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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罪概述
一、瀆職罪的概念與特征
(一)瀆職罪的概念與法益
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妨害國家機關的正?;顒樱瑩p害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致使國家與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刑法規定瀆職罪,是為了保護國家機關的正?;顒樱约肮妼覚C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國家機關的正?;顒优c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密切關聯。國家機關的活動,是指各級國家機關執行國家職能、貫徹國家的法律、法規與政策的活動。這種活動除了必須具有合法性之外,還必須具有客觀公正性,故國家機關的正?;顒?,實際上是指合法、客觀公正地執行國家機關職能的活動。國家機關的活動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具體實施,所以,公眾信賴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客觀公正性,這種信賴又有利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客觀公正地從事職務活動。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犯的瀆職罪,從內部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顒樱睬稚嗨攘斯妼覚C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正因為如此,一些國家的刑法將瀆職罪規定為侵犯國家法益的犯罪。
(二)瀆職罪的構成要件
1.瀆職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有的表現為徇私舞弊,即出于私情私利而不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有的表現為濫用職權,即超越職權或者玩弄職權;有的表現為故意不履行職責,即故意不實施應當實施的職務行為;有的表現為失職行為,即過失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當履行的職責。根據刑法的規定,這些行為通常只有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時,才成立犯罪。但破壞國家機關正常活動,侵害公眾對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往往表現為無形結果,這就需要進行客觀、全面的判斷與評價。
2.瀆職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在國家各級立法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各級司法機關、各級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不包括在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02年12月28日《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有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2002年4月24 日《關于企業事業單位的公安機構在機構改革過程中其工作人員能否構成瀆職侵權犯罪主體問題的批復》,企業事業單位的公安機構在機構改革過程中雖尚未列入公安機關建制,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偵查職責時,實施瀆職侵權行為的,可以成為瀆職侵權犯罪的主體。需要說明的是,并非任何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都可以成為任何瀆職罪的主體,刑法的某些條文根據各種具體瀆職罪的性質,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范圍進一步做出了限制。如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的主體,必須是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關于瀆職罪的主體,有兩點需要說明:第一,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的主體可以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第二,對于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在刑法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應適用特別規定,不應認定為本章的瀆職罪。
3.瀆職罪的主觀方面大多數出于故意,少數出于過失,故意與過失的具體內容因具體犯罪不同而不同。本章沒有目的犯。
二、瀆職罪的類型
根據刑法分則第九章的規定,可以將瀆職罪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一)一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二)司法工作人員瀆職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私放在押人員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三)特定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非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環境監管失職罪,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放縱走私罪,商檢徇私舞弊罪,商檢失職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失職罪,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不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罪,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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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