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為2014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經濟民商法》知識點,希望對您備考2014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有所幫助,更好地掌握2014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
第四節 擔保物權
一、擔保物權概述
(一)擔保物權的概念、特征及其主要類型
擔保物權,是指為擔保債權的實現而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權利上所設立的他物權。擔保物權具有:
(1)優先受償性。
(2)附隨性。
(3)物上代位性。
(4)不可分性。
我國《物權法》規定的擔保物權的種類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二)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
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
(三)擔保物權的實現方式
同時存在人的但保和物的擔保的情形下,提保物權的實現方式,首先依據當事人自行約定;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二、抵押權
(一)抵押權的概念、特征
1.抵押權的概念
所謂抵押權,指的是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2.抵押權的特征
(1)不轉移物的占有。
(2)不轉移物的權利,即并非權利讓與性擔保。
(3)附隨性。
(二)抵押物的范圍
不得設立抵押的財產包括:①土地所有權;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③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④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三)抵押權的設立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必須注意的是,抵押合同不得約定“流押”條款。不動產抵押,包括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
以生產設備、原材料、交通工具等準不動產抵押以及財團抵押,物權法規定采取登記對抗主義原則,即不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原則。
(四)抵押權的效力
設立在后的抵押不影響先前已存在的涉及抵押財產的租賃關系。
抵押權成立后,抵押人對抵押財產的處分權受到限制。
當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
關于抵押權的順位,在存在多個抵押權時,其處理原則是,未經處于某一順位抵押人同意,其他當事人締結的順位變更協議不得侵害其順位利益。
(五)抵押權的實現
抵押權的實現方式,其原則是實行當事人自治,補充方式是拍賣、變賣。
(六)特殊類型的抵押
1.浮動抵押(財團抵押)
浮動抵押的特色在于:第一,擔保物的價值在實現之前并不確定;第二,將來的財產也可例外地用于抵押,這是對傳統原則_定程度上的突破。
2.最高額抵押
最高額抵押的特征是:①抵押權實現時,所要擔保債權數額才確定;②主要面向將來債權;③有期限限制。需注意的是,最高額抵押權與浮動抵押權,一個是被擔保債權數額待定,另一個是抵押財產價值待定,二者各有其特點。
三、質權
(一)質權概述
質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或權利優先受償。
質權的特征有三:①只有把質物的占有移轉給債權人,質權才可成立和生效;②質物占有雖轉移,但其所有權并不轉移;③客體僅限于動產和權利。
(二)動產質權
動產質權即以動產作為標的的質權,為典型質權形式。
1.動產質權的設立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
2.動產質權的效力
質權設立的生效要件是質物的交付。考生請參見《物權法》第213條至219條的相關規定。
3. 質權的實現方式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三)權利質權
權利質權為動產質權的特殊形式。權利質權適用動產質權的一般規則,不過在權利設立等方面有一些特別的規定。
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四、留置權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因合同關系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在與該物有牽連關系的債權未受清償前,得予以留置,并以該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而且該動產與該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的,則成立留置權。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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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