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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人
法人是與公民(自然人)相對主體的民事主體,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1、法人的要件
(1)依法成立;(2)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3)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提示1:法人名稱具有唯一性,一個法人只能有一個名稱;法人名稱還具有排他性,在同一登記機關轄區內,同行業的企業不能有相同或者類似的名稱;法人名稱還具有可轉讓性。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其住所。
提示2:法人以其支配的財產獨立對外承擔責任,法人的出資人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法人的債務承擔責任:① 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以國家授予它經營管理財產承擔民事責任;② 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以企業所有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③ 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人和外資企業法人以企業所有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④ 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以其獨立經費承擔民事責任。
2、法人的分類
(1)民法理論上法人的分類
① 一是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② 二是營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2)我國法律對法人的分類
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等幾類。
3、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1)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與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的區別: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具有普遍一致性,各個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相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具有差異性,因法人的業務、經營范圍的不同而不同。專屬于公民的某些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如生命權、健康權、財產繼承權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權利,法人不得享有。
(2)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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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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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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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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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于法人成立,終于法人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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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年齡、智力健康狀況的影響,開始于一定的年齡階段,并隨年齡的增長或智力健康狀況的變化而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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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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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人的機關或其代表實現,法人機關或其代表執行職務的行為就是法人的行為,由法人承擔該行為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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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自己或其代理人來實現,后果由公民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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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vsta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