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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的種類
行政處罰從其性質劃分,大體分為四類:
1、申誡罰,如警告。
2、財產罰,如罰款。
3、能力罰,如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許可證
4、人身罰,如行政拘留
(二)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財產;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許可證;
6、行政拘留。
(三)、行政處罰的設定
行政處罰的設定是國家立法機關及某些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的關于行政處罰的行為規則,賦予行政機關行政處罰職權的立法活動。
從我國行政處罰的設定現狀看,主要包括:
1、法律;
2、行政法規;
3、地方性法規;
4、部門規章;
5、地方政府規章。
根據《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
第九條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條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第十一條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第十二條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款規定的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規定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前款規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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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