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備考已經拉開帷幕,為檢測考生在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備考中的復習效果,小編特編輯整理了企業法律顧問考試模擬試題:《綜合法律知識》練習題,讓您基礎更牢固,輕松備考!
甲搬家后尚未退房,讓好友乙為其打掃室內衛生。乙在打掃臥室時,從地上拾到一張工商銀行的牡丹靈通卡。乙未將此卡交給甲某,并于4日后到某工商銀行的自動取款機工分3次取出2000余元(乙以前陪同甲取款時知道了密碼)。甲曾問過乙是否見過此卡,乙稱未見過。后甲報案查獲乙。甲的行為構成:
A.盜竊罪
B.侵占罪
C.詐騙罪
D.職務侵占罪
答案:A
解析:甲雖然搬家,但因為未退房而繼續控制著該房屋,既然如此,該房屋內的一切財物(包括牡丹靈通卡)仍然由甲占有,故乙的行為成立盜竊罪。 此外,本來屬于他人占有的財物,而行為人誤以為是他人的遺忘物而非法占為已有的,或者本來是遺忘物,而行為人以為是他人占有的財物而非法占為已有的,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僅有成立侵占罪的可能性。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占有已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2007年3月1日,張某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內未發現張某有漏罪,也未發現張某犯新罪。但在緩刑考驗期滿后公安機關發覺張某在緩刑考驗期內曾強奸一名婦女。那么正確的做法應當是: A.視為原判刑罰已執行完畢,僅以強奸罪對張某判處新的刑罰
B.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僅以強奸罪對張某判處新的刑罰
C.撤銷緩刑,對強奸罪做出判決,并將其與原判刑罰實行并罰
D.撤銷緩刑,對強奸罪做出判決,并將其與原判刑罰實行并罰,之后再減去已經過的緩刑考驗期限
答案:C
解析:《刑法》第77條第1款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因此應當選C。
陳某和其妻子經常爭吵,但是其妻子又不愿意與其離婚,陳某遂萌生往其妻子飯里下毒殺害其妻的念頭,但是又不忍心殺害自己的兒子。所以陳某將兒子送到相隔3里地的父母家。并囑咐兒子千萬不要回家。陳某回家后在飯菜里下了毒就出去了。其兒子不愿意在奶奶家呆,遂偷偷跑回家。陳某兒子和妻子共同將有毒的飯菜吃下,均因中毒死亡。請問陳某對其妻子和兒子死亡結果發生的主觀心態分別是什么?
A.都是間接故意
B.對妻子是直接故意,對兒子是間接故意
C.對妻子是直接故意,對兒子是過于自信的過失
D.對妻子是直接故意,對兒子是疏忽大意的過失
答案:C
解析:首先,陳某主觀上認識到其下毒行為會殺害自己的妻子,并希望這一結果發生,并且實施了足以殺死其妻子的行為,由此可見對于其妻子的死亡陳某有直接故意的主觀心態。其次,行為人在故意犯罪過程中,若其放任另一個相近的結果,則通常認為其對這個結果是間接故意。但是如果有證據表明行為人主觀上的確排斥這一伴隨結果的發生,并采取了一定的防范措施,就可認定其對于這一伴隨結果發生的主觀心態不是間接故意,而是過失。本案中,陳某為避免將其兒子毒死,專門將其送到父母家,并且叮囑其不要回家,由此即可推斷出陳某并非放任其兒子死亡的結果發生,因此可排除間接故意成立的可能性。最后,陳某將兒子送到離家很遠的地方,還告訴他千萬不要回來,證明他已經采取了一定措施,是過于自信的過失,故本題應選C。
下列規定不屬于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的是:(C)
A.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B.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C.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
D.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答案:C
解析: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是監視居住要遵守的條件。
關于減刑,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其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行為人被羈押之日起計算
B.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主刑減刑的,其緩刑考驗期相應縮短
C.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主刑減刑的,其緩刑考驗期不受影響
D.減刑只適用于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管制不存在減刑
答案:B
解析: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所以選項A不正確。根據《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主刑減刑的,其緩刑的考驗期相應縮短,所以選項B正確,選項C不正確。減刑適用于管制,所以選項D不正確。
甲為總經理乙開車。某日,甲開車載乙去參加一個重要商務談判。甲駕駛中貿然闖紅燈,撞傷經過此路口的行人丁。乙見狀對甲說:“趕緊走,現在沒有人看見。”甲想停車下來看看,乙接著說:“別把生意耽誤了,有事我負責”。甲遂加大油門離開,丁因不能得到救助而死亡。乙的行為如何認定?
A.傳授犯罪方法
B.故意殺人罪
C.過先致人死亡罪
D.交通肇事罪
答案:D
解析:根據《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5條第2款的規定,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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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