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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
一、留置權的概念
留置權是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財產(chǎn),在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有留置該財產(chǎn)以迫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并在債務人仍不履行債務時就該財產(chǎn)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A糁脵嗍且詣赢a(chǎn)為標的物的擔保物權。留置權的作用,在于擔保債權受償,而不在于對物的使用、收益,因此留置權是一種擔保物權。
留置權是債權人留置債務人動產(chǎn)的權利。留置權是債權人對于自己的債權受清償前,拒絕返還所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chǎn)。債務人超過法定期限仍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即可就留置物受償,以滿足其債權。
留置權是一種法定擔保物權。留置權在符合一定的條件時,依法律的規(guī)定產(chǎn)生,而不是依當事人之間的協(xié)議設定的。擔保法規(guī)定,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fā)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排除留置權。
另外,留置權也具有從屬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等擔保物權的共同屬性。
二、留置權的取得
留置權的取得,是基于法律規(guī)定,并且當事人沒有排除適用。只有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下,債權人才能取得留置權。這些條件可以分為積極要件和消極要件。
(一)留置權取得的積極要件
留置權取得的積極要件,是留置權的取得所應具有的事實。這主要有以下幾項:
1、須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動產(chǎn)。留置權的目的,在于擔保債的履行,因此享有留置權的應當是債權人。至于債權的發(fā)生原因,依擔保法第84條的規(guī)定,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fā)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留置權的取得,債權人須合法占有債務人的財產(chǎn),其占有方式是直接占有還是間接占有均可。但單純的持有,例如,雇傭人操持家務,則其在工作中使用家中的器具,是持有而不是占有,故不能成立留置權。債務人代債權人占有留置物的,留置權不成立。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chǎn)時,不知道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chǎn)的權利;債權人仍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權。
2、須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人雖占有債務人的動產(chǎn),但在債權尚未屆清償期時,因此時尚不發(fā)生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問題,不發(fā)生留置權。只有在債權已屆清償期,債務人仍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才可以留置債務人的動產(chǎn)。
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占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清償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3、須債權的發(fā)生與該動產(chǎn)有牽連關系。債權人所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chǎn)必須與其債權的發(fā)生有牽連關系,才有留置權可言。就我國的司法、立法實踐看,留置權中的牽連關系則為債權與留置物占有取得之間的關聯(lián),即債權與標的物的占有的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關系。在債權的發(fā)生與標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因同一合同關系而發(fā)生,并且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留置權。例如,保管人因保管物的瑕疵而受損害的賠償請求權,對該物有留置權。再如,承攬人對承攬費的請求權,對承攬標的物有留置權。與其他國家的立法相比較,我國的這種做法對留置權的發(fā)生限制較嚴,從進一步滿足社會發(fā)展的需要來講,有必要對留置權的范圍適當?shù)赜枰詳U大,如對于債權與標的物的返還是基于同一生活關系的,亦應認為i有牽連關系。例如,散會后二人錯拿了對方的雨傘,則一方的返還請求權與對方的返還請求權,是基于同一生活關系發(fā)生,從而各自對對方的雨傘有留置權。
我國物權法規(guī)定,債權人留置的動產(chǎn),應當與債權同屬一法律關系,但企業(yè)之間留置的除外。由于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與留置物有牽連關系,故而與留置權有牽連關系的債權,都在留置權所擔保的范圍之內(nèi),包括原債權、利息(包括遲延利息)、實行留置權的費用及因留置物的瑕疵給留置權人造成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而留置物的范圍,除了留置物本身外,還包括其從物、孳息和代位物。
(二)留置權取得的消極要件
1、對動產(chǎn)的占有不是因侵權行為取得。留置權的取得,以對債務人的動產(chǎn)的占有為前提,但其占有必須是合法占有。如果是因侵權行為占有他人的動產(chǎn),不發(fā)生留置權。例如,竊賊即使對盜贓支出了必要費用,也不享有留置權。
2、對動產(chǎn)的留置不違反公共利益或者善良風俗。對動產(chǎn)的留置如果違反公共利益或者善良風俗,如留置他人的居民身份證,留置他人待用的殯喪物,都是違法的,債權人都不能為之。
3、對動產(chǎn)的留置不得與債權人的義務相抵觸。債權人留置債務人的動產(chǎn)如果與其所承擔的義務相抵觸時,亦不得為之。例如,承運人有將貨物運送到指定地點的義務,在運送途中,不得以未付運費而留置貨物。
三、留置權的效力
(一)留置權人的權利
1、留置標的物。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就可以留置標的物,拒絕債務人交付標的物的請求。留置物為不可分物的,留置權人可以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權;但留置物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價值應當與債務的金額相當,即債權人只能留置與自己的債權額相當?shù)牟糠郑溆嗖糠謶斀桓秱鶆杖恕?/p>
債權人將留置物返還給債務人后,即不可以其留置權對抗第三人。但是,因不可歸責于債權人的事由而喪失對留置物的占有的,債權人可以向不當占有人請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返還留置物。
留置權的效力及于留置物的從物。但是,從物未隨同留置物交付于債權人占有的,留置權的效力不及于從物。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收取的孳息,應先沖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3、請求償還費用。債權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有權向債務人請求返還。
4、就留置物優(yōu)先受償。留置權所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和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xiàn)留置權的費用。
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chǎn)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chǎn)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xié)議以留置財產(chǎn)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chǎn)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留置財產(chǎn)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chǎn)。留置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shù)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二)留置權人的義務
1、保管留置物。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chǎn)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chǎn)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留置權存續(xù)期間,債權人未經(jīng)債務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處分留置物,因此給債務人造成損失的,債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返還留置物。在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消滅,或者債權雖未消滅,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債權人應當返還留置物給債務人。
四、留置權的消滅
留置權消滅的原因主要有:(1)主債權消滅;(2)留置權實現(xiàn);(3)留置物滅失;(4)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并被債權人接受;(5)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chǎn)喪失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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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