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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企業法律顧問綜合法律知識第二章:憲法的概念特征

發表時間:2012/3/8 10:10:22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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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節 憲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憲法的概念

憲法是規定國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集中表現各種政治力量對比關系、保障公民權利的國家根本法。

憲法作為一國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同刑法、民法、訴訟法等其他法律相同的特征,如它們都是統治階級意志和利益的體現,都是具有國家強制力的行為規范,都是階級統治和社會管理的重要工具。

(二)憲法的特征

憲法同其他法律相比,具有自己的基本特征:(多選)

1.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

一個國家有許多法律,如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等,憲法是其中的一種。但是,憲法在國家的法律體系中居于根本法地位。馬克思曾用“憲法――法律的法律”(單選)來說明憲法的根本法地位。

(1)憲法規定的是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我國憲法序言中宣布:“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的奮斗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謂根本制度就是國家制度、社會制度及其基本原則,它包括國家性質、政權組織形式、國家結構形式和社會經濟制度(多選)(國體、政體問題)等涉及國家全局的根本性問題。所謂根本任務保證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的鞏固和發展,促進根本任務的完成,憲法還規定了國家機關的組織與活動的原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這些問題涉及的也都是國家的根本問題。至于其他法律,是在符合國家根本制度的基礎上而規定的某些方面的制度。

(2)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憲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具有三層意思:(多選)一是一切規范性文件都要依據憲法制定,是憲法的具體化,或者說,憲法是其他一切其他法律的淵源, 如刑法只規定犯罪和刑罰問題,民法只規定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二是一切規范性文件都不能和憲法相抵觸,否則要被撤銷和宣布無效,換言之,其他一切法律都必須從憲法中找到出處或“合法性”;三是憲法是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以及公民的最高行為準則。所以,我國憲法序言宣布:“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憲法第5條第3款也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3)憲法有嚴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憲法內容的根本性和效力的最高性,要求憲法的制定和修改有更加嚴格的程序。我國憲法第64條第1款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單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不是與會代表——單選)的三分之二以上(單選)的多數通過。”較之其他法律,憲法修改的程序更為嚴格。

2.憲法是國家的“基本法”:憲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

我國憲法第2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這一規定是人民主權原則的體現,它表明我國的一切權力來自人民,國家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人民。憲法保障公民的權利,授予和限制國家權力,是近代憲法的精髓。綜觀世界各國憲法,對公民權利通常采取兩種方式:(了解即可)一種是列舉式。如我國憲法第二章用18個條文列舉了公民的26項基本權利。另一種是限制式。如美國憲法前10條修正案,限制議會通過制定法律剝奪公民的言論、出版自由。不管是哪種方式,憲法都要為公民權利和國家權力劃分界限,是公民尋求權利救濟的終極法律依據。

3.憲法是國家的“政治法”:各種政治力量對比關系的集中表現

按照馬克思主義的觀點,法律所表現的是被上升為國家意志的統治階級意志。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它所體現的也是上升為國家意志的統治階級共同意志。但是,統治階級不能隨心所欲地把自己的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它必須考慮本國各種政治力量的對比關系,(單選)并以這種關系作為依據確定憲法的某些內容。

所謂政治力量對比,首先是指階級力量對比,(單選)憲法所表現的階級力量的對比關系是非常明顯的。具體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階級力量強弱的對比關系。——決定誰是統治階級。憲法是由掌握國家政權的統治階級制定的,它表明統治階級的力量比被統治階級強大。二是階級力量強弱懸殊程度的對比關系,統治階級在憲法中所確定的統治方式即以這種強弱懸殊程度為依據。前者決定憲法的歷史類型和本質;后者決定本質相同的各種憲法之間的形式以及若干內容方面的差異。

在政治力量的對比中階級力量的對比固然居于首要地位,但它絕不局限于階級力量對比,(單選)政治力量對比較之階級力量對比的含義更為廣闊,(多選)既包含著與階級力量有直接聯系的同一階級內的各個階層、各個派別,如資產階級中有工業資產階級階層、金融資產階級階層,政黨中有民主黨、共和黨等;也包含著與階級力量既有若干聯系又有重大區別的各種社會集團,如具有民族凝聚力的民族團體組織,具有性別、年齡等因素形成共同利益的婦女、青年組織等;還有因政見不同而在一個階級、組織、集團中出現的各種政治派別。

憲法所表現的各種政治力量對比關系是全面的。其他法律也表現政治力量對比關系,但它只是著重于某個側面,(單選)如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法就只表現關于民族方面的政治力量對比關系。憲法和一般法律相比,具有全面地、集中地表現各種政治力量對比關系的特點。

(三)憲法的分類

由于各國的政治、經濟與文化發展水平不同,各國憲法存在的形式也是多樣化的,因此可以對憲法進行不同的分類。

(1)按照生產關系或社會制度的類型,可以分為社會主義憲法和資本主義憲法。

(2)按照憲法的表現形式,可以分為成文憲法和不成文憲法。成文憲法是指具有統一憲法典表現形式的憲法——如我國憲法和美國憲法;不成文憲法是指沒有統一憲法典表現形式的憲法——如英國憲法。

(3)根據憲法修改程序,可以分為剛性憲法和柔性憲法。剛性憲法是指經過特別的機關或者制憲會議按照特別嚴格的程序制定的憲法,剛性憲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特別嚴格,有些國家的憲法中甚至規定了不可修改的“剛性”條款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多數是剛性憲法;柔性憲法是指不需要經過特別機關和特別程序,與普通法律一樣程序制定的憲法。需要注意的是:現在世界各國,除了英國憲法之外,幾乎再沒有什么嚴格意義上的柔性憲法了;所以這樣的分類已經沒有多少實際意義。

(4)按照憲法制定主體可分為欽定憲法、民定憲法和協定憲法。欽定憲法是指由君主授予或者以其詔令頒布的憲法;民定憲法是指由議會或者制憲會議或者舉行公民投票制定的憲法;協定憲法是指由君主和民眾雙方協商,或者通過君主和人民的代表機關協定而制定的憲法。

隨著憲法實踐的發展,憲法分類方法本身也在不斷發展和完善。現代憲法分類強調憲法內容、憲法文化與憲法地域的特點,從規范與現實的相互關系中區分不同類型憲法之間的共性與差異性。如根據憲法的社會基礎和不同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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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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