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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貨物運輸合同
一、貨物運輸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貨物運輸合同標的是運輸行為
2.收貨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3.貨物運輸合同格式具有標準性
二、貨物運輸合同的簽訂、變更和解除
1.貨物運輸合同的簽訂
托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因托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貨物運輸需要辦理審批、檢驗等手續的,托運人應當將辦理完有關手續的文件提交承運人。
2.貨物運輸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三、貨物運輸合同的效力
1.托運人的義務
第一,按照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包裝運輸貨物。
第二,按照合同約定交付運輸貨物。
第三,交付運輸費用。托運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承運人的義務
第一,檢查運輸貨物及其包裝。
第二,按合同約定將運輸貨物運到目的地并交付給收貨人。
3.收貨人的義務
第一,領取運輸貨物。收貨人不明或者收貨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貨物的,承運人可以提存貨物。
第二,檢驗運輸貨物。
第三,支付運輸費用。
四、貨物運輸合同的風險承擔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
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損失發生在某一運輸區段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和該區段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
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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