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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企業著作權法律實務
一、著作權的主體與客體
(一)著作權的主體
1.作者
(1)作者是創作作品的人,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2)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2.作者以外其他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著作權人是公民的,其死亡后,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在著作權法規定的保護期內,轉移給權利承受人。
(2)著作權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后,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在著作權法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國家享有。
(二)著作權的客體
1.作品的涵義
《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作品的獨創性,又稱為作品的原創性。
2.作品的種類
我國《著作權法》的第3條對作品的種類做了規定:(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4)美術、建筑作品;(5)攝影作品;(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7)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計算機軟件;(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3.不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
(1)《著作權法》第4條規定:“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2)不適于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主要指: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時事新聞;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例題·多選題】下列作品中,屬于我國著作權所稱的作品有( )。(2007年)
A.張某在國外某出版社出版的《論自然》
B.某公司開發的《企業管理程序》
C.國務院某部頒發的《××安全管理辦法》
D.某科研單位完成的《××項目科研報告》
[答疑編號410050513]
『正確答案』ABD
二、著作權的取得
(一)著作權的自動取得
1.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任何人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都享有著作權。且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
2.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著作權法保護。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
提示: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著作權法保護。
3.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在中國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內在中國境內出版的,視為該作品同時在中國境內出版。
【例題·單選題】為紀念“抗美援朝”五十周年,作家尚公于2000年2月寫成報告文學《偉大的戰略出擊》一書的初稿,5月修改定稿,7月由出版社正式出版,9月經版權登記。尚公從何時起取得正式出版的《偉大的戰略出擊》一書的著作權?( )
A.2月 B.5月
C.7月 D.9月
[答疑編號410050514]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因此,正確答案為B。需要指出的是,2月份的稿件是一個獨立的作品,而5月份的稿件實際上是2月份稿件的演繹版,它們都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且有各自的保護期起算。但問題是正式出版的書稿的著作權產生于何時,故正確答案為B。
(二)著作權的許可使用取得
1.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但是報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2.專有使用權的內容由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被許可人有權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
3.被許可人許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權利,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除合同另有約定外。
(三)著作權的轉讓取得
通過與著作權人訂立著作權轉讓合同,其他人可以合法取得著作權。
三、著作權的歸屬
注意:著作權區別于專利權和商標權,后者主要體現為財產權利;著作權不僅包括財產權,更重要的是人身權。
(一)著作權的內容
1.著作權中的人身權
著作人身權,是指著作權人基于作品的創作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為內容的權利。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
(1)發表權,是指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解釋:發表權是一次性權利。作品一旦發表,發表權即行消失,以后再次使用作品與發表權無關,而是行使使用權的體現。
舉例:甲女士給自己拍了一張照片,并將該照片上傳到了網上。后某雜志社將甲女士的照片下載下來作為其雜志的封面。問雜志社是否侵犯了甲女士的發表權?
答案:沒有。甲女士將自己拍的照片上傳到網上的行為屬于行使發表權的行為,發表權是一次性權利,甲女士已經行使完畢,其他人不可能再侵犯其發表權。
(2)署名權,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舉例:甲創作了一部作品,但是甲覺得自己沒有名氣,如果署自己的名字不好賣,于是未經乙的許可,署的是知名人士乙的姓名。此種情況甲侵犯的不是乙的署名權,而是侵犯的是乙的姓名權。
(3)修改權,是指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解釋:報社、雜志社進行的不影響作品內容的文字性刪節不屬于修改權控制的范圍,可以不經作者的同意。但是對內容的修改,必須征得作者同意。
(4)保護作品完整權,是指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提示:著作人身權原則上不能轉讓與繼承。另外,著作人身權不受合理使用、法定許可、期限等的限制,但是著作人身權中發表權有期限限制。
2.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1)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各種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為。
解釋:任何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著作權人的作品,構成侵權。
(2)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3)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如DVD、MTV等)、計算機軟件、音樂作品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舉例:甲開了一個出租作品的小店,買了一本正版小說,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將該小說出租出去。此時,甲的行為并不構成侵權,因為著作權人對普通的圖書沒有出租權。但如果甲出租的不是小說,而是正版DVD或殺毒軟件,此時甲的行為構成侵權。
(4)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5)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舉例:甲創作完成了一部舞蹈作品《孔雀東南飛》,某舞蹈演員未經甲的許可,擅自表演,某電視臺或網站又將該表演公開播送,則該演員和電視臺或網站均侵犯了甲作品的表演權。
(6)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7)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作品的權利。
(8)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解釋:廣播與信息網絡傳播并不是以無線或有線方式來區分,廣播是聽眾同步接收作品,廣播也可以通過網絡同步傳播;但信息網絡傳播受眾可以隨時隨地地接收作品。
(9)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10)改編權,即改編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解釋:改編,即是將作品從一種形式改編成另一種形式,如將小說改編成劇本,將話劇改編成電視劇等。改編須經著作權人同意。
(11)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12)匯編權,即將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13)許可轉讓與獲得報酬權。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上述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14)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財產權利。
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署名權不能繼承,其中的財產權部分可以繼承。可以進行權利的抵押、質押。
(二)著作權的歸屬
1.演繹作品
改編、翻譯、注釋、編輯、整理(不包括復制)已有作品產生的作品稱為演繹作品。著作權歸“演繹人”所有,但其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演繹作品的作者僅對演繹部分享有著作權,對被演繹的作品不享有著作權,并且無權阻止他人對同一原作進行演繹。
提示:(1)演繹作品的著作權由演繹者單獨享有;(2)要取得原作品著作權人的同意;(3)不得禁止他人對作品進行演繹;(4)演繹過程可能會有很多環節,如果后者欲使用該演繹作品時,需要經過之前所有權利人的許可。
2.合作作品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提示:(1)對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合作者對著作權的行使應協商一致,如不能協商一致的,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著作權,這和專利權當中共同合作開發的專利,一方不申請專利,其他各方不得申請的情況不同。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但是著作權的轉讓必須一致同意。
(2)合作作品作者死亡時的處理。合作作品其中一個作者死亡的,其著作財產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由其他合作者單獨行使,此時該部分財產權不構成無主財產。
3.匯編作品
匯編作品的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4.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參加作品創作的其他人員,如導演、編劇、作詞、作曲、攝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權,并有權按照與制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
(2)作品中可以單獨使用的部分,如劇本、音樂等的作者可以單獨行使著作權。
5.職務作品
職務作品是指公民為完成法人的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2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提示:特殊的職務作品,除署名權以外,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單位”享有。所謂特殊職務作品是指《著作權法》第l6條第2款所列作品,(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三圖一件”)等職務作品;(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例題·單選題】某建筑設計公司工程師張某接受公司指派的任務,為該公司承攬設計的某住宅樓繪制了工程設計圖。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有關該工程設計圖著作權的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張某享有工程設計圖的署名權,該公司享有著作權的其他權利
B.張某享有工程設計圖的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該公司享有著作權的其他權利
C.張某享有工程設計圖的所有權利,但該公司在其業務范圍內可以優先使用
D.該公司享有工程設計圖著作權的所有權利,但應當給予張某相應的獎勵
[答疑編號410050601]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查特殊職務作品著作權的歸屬問題。“三圖一件”的署名權歸個人享有,其他權利由公司享有。A說法正確,BCD說法錯誤。“三圖一件”之外的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個人享有,單位只有在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的權利。
6.委托作品
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
提示:(1)委托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即歸創作人。此時委托人在約定的使用范圍內享有使用作品的權利,雙方沒有約定使用作品范圍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創作的特定目的范圍內免費使用該作品。
(2)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和第14條的規定,下列兩種情形的著作權歸屬有其特殊性,大家必須注意:
①由他人執筆、本人審閱定稿并以本人名義發表的報告、講話等作品的著作權歸報告人或講話人享有。講話人或者報告人可以依據約定向執筆人給予適當的報酬;②當事人合意以某人的經歷為題材完成的自傳體作品,當事人對于著作權歸屬沒有約定的,著作權歸該被記載的人所有。
7.美術作品
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例如徐悲鴻先生將其畫作《八馬奔騰》賣給趙某,此時著作權仍歸徐悲鴻先生所有,著作權并不轉移,趙某可享有展覽權。趙某不可更改該畫,因為著作權法保護作品的完整權。
解釋:作品載體的所有權與作品的著作權是分離的;但是個別權利會發生重疊:如美術等作品的展覽權會隨著原件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
四、著作權的保護期限
1.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提示:四種著作人身權中有三種不受限制,但發表權的保護期與財產權一樣,要受到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l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l2月31日。
例如:1999年1月1日去世的作者,從2000年1月1日起算50年的期限。保護期的起算從作者死后第二年起算。
3.職務作品的發表權、財產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至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l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50年內未發表的,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4.影視作品的發表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50年內未發表的,不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例題·單選題】2002年8月8日,甲與乙合作制作了一部音樂作品。甲于2002年11月15日去世,乙于2003年6月10日去世。根據著作權法律制度的規定,該音樂作品的繼承人對該音樂作品享有的許可他人使用并獲得報酬的權利的保護期截止日期為( )。
A.2022年8月8日
B.2052年11月15日
C.2053年6月10日
D.2053年12月31日
[答疑編號410050602]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保護期的最后截止日期肯定是12月31日,不是這個日期的均予以排除。正確答案是D項。合作作品著作權的保護期限從最后一位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即乙2003年6月10日死亡,那么就是從2004年1月1日起算50年,也就是2053年的12月31日。
五、著作權行使的限制
(一)可以不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合理使用(重點)
依據《著作權法》第22條的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但是被引用的作品不能構成該作品的主要部分。
提示:可以將別人的作品全篇引用,只要被引用的作品不構成該作品的主要部分均為合理使用。
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或者新聞紀錄影片中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4.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
5.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免費表演需同時滿足兩個條件:(1)該表演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2)未向公眾收取費用。
舉例:甲創作了一個音樂作品,乙未經甲同意,在一次賑災義演中演唱了該作品。如果賑災義演的形式為乙不收取報酬,也沒有向公眾收取任何費用,只是鼓勵公眾捐款,此時乙的表演即為免費表演,不構成對甲的著作權的侵害。但如果賑災義演的形式為乙不收取報酬,但收取觀眾門票,將票款作善款捐出,此時乙的表演就不是免費表演,構成侵權。
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漢族文字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提示:(1)必須是中國國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2)必須是已經發表的漢族文字作品;(3)必須是將漢族文字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作品;(4)必須是在中國境內出版發行。以上四項缺一不可。
12.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此項并不限定作者的國籍、作品的語言文字和出版地點。
提示:上述情況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例題·多選題】張某在其出版的研究著作中使用了劉某已經發表的研究成果,張某應當( )。(2008年)
A.經過劉某的許可
B.指明作者姓名
C.指明作品名稱
D.向劉某支付報酬
[答疑編號410050603]
『正確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題所考查的考點為合理使用他人的著作權。在研究著作中合理使用他人的研究成果,可以不經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也不用支付報酬,但應指明作者姓名并指明作品名稱。
【例題·多選題】下列行為中,屬于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有( )。
A.某出版社將某著名作家已發表的小說改成盲文出版
B.某電視臺為了報道國畫展覽的情況,在電視新聞中播放的展覽的國畫
C.某出版社將馬某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發表的作品譯成漢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D.某法院為了查明案情將張某發表的一篇文章復制了3份
[答疑編號410050604]
『正確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題考點是著作權的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或者新聞紀錄影片中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十一)將已經發表的漢族文字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國內出版;(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以上規定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某出版社將馬某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發表的作品譯成漢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不屬于合理使用的范圍。
(二)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合理使用
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提示:(1)必須是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使用。如甲編寫法律顧問考試的教材,則不可以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時而使用其作品。因為法律顧問考試不屬于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的范疇。
(2)編寫的必須是教科書。如果是編寫的是高考作文輔導等教輔用書,則需要經著作權人同意方可使用他人作品。
六、鄰接權
所謂鄰接權是指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在傳播當中所產生的相關權利,也叫做作品的傳播權。根據考試大綱是了解類的,但是考試中會涉及到小的知識點。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鄰接權主要包括出版者的權利、表演者的權利、錄音錄像制品制作者的權利、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的權利等。
(一)出版者的權利與義務
1.出版者根據出版合同可以享有專有的出版權。專有出版權的地域和期限由出版合同約定。實際上出版社的專有出版權是由作者授權而來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
2.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如果自稿件發出之日起15日內未收到報社決定刊登的通知,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30日內未收到期刊社決定刊登的通知,有權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提示: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3.圖書出版者經作者許可,可以對作品修改、刪節。報社、雜志社可以對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刪節,對內容的修改,應當經作者許可。出版者在享有上述權利的同時,應承擔的義務是支付報酬。
4.出版者權的專有性權利的保護期限是10年,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到第10年的12月31日終止。
(二)表演者的權利與義務
1.表演者的義務
(1)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2)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演出,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2.表演者的權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權利;
(2)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權利。
(3)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
舉例:甲創作了一個作品,乙進行了表演,丙要將乙的表演進行現場直播,則要征得乙的同意,否則構成侵犯乙的表演者權。同時還須征得原著作權人甲的同意,否則構成侵犯甲的著作權中的表演權。
(4)許可他人錄音錄像;
(5)許可他人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
(6)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財產權,可以通過許可使用獲得報酬,也可以無償許可。
3.表演者權的保護期限是自首次表演完成之日起的第50年的12月31日。單位作品、職務作品、計算機軟件、表演者權利都是“首次完成之日”起50年,只有出版社的權利保護期限是10年。
(三)錄音錄像制作者的權利與義務
1.錄音錄像制作者的義務
(1)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2)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3)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得使用的除外。
2.錄音錄像制作者的權利
(1)錄音錄像制作者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同表演者訂立合同,并支付報酬。
(2)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
(3)被許可人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并支付報酬。
3.權利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該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的權利與義務
1.播放者的義務
(1)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2)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3)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4)電視臺播放他人的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電視劇、MTV)、錄像制品,應當取得制片者或者錄像制作者許可,并支付報酬;播放他人的錄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2.播放者的權利
(1)禁止他人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轉播。其他廣播電臺和電視臺要進行轉播必須取得原廣播電臺或電視臺的許可,否則就構成了侵權行為要承擔侵權責任。
(2)禁止他人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錄制在音像載體上以及復制音像載體。
3.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該廣播、電視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例題·單選題】李某于2006年8月4日創作完成小說《別來煩我》,2007年3月5日發表于某文學刊物后被張某改編成劇本,甲公司根據該劇本拍成同名電視劇,乙電視臺將該電視劇進行播放。對此,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李某從2007年3月5日起對小說享有著作權
B.張某對劇本享有著作權
C.甲公司將該劇本拍成電視劇應當取得李某和張某的許可并支付報酬
D.乙電視臺播放該電視劇應當取得甲公司許可并支付報酬
[答疑編號410050701]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因此,在本題中李某于2006年8月4日創作完成小說《別來煩我》,其著作權從2006年8月4日就產生了,A的說法錯誤,當選。《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因此B的說法正確,不當選。《著作權法》15條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并有權按照與制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本題C的說法正確,不當選;第45條規定,電視臺播放他人的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錄像制品,應當取得制片者或者錄像制作者許可,并支付報酬;播放他人的錄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所以D的說法正確,不當選。
七、著作權的保護
(一)著作權侵權行為的判定
將著作權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等相關權利搞清楚了,著作權侵權行為的判定也就很簡單了。
1.侵害權利人利益的行為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竊他人作品的;(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提示:有上述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2.侵害權利人利益的同時,侵害公共利益的行為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3)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4)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5)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6)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7)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提示:有上述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考試中要逆向思維,分清什么情況下只承擔民事責任,什么情況下不單要承擔民事責任還要承擔行政責任、刑事責任。這是考核點。
(二)著作權的行政保護
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由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侵權復制品儲藏地或者依法查封扣押地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著作權的司法保護
1.著作權訴訟的管轄
根據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因為基層法院一般沒有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的能力)。因侵犯著作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復制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賠償損失。根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在具體的損害賠償計算方法上有幾種情形:
(1)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
(2)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可以選擇適用上述兩種賠償方式中的一種。
(3)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法定賠償)。
3.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回憶下商標權是多長時間?15天?3個月?)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著作權受到侵害有三種途徑可以救濟:(1)協商(2)尋求行政救濟(3)尋求司法救濟
八、著作權的運用
(一)確定本企業或者對方是合法的著作權人
1.著作權歸屬問題是主張著作權的基礎。企業著作權權屬主要分為兩種情況:職務作品和委托作品。
2.確定軟件著作權歸屬的基本原則是“誰開發誰享有著作權”,即軟件著作權屬于軟件開發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也有合作開發、委托開發、指令開發和職務開發幾種情況。
3.委托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委托進行創作的人。
(二)根據實際情況選擇著作權許可使用或者轉讓
(三)訂立好著作權許可使用或轉讓合同
許可他人行使著作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的,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但是報社、期刊社可以不采取書面形式;轉讓著作權的,應當訂立書面合同。通常在著作權許可轉讓合同中,可以規定以下幾個內容:
1.明確許可人或轉讓人的權利所有擔保責任。
2.明確許可或轉讓作品已經許可使用的范圍、期限、許可或轉讓費用,各方的權利、義務。
3.明確糾紛解決的方式和適用的法律,比如是仲裁還是訴訟,地點在哪里,適用中國法律還是外國法律等等。
提示:向外國人許可或者轉讓軟件著作權的,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九、計算機軟件登記
1.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取得
軟件著作權自軟件開發完成之日起產生。
2.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歸屬
(1)軟件著作權屬于軟件開發者,《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無相反證明,在軟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開發者。
(2)由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作開發的軟件,其著作權的歸屬由合作開發者簽訂書面合同約定。
提示:無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確約定,合作開發的軟件可以分割使用的,開發者對各自開發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合作開發的軟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開發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開發者。
3.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許可使用和轉讓取得
(1)許可他人行使軟件著作權的,應當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使用合同中軟件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的權利,被許可人不得行使。
(2)許可他人專有行使軟件著作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沒有訂立書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確約定為專有許可的,被許可行使的權利應當視為非專有權利。
(3)轉讓軟件著作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訂立許可他人專有行使軟件著作權的許可合同,或者訂立轉讓軟件著作權合同,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國家版權局)認定的軟件登記機構登記。登記不是必須的,登記與否不影響合同效力,登記產生對抗效力。在實踐中,計算機軟件開發后應盡快登記權利,登記后產生糾紛時有利于舉證,否則就會處于被動。登記后有公示公信的效力,宣示自己的權利,使得他人不能侵害自己的權利。
提示: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外國人許可或者轉讓軟件著作權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考試中主要考察著作權的法律條文,對著作權的運用理解即可。
【例題·案例分析題】民工甲將自己的一塊樹根交給根雕藝術家乙雕刻,但未約定雕刻的內容和權利歸屬。乙經反復思考和精雕細刻,創作完成一件精美的根雕藝術品。乙遂以高價將該根雕賣給收藏家丙。丙未經任何人同意,將該根雕送美術館丁展覽。
請綜合分析、回答本案涉及的下列法律問題。
1.該根雕藝術品的著作權應當依法歸( )。
A.民工甲享有
B.根雕藝術家乙享有
C.收藏家丙享有
D.民工甲與根雕藝術家乙共有
[答疑編號410050702]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查著作權的權屬。根據《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
2.關于根雕藝術家乙將該根雕藝術品賣給收藏家丙的行為,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有( )。
A.轉讓行為無效,因為根雕藝術家乙對該根雕藝術品沒有所有權
B.轉讓行為有效,因為根雕藝術家乙對該根雕藝術品享有所有權
C.轉讓價款應當全部歸根雕藝術家乙所有
D.轉讓價款應當歸乙所有,但根雕藝術家乙應當向民工甲支付部分價款
[答疑編號410050703]
『正確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題考查所有權的取得。本案中根雕藝術家對樹根加工而取得對根雕作品的所有權,因而B正確。根雕藝術家取得根雕作品的所有權,但應對樹根材料所有權人進行補償,故D正確。
3.該根雕藝術品賣給收藏家丙后,該根雕藝術品展覽權應當由( )。
A.根雕藝術家乙享有
B.收藏家丙享有
C.根雕藝術家乙和收藏家丙共同享有
D.展覽館丁享有
[答疑編號410050704]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查藝術作品原件所有權轉移與展覽權的歸屬。根據《著作權法》第18條規定,“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4.對有關當事人行為的認定,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 )。
A.民工甲向雕刻藝術家乙提供樹根,不能視為共同創作行為
B.雕刻藝術家乙轉讓其根雕,不能視為放棄著作權的行為
C.收藏家丙未經雕刻藝術家乙同意將該根雕送出展覽,屬于違法行為
D.美術館丁未經雕刻藝術家乙同意展出該根雕,屬于違法行為
[答疑編號410050705]
『正確答案』AB
『答案解析』根據《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民工甲沒有參加創作行為,不能視為共同創作,因而A正確。所有權轉移并不代表著作權轉移,《合同法》第137條規定,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計算機軟件等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于買受人。可見,B答案也正確。美術等作品的所有權展覽權由買受人享有,故收藏家將根雕送出展覽的行為具有合法性,故C錯誤。美術館展覽行為得到乙授權,故不屬于違法行為,D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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