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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分類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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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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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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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為設立、變更、終止的法律關系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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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行為:發生財產關系變動效果的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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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行為:發生身份關系變動效果的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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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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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幾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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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法律行為、雙方法律行為和多方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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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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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負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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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務法律行為與雙務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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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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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的要件是意思表示還是需要交付實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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諾成行為和實踐行為(要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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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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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是否以特定的形式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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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法律行為和不要式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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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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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法律行為是否需要依附于其他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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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法律行為和從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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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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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行為是否以給付原因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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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因行為和無因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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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1)單方法律行為是指根據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行為,其特點是不需要其他當事人的同意,如訂立遺囑、撤銷代理委托、免除債務等。(2)雙方法律行為是指必須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如訂立合同等。
(3)多方法律行為是指兩個以上多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如訂立個人合伙協議。
(三)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
1、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口頭形式、書面形式、視聽資料形式和默示形式
2、不作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提示:如法律規定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的是: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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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vsta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