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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廣義的立法程序是指享有立法權的主體在制定、修改、補充、廢止以及認可各種規(guī)范性文件和法律規(guī)范過程中的工作方法、步驟和次序。狹義的立法程序是指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或國會)在制定、修改、補充、廢止各種規(guī)范性文件過程中的工作方法、步驟和次序。我國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法律的程序是:
1.法律案的提出
這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程序的第一階段。所謂提出法律案,就是根據有關規(guī)定,享有相應職權的國家機關或個人向全人大或常委會提出關于制定、修改、廢止法律的議案。這里的“法律”是狹義上的,不包括憲法。因為,憲法的修改有特別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第64條規(guī)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議。”
根據憲法和《立法法》的規(guī)定,有權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的國家機關或個人是:(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4)國務院;(5)中央軍事委員會;(6)最高人民法院;(7)最高人民檢察院;(8)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聯(lián)名。
根據憲法和《立法法》的規(guī)定,有權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案的機關和個人是:(1)委員長會議;(2)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3)國務院;(4)中央軍事委員會;(5)最高人民法院;(6)最高人民檢察院;(7)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十人以上聯(lián)名。
2.法律案的審議
法律案的審議是立法程序中關鍵性的階段,也是立法程序的第二個階段。審議法律案,就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就已經列入會議議程的法律案進行審查討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法律案的程序是:(1)聽取關于法律草案的說明;(2)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3)法律委員會對法律案進行統(tǒng)一審議;(4)通過審議結果的報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
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法律案的程序是:(1)聽取提案人對該法律案的說明并進行初步審議。(2)聽取法律委員會關于法律草案修改情況和主要內容的匯報并進一步審議。(3)聽取法律委員會關于法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由分組會議對法律草案修改稿進行審議。
3.法律案的通過
通過法律案,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表決來決定法律草案能否成為正式法律的活動。這是立法程序中的重要一環(huán)。在我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法律案都是采用表決通過的方式進行的。
憲法的修改以全國人大代表大會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普通法律是過半數通過。
4.法律的公布
公布法律,就是將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用一定方式和形式公之于眾。憲法規(guī)定由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主席令載明該法律的制定機關、通過和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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