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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共有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公民或法人)對同一項財產享有所有權。
2、特征。共有的法律特征:
(1)共有的主體不是單一的,而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公民和法人。如某一所房屋屬于甲、乙兩人所有。在這一點上共有與其他財產所有權形態不同,它的主體是多數人,而不是單一主體。
(2)共有的客體也是特定的獨立物。共有物在共有關系存續期間,不能分割為各個部分由各個共有人分別享有所有權;而是由各個共有人共同享有其所有權,各個共有人的權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3)共有人對共有物或者按照各自的份額或者平等地享有權利。但是,共有人對于自己權利的行使,并不是完全獨立的。在許多情況下要體現全體共有人的意志,要受其他共有人的利益的制約。
“共有”和“公有”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共有財產的主體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各個共有人依法律的規定或約定享有所有權,他們是共有財產的共同所有人。而公有則不同,公有財產的主體是單一的。在我們國家,國家所有的財產和集體所有的財產,都是社會主義公有財產。國家財產所有權的主體是國家,只有國家才能代表全體人民享有國家財產所有權,任何一個公民、法人都沒有這種權利。集體組織財產所有權的主體是集體組織,只有集體組織才享有集體組織財產所有權,集體組織的任何一個成員都不享有這種權利。
共有不是一種獨立種類的所有權,而是同種類或不同種類的所有權間的聯合。例如,全民所有制組織、集體組織、公民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進行各種協作,如聯營,都會產生共有關系。《民法通則》確認了兩種共有形式,即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共有關系適用于非常廣泛的領域,對促進專業化協作的發展、充分發揮物的效用以及便利人們的生活具有重要的作用。共有財產關系的產生,大致有兩種原因:一是基于法律直接規定產生的,如婚姻法規定若當事人無特別約定,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有;二是依合同約定產生的,如三人共同出資購買一輛汽車,以合同約定各人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二、準共有
準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公民或法人)共同享有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一般地說,現代各國物權法中關于共有的規定,是專門對所有權的共有狀態而言的。但在實際生活中,還存在著大量對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如兩個以上的人共同擁有他物權、知識產權、債權。因而,各國物權法除規定了共有制度之外,大都設有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準共有的有關規定。
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在形成準共有時,究竟應當適用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的規定,應當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是數人基于某種共同關系而共有一財產權時,應準用共同共有的有關規定,其他則應準用按份共有的有關規定。
準共有的標的只限于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人身權(包括人格權、身份權)不可以作為準共有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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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