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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無效民事行為
1、欠缺相應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行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為的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行為。
2、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民事行為
(1)因欺詐引起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行為;(2)因脅迫引起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行為;(3)因處于危險境地引起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行為。
注意:以上三種情況屬合同行為,且不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行性規定的,按《合同法》規定應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3、違反法律、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1)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
(2)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3)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民事行為。
4、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開始起就沒有法律效力。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原物滅失的,應作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依各自過錯的程度及后果承擔相應的責任。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應當追繳惡意串通者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
(五)可變更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1、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
2、顯示公平的民事行為。
(六)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
(七)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1、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者消滅取決于未來某一特定事實的成就與否,該特定事實即條件。
(1)延緩條件: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以條件成就為前提,條件成就前,民事法律行為成立但不生效。
(2)解除條件:法律行為的效力終止于條件的成就,條件成就前,民事法律行為發生法律效力;條件成就后,民事法律行為解除,其效力終止。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的效力發生或者消滅取決于某一特定期限的到來。
(1)延緩期限:法律行為的效力發生于期限的到來,期限到來之前,民事法律行為成立但不生效。
(2)解除期限:法律行為的效力解除于期限的到來,期限到來之前,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解釋:判斷附期限和附條件的標準:一定會到來的是期限,可能成就或不成就的是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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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vsta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