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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業(yè)法律顧問考試綜合法律知識:經濟法律關系

發(fā)表時間:2012/11/19 14:26:16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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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律關系

第一節(jié) 經濟法律關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 經濟法律關系的概念

經濟法律關系是指根據經濟法的規(guī)定發(fā)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其含義是:

1、經濟法律關系是一種經濟職權和經濟職責,以及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關系。

2、經濟法律關系是依經濟法律規(guī)范在有關經濟法主體之間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3、經濟法律關系是國家依法干預社會經濟活動過程中發(fā)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二、經濟法律關系的特征

經濟法律關系最為突出的意志主線是國家意志,有鮮明的國家干預性特征:

1、經濟法律關系是一種思想社會關系。

2、經濟法律關系是既體現國家意志,又要體現當事人意志的思想社會關系。

3、經濟法律關系是國家干預社會經濟活動中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4、經濟法律關系是受經濟法確認與保障實現的社會關系。

第二節(jié) 經濟法律關系的構成

一、經濟法律關系構成的含義

經濟法律關系構成的含義

二、經濟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一)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1、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含義。主體是指經濟法律關系的參加者,也即在經濟管理、維護公平競爭、組織管理性的流轉和協作等法律關系中依法享有一定權利,承擔一定義務的當事人。

2、經濟法律關系主體資格的取得:(1)法定取得;(2)授權取得。

3、主體的分類。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可分為三類:(1)經濟決策主體;(2)經濟管理主;(3)經濟實施主體。

4、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特征。(1)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資格具有復雜性。(2)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形式具有廣泛性。(3)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之間往往具有一定的隸屬性。

5、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理論分歧

我們認為,依據法律主體的共用性理論,下列自然主體可以成為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1)國家機關。在經濟法律關系的范疇中,國家機關,主要是指經濟管理機關。經濟管理機關可分為部門性管理機關和職能性管理機關。(2)社會組織。是指經法定程序設立,實行獨立核算或預算,擁有獨立的財產權或經營管理權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等。(3)經濟組織內部的職能機構或下屬單位。當社會組織內部機構的關系用經濟法律規(guī)范來調整時,主體就成為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4)個體戶與承包戶。城鄉(xiāng)居民從事個體經營活動,一般要在經濟法律規(guī)范允許的范圍內進行,他們依法申請營業(yè)執(zhí)照后,從事工商經營的為個體戶;城鄉(xiāng)居民與其他經濟組織簽訂承包合同,進行承包經營的為承包戶。(5)自然人。自然人在特定情況和條件下,也可以成為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如在稅收法律關系中。

(二)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

1、經濟法律關系內容含義。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與職責。其具有權利和利益的內在一體性;權利和義務的一體性;義務的縱橫一體性;行為或不行為、履行或違反義務后果之獎懲一體性等特性。其具體內容有:(1)經濟職權。(2)經濟職責。(3)經濟權利。經濟權利是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在國家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依法具有的某種行為。權利主體也可要求義務主體做出一定的行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為,以實現自己的有關權利。(4)經濟義務。經濟義務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必須通過自己的行為或不行為以滿足社會和他人的權益要求的責任。經濟義務又包括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

*(1)經濟職權和職責,包括規(guī)劃、決策、審核、批準、命令、指揮、協調、執(zhí)行、許可、確認、免除、撤銷、檢查監(jiān)督、褒獎、處罰等權責;(2)所有權和其他物權;(3)其他權(力)利義務。此外,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也包括給付權(力)利義務,競爭法意義上的競爭權(力)利義務、知識產權、人格和身份權等。

(三)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

1、經濟法律關系客體的含義??腕w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力)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與一般法律關系客體一樣,無非也包括行為、物、(智力)成果、人格和身份等四類。

2、經濟法律關系客體的范圍:(1)經濟干預行為。(2)經濟干預行為所及的物。(3)科學技術成果。(4)經濟信息。

3、經濟法律關系客體的特征??蓮膸紫路矫婧喴U述:(1)作為經濟法律關系客體的物既有廣泛性的一面,又有限制性的一面。(2)經濟法律關系客體呈現出復雜的結構。(3)經濟干預行為是經濟法律關系經常的客體。

4、經濟法律關系客體的認識分歧

*經濟法的主體責任制度(僅僅涵蓋公有制領域):(1)經濟法的主體責任制度,也即是國經濟法上的經濟責任制,是指在公有制主導的經營管理中,企事業(yè)機關單位及其內部機構、成員因角色設置及其實現,而相互承擔義務和相應地享有權益的經濟法律關系或制度。它是責權利得效相統一原則,在經濟法的各項制度中的具體體現和保障。其分為一般經濟責任制和特殊經濟責任制。一般經濟責任制是指由法律一般地規(guī)定經濟法律關系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力)義務關系,普遍適用于某一類主體或關系,對于法律不作規(guī)定的細節(jié)或實踐中出現的具體問題,通過經濟管理主體和經濟活動主體的日?;顒蛹右越鉀Q的責任制形式。特殊經濟責任制,是指由個別契約、章程或專門法規(guī)等來規(guī)定某種具體的責任制關系。

第三節(jié) 經濟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終止

經濟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國家制定有相應的法律規(guī)范,這是其前提條件;(2)要有一定的法律事實。法律事實是能導致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包括行為(合法和非法行為)和事件(不可抗力和不可預見的災難)。

*一、經濟法律關系保護的意義

經濟法律關系的保護,就是嚴格監(jiān)督經濟法律關系主體正確地行使經濟權利和切實履行經濟義務。一方面,法律對主體合法的權益予以確認,如有侵權行為,法律要予以禁止并加以制裁;另一方面,法律嚴格監(jiān)督主體切實履行義務,對不履行義務者實施各種強制措施。

二、經濟法律關系的保護模式

我們認為,對經濟法律關系的保護應采取獎勵與懲罰并舉的雙軌制保護模式。

(一)懲罰與獎勵并舉是“懲惡揚善”法治模式的當然要求

具體到經濟法律保障制度中,就是“經濟法律責任制度”(主要目的在于懲惡)與“經濟法律獎勵制度”(主要目的在于揚善)的結合。

(二)懲罰與獎勵并舉是“標本兼治”法治原則的當然要求揚湯止沸,勿如釜底抽薪,治標不如治本,這個道理人人都懂,但“標本兼治”才是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則的實質所在,才是經濟基礎對法律的實質要求。所以作為法律作用于經濟基礎重要手段的法律保障,在構建時,一定要貫徹”標本兼治“的原則,堅持”懲罰“與”獎勵“并舉,用兩條腿走路的方法來保護法律關系的健康發(fā)展。

三、法律責任制度

(一)法律責任的含義及其特征

法律責任制度是任何一個法律部門都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所謂法律責任即指法律主體因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而必須承擔的,帶有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責任作為社會責任的最高形態(tài),與其他責任形態(tài)相比,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1、 法律的規(guī)定性。

2、 國家的強制性。

3、 義務的違反性。

4、 因果關系性。

(二)法律責任的構成原則

法律責任是制度,是范疇,更是資源。因此,法律責任這一資源在各法律部門之間進行配置時,一定要遵循以下兩個原則:

1、 資源共享原則。資源共享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法律責任資源屬公共法律資源的范疇,由各法律部門共同擁有,任何法律部門都不能把它當作私有財產據為己有:二是法律責任資源由各法律部門共同使用,任何法律部門都不能對之作獨占使用。拒絕、阻撓、干涉、妨礙其他法律部門使用法律資源的觀點和做法都是錯誤的和不可取的。

2、合理配置原則。合理配置包括三個方面的含義:(1)主次分明。(2)形式多樣。(3)結構合理。

(三)經濟法律責任的含義及其特征

經濟法律責任是指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因違反經濟義務而必須承擔的,帶有應當性的不利后果。它是一項重要而基本的經濟法律制度。

與其他部門法律責任,尤其是與民事法律責任和行政法律責任相比,經濟法律責任具有以下幾個明顯特征:

1、從責任目的上來看,經濟法律責任側重于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不受侵犯,或者說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不受侵犯是經濟法律責任的第一目的,這便使它與民事法律責任和行政法律責任有了實質上的區(qū)別。

2、從歸責原則上來看,經濟法律責任側重于公平歸責,而民法律責任和行政法律責任則側重于過錯歸責和無過錯歸責。

3、從責任形式來看,限制或剝奪經營性資格和經濟補償是經濟法律責任的主要形式。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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