;代理證書授權不明或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代理關系終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關系終止的事實并收回代理證書的;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義為法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 2、本人存在過失。由于本人的過失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3、第三人為善意。即第三人不知道也不應知道行為人無代理權。 提示:善意相對人:既可主張狹義的無權代理,也可主張表見代理。 | ||||
例題:甲原系乙公司的采購員,長期負責乙公司與丙公司的貨物采購業務。甲與乙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后仍以乙公司名義與丙公司訂立了貨物采購合同,丙公司對甲的工作變動毫不知情。后丙公司按照合同約定供貨,乙公司以甲無權代理為由拒收。下列關于甲訂立合同的行為及其后果的表述正確的是( )。(2007年)A.甲的行為系表見代理,應由乙公司承擔該行為的法律后果 B.甲的行為系表見代理,應由甲與乙公司共同承擔該行為的法律后果 C.甲的行為系無權代理,應由甲承擔該行為的法律后果 D.甲的行為系無權代理,應由甲與乙公司共同承擔該行為的法律后果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查代理制度中表見代理與無權代理的區別。表見代理規定于《合同法》第49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無權代理規定于《合同法》第48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本題中,丙公司并不知甲對乙公司的代理權已經終止,甲仍然以乙公司的名義簽訂合同,該代理行為是有效的,甲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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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