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為2014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經濟民商法》知識點,希望對您備考2014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有所幫助,更好地掌握2014年企業法律顧問考試!
第五章 其他企業法
第一節 合伙企業法
一、合伙企業概述
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第一,合伙企業因合伙協}義而產生。第二,合伙人共同出資、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第三,合伙企業的建立基于合伙人之間的信任。第四,普通合伙人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五,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
二、普通合伙企業
1.合伙企業設立的條件
(1)有兩個以上合伙人。
(2)有書面合伙協}義。
(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需要注意的是。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2.合伙企業的設立登記程序
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伙協議、合伙人身份證明等文件。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中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該項經營業務應當依法經過批準.并在登記時提交批準文件。
(二)合伙企業財產
合伙企業財產包括合伙人出資、合伙企業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
第一,合伙企業的財產歸全體合伙人共有。
第二,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F,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三,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合伙事務執行
1.合伙事務執行的方式
各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享有共同的權利,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也可以由合伙協議約定或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
2.合伙事務執行的監督
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具體而言,其他合伙人享有查閱權、異議權和撤銷委托權。
3.合伙事務的表決方法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做出決議,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4.合伙人的競業禁止義務
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5.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四)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
1.合伙人的對外代表權
合伙企業為了開展經營活動的方便,經全體合伙人決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委托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或者根據業務發展情況,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這些人都有對外代表合伙企業的權利。
2.合伙企業債務的承擔
第一,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第二,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合伙企業與合伙人的債權人
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務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時,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五)入伙與退伙
1.入伙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退伙
退伙的事由分為協議退伙和法定退伙。退伙具有以下效力:
第一,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清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第二,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第三,退伙人對其退伙前發生的合伙企業的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第四,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按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分擔虧損。第五,合伙企業登記事項因退伙發生變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記的,應當自做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六)特殊的晉通合伙企業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是指采取普通合伙企業形式設立的,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合伙人依照《合伙企業法》的特殊規定承擔責任的專業服務機構。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樣。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
三、有限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企業是由有限合伙人和至少l名普通合伙人組成的合伙企業。
1.有限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
(1)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2)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
(3)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4)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2.有限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
(1)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2)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
3.有限合伙企業的入伙與退伙
(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2)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3)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4.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轉變
轉變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冶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四、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考生需注意解散的事由及清算中剩余財產的分配,這兩個是歷年的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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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