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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下簡稱為“承包經營權”)是反映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中農村承包經營關系的新型物權。《民法通則》規定了公民、集體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第80條第2款、第81條第3款)。農村土地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謀求生存與發展的最重要的生產資料,因而應當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參加承包關系,獲得本集體所發包的土地之經營權的權利。因此,《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承包經營權就是承包人(個人或單位)因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或者其他生產經營項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權利。
(二)特征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特征在于:
1、承包經營權是存在于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權利。這就是說,承包經營權的標的,是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而不是其他財產。有的集體組織按承包人承包土地的數量,作價或者不作價地分給承包人部分耕畜、農具或者其他生產資料,這是附屬于承包經營權的權利。
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的,由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是否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經營?依據《土地管理法》與《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只有符合條件的農村土地,并經法定程序,方可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
這些條件是:(1)只限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2)只能夠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3)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4)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未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承包權。
2、承包經營權是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權利。承包人對于承包土地等生產資料有權獨立進行占有、使用、收益,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并排除包括集體組織在內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這里應當指出的是,承包人并不取得承包土地或者其他生產資料的全部收益的所有權,而是要將承包合同約定的一部分收益交付與發包人,其余的收益歸承包人所有。所謂“承包”,其意義主要在此。由于土地這一生產資料的特殊法律地位,承包人對之并無處分權。
3、承包經營權是為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或者其他生產經營項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的土地等生產資料的權利。這里的種植,不僅是指種植糧食、棉花、油料等作物,也包括樹木、茶葉、蔬菜等。另外,在承包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經營林業、牧業、漁業等,都屬承包經營權的范圍。
4、承包經營權是有一定期限的權利。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為30年到50年,林地為30年到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發包方不得隨意調整承包地,若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單位、個人承包經營國有土地,或者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個人承包經營集體所有的土地,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該期限雖然由當事人在承包合同中加以約定,但應當根據從事承包經營事業的具體情況,確定承包經營的期限。例如,開發性的承包經營(如開荒造林),由于生產周期較長,需要多年的投資,期限可以長些。這樣既有利于土地的開發利用,也可以避免承包期限過長不利于對土地所有權的保護。
從以上承包經營權的特征可以看出,承包經營權雖然產生于承包合同,但不限于承包人與集體組織間的財產關系,而是一種與債權具有不同性質的物權,并且也是傳統民法的物權種類所不能包括的新型物權。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
承包經營權的取得,有基于民事行為的,也有非基于民事行為的,以下予以分別說明:
1、基于民事行為取得承包經營權的,包括創設取得和移轉取得兩種情況:
(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創設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與發包人通過訂立承包經營合同而取得承包經營權,分為家庭承包與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的承包。通過這兩種方式承包的,都應當簽訂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于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草原使用權證,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2)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移轉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過程中,受讓人通過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依法從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我國物權法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農村土地,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人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
2、非基于民事行為而取得承包經營權。在這里主要是繼承問題。《繼承法》第3條規定的遺產范圍中沒有規定承包經營權。因此在我國民法學界對于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有不同的看法。農村土地承包法認可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的繼承,而有限地認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
(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經營權,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2)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設立的承包經營權,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三、承包人的權利和義務
1、承包人的權利。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律關系中,承包人享有以下權利:(1)占有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承包人有權從集體組織取得一定數量、質量、位置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這是承包人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前提。(2)使用承包的土地或者其他生產資料,獨立進行生產經營活動。(3)收取承包土地或者其他生產資料的收益,并取得依約定數額向發包人支付收益后所余收益的所有權。公民個人的承包收益,可以繼承。(4)轉讓承包經營權。這是承包人對其承包經營權的處分,一般是承包人無勞動能力或者轉營他業而將承包的土地轉包。轉讓承包經營權的收益應歸承包人所有。(5)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仍有權按集體組織規定的制度使用集體組織所有的農林設施,如灌溉設施、農機具等。(6)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
2、承包人的義務。(1)妥善使用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這不僅要求承包人不得在承包土地上蓋房、建窯、建墳,不準進行掠奪性經營,而且還要求承包人根據土地的條件,合理使用,保存、改良土地,提高地力。(2)承包人應依承包合同規定的數額向集體組織交付承包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收益。(3)承包人應獨立承擔風險。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獨立進行生產經營活動,除了因發生不可抗力而減免交付約定數額的承包收益的義務外,對于在生產經營中的其他各種風險,概由承包人自己承擔。(4)承包人應當接受集體組織對于其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監督、干涉。如承包人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發包人有權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四、發包人的權利和義務
發包人的權利和義務基本上是與承包人的權利和義務相對應的,故只簡單列舉,不再贅述。
發包人的權利,主要是向承包人收取依承包合同規定數額的承包收益,對承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發包人的義務,在于交付土地以及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給承包人,提供集體組織的農林設施給承包人使用,不得隨意干涉承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
發包人在承包期內不得調整承包地。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適當調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應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規定辦理。
發包人在承包期內不得收回承包地。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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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