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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一、平等權
平等權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權利,不受任何差別對待,要求國家同等保護的權利。在現代憲政國家中,平等權首先表現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具體內容有:
1、我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習慣、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都平等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2、任何人的合法權益都一律平等的受到保護,對違法行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
3、在法律面前,不允許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權,任何人不得強迫任何公民承擔法律以外的義務,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處罰。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包括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又包括守法上的平等。而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在立法上,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無法平等。
另外,法律面前的平等只是法律范圍內的平等,而不是事實上的平等。
實踐中也有這樣的問題,某醫科大學規定凡吸煙的人學校不予錄取,雖然這不是法律,但是這種規定將公民分為吸煙的人和不吸煙的人,涉及國外憲法中的可疑性分類,這種分類是否合適?事實上這種分類剝奪了部分吸煙人的平等受教育權。國外關于平等權的訴訟很多,涉及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民個人,如用人、用工若提出可疑性分類,這種可疑性分類就可能侵害公民的平等權。
二、政治權利和自由
(一)政治權利概念與范圍
政治權利是指公民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行為可能性。它表現為兩種形式:一種是公民參與國家、社會組織與管理的活動,以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行使為基礎;另一種是公民在國家政治生活中自由地發表意見、表達意愿的自由。通常表現為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簡稱政治自由。
(二)政治權利的保障
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為公民行使政治權利提供了政治基礎;我國制定了保障公民政治權利實現的普通法律,如《行政訴訟法》、《集會游行示威法》等等為公民政治權利的行使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國憲法注重政治權利實現的物質保障,如選舉經費由國庫開支。
(三)政治權利的內容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是指選民依法選舉或被選舉為代議機關代表和特定國家機關公職人員的權利。在我國,凡是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但是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2、監督權和獲得賠償權
(1)、監督權是公民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活動的權利。公民根據監督權客體的實際情況,自行選擇適宜的方式。
A、批評、建議權
批評權是指公民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的錯誤和缺點,有提出批評意見的權利。建議權是指公民對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提出建設性意見的權利。批評建議權的行使有利于反對官僚主義,提高工作效率。
B、控告、檢舉權
控告權就是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機關進行揭發和指控的權利。檢舉權是指公民對于違法失職的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向有關機關揭發事實,請求依法處理的權利。兩者的區別就在于,控告人往往是受害者,而檢舉人一般與事件無直接聯系;控告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而要求依法處理,而檢舉一般是出于正義感和維護公共利益的目的。
C、申訴權
就是指公民的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作出的錯誤的、違法的決定或判決,或者因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而受到侵害時,受害公民有向有關機關申訴理由,要求重新處理的權利。申訴權有訴訟上的申訴權與非訴訟上的申訴權。
(2)、取得國家賠償權
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國家賠償法》對此作了更為詳細的規定。
3、政治自由
言論自由是公民對于政治和社會的各項問題,有通過語言的方式表達其思想和見解的自由。語言的方式有口頭的和書面的兩種方式。我國公民的言論自由應該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不得利用言論自由煽動群眾反對政府,危害國家和社會安寧;不得利用言論自由對他人的人格尊嚴進行侮辱誹謗。
出版自由是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達其思想和見解的自由。出版自由也要按法律的規定享有和行使,除了遵守對言論自由的法律規定外,它不得利用出版物來傳播剝削階級的腐朽思想。我國現在施行的是預防制和追懲制相結合的管理辦法,預防制是事前干預的辦法;追懲制是事后發現違法予以追究的辦法。
結社自由是公民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組織或參加具有連續性的社會團體的自由。公民因結社的目的不同而分為營利性結社和非營利性結社,非營利性結社又分為政治性結社和非政治性結社。各國法律通常對政治性結社予以嚴格限制。1998年10月國務院通過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就是行使結社自由應遵循的主要法律。
集會、游行、示威自由是公民表達其意愿的重要表現形式,直接反映了公民的憲法地位。
①集會自由是公民有為共同的目的,臨時集合在一定場所,討論問題或表達意愿的自由。集會自由是言論自由的延伸和擴展,通過集會可以擴大言論的影響,更好地實現言論自由的影響。集會和結社也不同,集會是臨時性的聚集,而結社是長期的、持續性的結合,并且具有固定的組織、章程和制度。
游行自由是公民有在公共道路或露天場所以集會、游行、靜坐等方式表達其強烈意愿的自由。
示威自由是公民為了強烈的意愿而聚集在一起,以顯示決心和力量的自由。
②集會游行示威自由的共同之處是它們都是自由表達意愿;而不同之處則是表達意愿的程度、方式和方法有所差異。由于集會游行示威自由權利的行使,多發生在公共道路或露天場所,參加或觀看的人數眾多,情緒感染性強,對社會影響較大,所以公民在行使這些自由權利時,機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又要注意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與權利。
③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并公布了《集會游行示威法》,該法對立法的目的;集會游行示威的概念和標準;主管機關和具體管理程序和措施,如申請和獲得許可的程序,對集會游行示威的場所、時間、行為的規范;以及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等作了明確的規定。該法是實現憲法賦予公民集會游行示威自由權利的重要依據和法律保障,同時也是對濫用此項自由權利行為的必要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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