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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是一種行為規范系統
法律作為一種行為規范系統,具有如下兩個基本特征(易出多選題):
第一,具有規范性和普遍性。法律的規范性是指法律規范是一種一般的、抽象的行為規則,不針對具體事或具體人,而是為人們規定一種行為模式或行為方案,在相同的條件下可以反復適用。(易出單選)法律的普遍性是指法律規范在國家權力所及的范圍內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對社會全體成員有效,人人必須遵守。
第二,具有嚴格的結構和層次。每個法律規范在邏輯上都由假定、處理和制裁三個部分組成;不同規范之間有緊密的聯系,不同法律部門和法律制度構成緊密聯系的整體。法律有法定的創制方法和表現形式,不同等級的規范文件之間有嚴格的效力從屬關系。
2.法律是上升為國家意志的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范系統。
制定或認可是國家制定法律規范的兩種基本形式(易出多選)。制定,是指由國家機關在某職權范圍內按照法定的程序創制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動,一般是指成文法創制的過程。認可,是指國家承認某些社會上已有的行為規則具有法律效力。
國家認可的法律主要有判例法、習慣法或其他不成文法(易出多選)。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法律規范均具有法律效力,共同組成了一個國家統一的法律體系。
不論制定還是認可的法律,都與國家權力有不可分割的聯系,體現了法的國家意志的屬性(易出單選)。這是其他社會規范所不具有的特征。
3.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范系統
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國家強制力包括軍隊、警察、監獄、法庭等國家暴力機關,這些機關的執法活動使法律實施得到直接保障。國家強制力使法律獲得了對全社會的普遍約束力,這種約束力不僅對敵對階級存在,而且在本階級內部也存在。當然,并非法律的每一個實施過程都必須借助于國家強制力,國家強制力常常是“備而不用”(單選題)。但是,法律如果失去了國家強制力,就無異于“一紙空文”,也就失去了法的屬性。不同性質的國家的法律,其國家強制力具有不同性質和目的。
4.法律是以規定人們的權利義務作為主要調整手段的行為規范系統
法律與權利義務是不可分的,它把一定生產方式要求的行為自由規定為法律權利,把與之相對應的社會責任規定為法律義務,使一定社會形態中人們的相互關系轉化為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規定人們在一定情況下可以做什么,必須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并通過國家強制力保證這些權利和義務的實現,以此來確認、保護和發展對統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系與社會秩序。法律所規定的權利與義務,不僅是指公民、社會組織、國家的權利和義務,而且包括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的職權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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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