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定于10月19、20日舉行,為幫助考生更全面掌握企業法律顧問考試課程知識點,小編整理了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科目《企業管理知識》考點,預祝考試順利!
一、并購交易中可能出現的各類風險
1、財務隱蔽風險
財務報表是并購中進行評估和確定交易價格的重要依據,財務報表的真實性對于整個并購交易也就顯得至關重要。虛假的報表美化目標公司財務、經營,甚至把瀕臨倒閉的企業包裝得完美無缺,使買方被徹底蒙蔽;另外,財務報表是對過去某一時間經營情況的顯現,故其制定后財務狀況的不良變化未必有顯示,所以不真實的財務報表也會影響到買方的權益。
2、合同管理風險
目標公司對于與其有關的合同有可能管理不嚴,或由于賣方的主觀原因而使買方無法全面了解目標公司與他人訂立合同的具體情況;尤其是企業以信譽或資產為他人設定了擔保而沒有檔案資料反映,甚至連目標公司自己都忘得一干二凈,只有到了目標公司依法需要履行擔保責任時才會暴露出來。凡此種種,這些合同將直接影響到買方在并購中的風險,也就是說如果在簽訂并購合同時不將這部分風險考慮在內的話,在風險可能變為現實后將毫無疑問地降低目標公司的價值。
3、訴訟仲裁風險
很多情況下,訴訟的結果事先難卜或者說無法準確地預料,如果賣方沒有全面披露正在進行或潛在的訴訟以及訴訟對象的個體情況,那么訴訟的結果很可能就會改變諸如應收帳款,從而改變目標公司的資產數額;而且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如訴訟對象在判決的執行前進行破產清算,甚至會使目標公司作為資產的債權減小到不可思議的程度。
4、客戶關系風險
兼并的目的之一,就是為了利用目標公司原有客戶,節省新建企業開發市場的投資,尤其是一些對市場依賴比較大的產業,或者是買方對目標公司的客戶這一資源比較關心的情況,目標公司原客戶的范圍及其繼續保留的可能性,則會影響到目標公司的預期盈利。從另一角度講,缺乏融洽的客戶關系,至少會在一定程度上加大目標公司交割后的運營。
5、人力資源風險
勞動力是生產力要素之一,只是在不同的行為作用大小有所不同。目標公司人力資源情況也具有相當的風險性,諸如富余職工負擔是否過重、在崗職工的熟練程度、接受新技術的能力以及并購后關系雇員是否會離開等都是影響預期生產成本的重要因素。
6、交易保密風險
正因為并購交易的雙方面臨著巨大的風險,所以盡可能多地了解對方及目標公司的信息作為減小風險的一個主要手段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因此又產生了一個新的風險,那就是一方提供的信息被對方濫用可能會使該方在交易中陷入被動,或者交易失敗后買方(尤其是在同一行業內)掌握了幾乎所有目標公司的信息,諸如配方流程、營銷網絡等技術和商業秘密,就會對目標公司以及賣方產生致命的威脅。
7、資產價值風險
公司并購的標的是資產,而資產所有權歸屬也就成為交易的核心。但是所有權問題看似簡單,實現上隱藏著巨大的風險。比如,公司資產財實是否相符、庫存可變現程度有多大、資產評估是否準確可靠、無形資產的權屬是否存在爭議、交割前的資產的處置(分紅、配股)等都可能會使買方得到的資產與合同約定的價值相去甚遠。
8、法律變動的動態法律風險
隨著我國法律的進一步完善,包括并購法律在內的有關法律、法規都將逐步出臺,相對于已經存在原規范市場主體的法律、法規,國家對于公司并購的法律法規、政策都在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不斷地修訂或頒布新的法律法規、政策。而企業的一項并購行為尤其是大中型企業的并購行為并不能短時間內完成。因此,企業并購過程中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變動也是應當考慮的風險之一。
9、商業信譽風險
企業的商譽也是企業無形資產的一部分,很難通過帳面價值來體現。然而目標公司在市場中及對有關金融機構的信譽程度、有無存在信譽危機的風險,則是反映目標公司獲利能力的重要因素;建立良好的信譽不易,改變企業在公眾中的形象就更難。兼并一個信譽不佳的公司,往往會使并購方多出不少負擔。
二、并購交易中的風險避讓
1、并購協議中的“四劍客”
并購協議中的“四劍客”是指并購協議風險中避讓的四類重要條款,這四類重要條款,是買賣雙方異常激烈的討價還價的關鍵所在,同時也是充分保護買賣雙方交易安全的必要條件。
(1)陳述與保證
在合同中,雙方都要就有關事項作出陳述與保證。其目的有二:一是公開披露相關資料和信息;二是承擔責任。由于這些資料和信息有些具有保密性質,實踐中,賣方往往要與買方就此達成專門的保密協議。需要坡露的事項就賣方來講包括目標公司組織機構、法律地位、資產負債情況、合同關系、勞資關系以及保險、環保等重要方面;就買方來說,陳述與保證則相對簡單,主要包括買方的組織機構、權利無沖突及投資意向等。通過上述約定,保護雙方、主要是買方在后期調查階段發現對方的陳述與保證和事實有出入時,可以通過調整交易價格、主張賠償或推出交易等方式來避免風險。
(2)賣方在交割日前的承諾
在合同簽訂后到交割前一段時間里,賣方則應作出承諾,準予買方進入調查、維持目標公司的正常經營,同時在此期間不得修改章程、分紅、發行股票及與第三方進行并購談判等。賣方如不履行承諾,買方同樣有權調整價格、主張賠償或者退出交易。
(3)交割的先決條件
在并購協議中有這樣一些條款,規定實際情況達到了預定的標準,或者一方實質上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雙方就必須在約定的時間進行交割;否則,交將近雙方才有權退出交易。可以這樣說,煩瑣的公司并購程序的唯一目的就是為了交割,即使雙方或其中一方沒有完美無缺地履行合同,但只要滿足特定的要求,交割就必須完成。這樣的規定對于交易雙方都有益處,避免了因一方微小的履行瑕疵而被對方作為終止合同的把柄。
(4)賠償責任
對于交易對手的履行瑕疵,并非無可奈何。合同還可以專設條款對受到對方輕微違約而造成的損失通過扣減或提高并購價格等途徑來進行彌補或賠償。對于目標公司的經營、財務狀況等在交割日與簽約日的客觀差異,也可以通過上述途徑來解決。這樣做的好處,不僅使得交割能夠順利進行,達到并購的目的,而且使得雙方在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時仍能保持交易的公平,排除了因客觀情況改變以及一方為達到使自己有利的價格隱瞞部分真實情況而嫁禍于另一方的交易風險。至于非因惡意而疏于披露某些信息,不加限制的賠償就會隨時置責任人于不確定的失衡狀態,從而使得責任人無法預測和評估可能要發生的賠償責任,從而加大其風險。有鑒于此,我們還可以在合同中加入限制賠償條款,即把諸如環保、經營范圍等政策性風險以及善意隱瞞的責任限制在特定的時間或項目內,將并購過程中不可預知的風險降到最小。
2、防范風險的相關法律制度
并購協議中的“四劍客”是西方并購實踐中總結出來的方法,對于我國這樣一個產權交易市場從法律監管上來說尚處于發育階段的國家,在并購風險的避讓方面有許多可借鑒之處。
從我國現有的法律制度來看,有效地避讓并購交易中的風險,還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保證。為了確保債務的履行,以降低債務不履行而可能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風險,有適用保證的必要。由于保證是通過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來承擔債務的履行,這就降低了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的風險。《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保證在性質上,屬于合同擔保,債權人對保證人的權利及于保證人的全部財產,但債權人不能對保證人的全部財產直接行使權利,只能向保證人請求履行保證責任。在這一點上,保證不同于物權擔保。
(2)物權擔保。為了保證債務履行,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或者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特定的財產或者依照法律占有債務人的財產以擔保債務的履行;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直接處分擔保物而取得優先清償。可見,物權擔保是在特定財產上成立的一種擔保,該財產或為債務人所提供,或為債務人外的第三人提供。該特定財產成為擔保標的物,可以是有形財產也可以是無形財產。
在特定財產上成立的物權擔保,其效力直接作用于擔保標的物,取得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變價擔保物的形式取得擔保物質的交換價值,以防止、避免或者彌補因債務不能履行所造成的債權受償不能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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