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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合同中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的合同,一般是長達幾年或者幾十年的長期合同。因此,保險費要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持續不斷的支付,中間不能間斷。如果投保人不能按期繳納保險費,就會影響合同的效力。因為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投保人依照合同約定按時繳納保險費,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法對投保人不按約定支付保險費規定的法律后果是: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超過規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即保險法對投保人超過約定期限支付當期保險費的,規定了60日的寬限期。對超過這60日仍不支付保險費,才規定了法律后果,即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來折抵投保人未交的保險費,因為保險金額的大小與交納保險費的多少是成正比的。但是,如果雙方在保險合同中對不按期支付保險費對合同效力的影響另有約定的,以合同約定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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