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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市規劃編制與審批管理
2.1城市規劃組織編制管理
2.1.1熟悉城市總體規劃(含分區規劃)和城市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主體。P69
(1)城市總體規劃(含分區規劃)組織編制主體。直轄市和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
(2)城市詳細規劃組織編制主體。是城市人民政府,但在實際工作中,由于詳細規劃覆益的面比較廣,組織工作量比較大,專業技術要求比較高,因此,一般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或法律授權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具體的組織編制工作。
2.1.2掌握城市總體規劃(含分區規劃)和城市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報批程序P72
城市規劃組織編制和報批的程序一般按以下幾點進行:
(1)擬定編制計劃,保證規劃編制工作有條不紊,有序地開展,避免重復和隨意性。
(2)制定規劃編制要求,如城市規劃的目標,指導思想,基本原則,技術要求等。
(3)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的城市規劃設計單位進行編制,對重要的城市詳細規劃,可用規劃項目招標的方式確定規劃設計單位。
(4)協調城市規劃編制中的重大問題
(5)評審規劃中間成果。
(6)驗收規劃成果,審核成果的指導思想、內容及深度。
(7)申報規劃成果。驗收合格后,由組織編制單位依照法定程序,向法定的城市規劃審批機關提出審批該城市規劃的申請。
2.1.3掌握城市總體規劃(含分區規劃)和城市詳細規劃的調整和報批程序,與2,2,3的內容基本一致P77
1、城市總體規劃(含分區規劃)的調整程序。對城市總體規劃的局部變更,應當由城市人民改府審批,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原批準機關備案;當涉及對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產生重大影響的調整,則必須經同級人大會或其常委會審查同意后,報原批準機關審批。
2、城市詳細規劃的調整程序對城市詳細規劃中的局部變更,如局部用地性質變更,可以征得原規劃批準機關同意以后,以專題的形式進行報批;對于重大的規劃調整應當征得原批準機關的同意后,重新編制調詳細規劃,并按照法定的程序報原批準機關審批。
2.2城市規劃審批管理
2.2.1熟悉城市總體規劃(含分區規劃)和城市詳細規劃的審核和審批主體 P73
1、城市總體規劃(含合分區規劃)的審批主體:
(1)國務院審批直轄市、省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及國務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城市總體規劃。
(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其管轄范圍內除上述城市以外的設市城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市人民政府審批市管轄的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
(3)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
(4)城市人民政府審批城市分區規劃。
2、城市詳細規劃的審批主體城市詳細規劃一般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編制分區規劃的城市的詳細規劃,除重要地區的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外,其他一般地區的詳細規劃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2.2.2掌握城市總體規劃(含分區規劃)和城市詳細規劃的審批程序P76
1、城市總體規劃審批程序:
(1)論證規劃方案。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及專家對規劃的內容初步論證,將論證意見報請城市人民政府審核。
(2)城市政府組織審核。
(3)報請人大審議。
(4)批準總體規劃。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5)公布批準的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一經批準,即由該市改府公布。
2、城市詳細規劃審批程序:
(1)申報規劃成果。法定的城市詳細規劃組織編制單位,將編完的成果報法定審批機關。
(2)會審規劃成果。審批機關組織相關部門單位、組編申報部門、專家聯審。
(3)批準詳細規劃。審批機關據法律、法規及部門審核意見審查,并予正式批準。
(4)公布批準的規劃。審批機關據有關規定,公布批準的規劃,接受公眾對規劃實施的監督。
2.2.2掌握城市總體規劃(含分區規劃)和城市詳細規劃的審批程序P76
1、城市總體規劃審批程序:
(1)論證規劃方案。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及專家對規劃的內容初步論證,將論證意見報請城市人民政府審核。
(2)城市政府組織審核。
(3)報請人大審議。
(4)批準總體規劃。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5)公布批準的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一經批準,即由該市改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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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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