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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城市規劃師考試輔導管理與法規模擬試題答案8

發表時間:2011/3/28 13:45:33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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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城市規劃師課程,全面的了解城市規劃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1年城市規劃師考試各章復習的重點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第87題

試題答案:ABC

試題解析:

提示:根據《森林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條,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不同自然地帶的典型森林生態地區、珍貴動物和植物生長繁殖地區、天然熱帶雨林區和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其他天然林區,劃定自然保護區,加強保護管理。自然保護區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施行。

考點:

第八章 城市規劃相關法律、法規 ☆☆考點27:《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為了加強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國務院于1994年10月9日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1.適用范圍。

2.基本概念。

3.建設自然保護區的條件。凡具有下列條件的,應當建設自然保護區:典型的自然地理區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以及已經遭受破壞但經保護能夠恢復的同類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域。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海域、洞、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予以特殊保護的其他自然區域。

4.自然保護區分的分級。

5.自然保護區的規劃。

6.自然保護區的分區。

7.自然保護區的建設限制。

第88題

試題答案:AC

試題解析:

提示:為了對基本農田實行保護,促進農業生產和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制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考點:

第八章 城市規劃相關法律、法規 ☆☆☆☆☆考點22:《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為了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促進農業生產和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于1998年12月27日發布了《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主要內容。包括總則、劃定、保護、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2.基本概念。本條例所稱基本農田保護區,是指為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而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依照法定程序確定的特定保護區域。

3.保護方針。基本農田保護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利用、用養結合、嚴格保護的方針。

4.有關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面積的80%以上,具體數量指標根據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分解下達。

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占用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

經國務院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田的,滿一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基本農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國務院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重新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

第89題

試題答案:DE

試題解析:

提示:管線的平面布置過程中,根據管線的性質和埋深等確定其排列次序,從道路規劃紅線向道路中心排列:電力電纜、電信電纜、配氣管、配水管、熱力管(以上一般在人行道上),輸氣管、輸水管(以上一般在慢車道下),雨水干管、污水干管(以上一般在快車道下)。

考點:

第七章 城市規劃法律規范 ☆☆☆☆考點66:《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GB50289-98);

1.適用范圍。適用于城市總體規劃(含分區規劃),詳細規劃階段的工程管線綜合規劃。

2.主要內容。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確定城市工程管線在地下敷設時排列順序和工程管線間的最小水平凈距、最小垂直凈距;確定城市工程管線在地下敷設時的最小覆土深度;確定城市工程管線在架空敷設時管線及桿線的平面位置及周圍建(構)筑物、道路、相鄰工程管線間的最小水平凈距和最小垂直凈距。

3.管線綜合規劃要求。城市工程管線規劃應重視近期建設規劃,并應考慮遠景發展的需要;應結合城市的發展合理布置,充分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間;應與城市道路交通、城市居住區、城市環境和各項專業規劃相協調。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4.地下敷設。沿城市道路敷設工程管線應與道路中心線平行,沿鐵路、公路敷設的工程管線應與鐵路、公路線路平行。工程管線在道路下面的規劃位置宜相對固定。從道路紅線向道路中心線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應根據工程管線的性質、埋設深度等確定,布置次序宜為:電力電纜、電信電纜、燃氣配氣、給水配水、熱力干線、燃氣輸水、雨水排水、污水排水。道路紅線寬度超過30m的城市干道宜兩側布置給水配水和燃氣配氣管線;道路紅線寬度超過50m的城市干道應在道路兩側布置排水管線。

各種工程管線不應在垂直方向上重疊直埋敷設。當工程管線交叉敷設時,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順序宜為:電力管線、熱力管線;燃氣管線、給水管線、雨水排水管線、污水排水管線,其交叉時的最小垂直凈距,不同管線間分別有不同的控制要求。

5.架空敷設。

6.其他。本規范附有條文說明。

第90題

試題答案:ACDE

試題解析:

提示:城鎮體系規劃應包括的內容除選項ACDE外,還包含:確定本區域的城鎮發展戰略,劃分城市經濟區;確定城鎮體系的空間布局;統籌安排區域基礎設施、社會設施;確定各時期重點發展的城鎮,提出近期重點發展城鎮的規劃建議,提出實施規劃的政策和措施。

考點:

第七章 城市規劃法律規范 ☆☆☆☆考點41:城鎮體系規劃的編制內容;

綜合評價區域與城市的發展和開發建設條件;預測區域人口增長,確定城市化目標;確定本區域的城鎮發展戰略,劃分城市經濟區;提出城鎮體系的功能結構和城鎮分工;確定城鎮體系的等級和規模結構;確定城鎮體系的空間布局;統籌安排區域基礎設施、社會設施;確定各時期重點發展的城鎮,提出近期重點發展城鎮的規劃建議;提出實施規劃的政策的措施;全國城鎮體系規劃涉及的城鎮應包括設市城市和重要的縣城。省城城鎮體系規劃涉及的城鎮應包括市、縣城和其他重要的建制鎮、獨立工礦區。

第91題

試題答案:ABCE

試題解析:

提示:根據《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中5.0.2要求,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采光、通風、消防、防震、管線埋設、避免視線干擾等要求。

考點:

第七章 城市規劃法律規范 ☆☆☆☆☆考點62:《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2000年版);

1.適用范圍。城市居住區的規劃設計。除執行本規范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2.規劃設計要求。居住區按居住戶數或人口規模可分為居住區、小區、組團3級。各級標準控制規模為:居住區(10000~16000戶,30000~50000人)、小區(3000~5000戶,10000~15000人),組團(300~1000戶,1000~3000人);

3.用地、建筑與規劃布局。其中居住區用地分為:住宅用地(R01)、公建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公共綠地(R04)等四類,其用地平衡控制指標分別為50%~60%、15%~25%、10%~18%、7.5%~15%。居住區的規劃布局,應綜合考慮周邊環境、路網結構、公建與住宅布局、群體組合、綠地系統及空間環境等的內在聯系,構成一個完善的、相對獨立的有機整體。

4.住宅。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并綜合考慮采光、通風、消防、防災、管線埋設、視覺衛生等其他要求確定。針對我國Ⅰ棗Ⅶ類建筑氣候區,分為大城市及中小城市,提出了住宅日照標準規定,對舊區改建的項目內新建住宅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h標準,對老年人居住建筑不應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標準,在原設計建筑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住宅側面間距,條式住宅,多層之間不宜小于6m,高層與各種層數住宅之間不宜小于13m;高層塔式住宅、多層和中高層點式住宅與側面有窗的各種層數住宅之間應考慮視覺衛生因素,適當加大間距。

住宅層數應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和綜合經濟效益,確定經濟的住宅層數與合理的層數結構,無電梯住宅不應超過6層。

其中對多層和高層住宅,建筑凈密度最大值分別為32%、22%,面積凈密度最大值分別為1.90萬m2/hm2、3.5萬m2/hm2。

5.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又稱配套公建)。

6.綠地。居住區內公共綠地的總指標,應根據居住人口規模分別達到:組團不少于0.5m2/人,小區(含組團)不少于1m2/人,居住區(含小區與組團)不少于1.5m2/人,并應根據居住區規劃布局形式統一安排、靈活使用,舊區改建的公共綠地指標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應指標的50%。

7.道路。居住區道路紅線寬度不宜小于20m;小區路路面寬6~9m,建筑控制線之間的寬度,需敷設供熱管線的不宜小于14m,無供熱管線的不宜小于10m;組團路路面寬度3~5m,建筑控制線之間的寬度,需敷設供熱管線的不宜小于10m,無供熱管線的不宜小于8m;宅間小路路面寬不宜小于2.5m。

小區內主要道路至少應有兩個出入口;沿街建筑物長度超過150m時,應設不小于4m×4m的消防車通道。在居住區內公共活動中心應設置為殘疾人使用的無障礙通道,通行輪椅車通道寬度不應小于2.5m,坡道縱坡不應大于2.5%。

8.豎向、管線綜合與技術經濟指標。

9.其他。

第92題

試題答案:ACD

試題解析:

提示:行政立法的原則是指貫穿整個行政立法活動的基本準則。其行為要遵守我國立法的一般原則,即社會主義原則、民主制原則。法制統一原則。以政策為指導的原則。還應特別注意貫徹以上ACD原則。

考點:

第二章 行政法學有關知識 ☆☆☆☆考點19:行政立法原則;

1.行政立法除了要遵守社會主義、民主集中制、法制統一和以政策為指導的一般原則外,還特別要注意貫徹從實際出發、穩定性與適應性相結合、統一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

2.行政立法行為只有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權,并且可以進行行政立法活動的行政機關,才可以行政立法。這樣的行政機關就是行政立法行為的主體,包括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委、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過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政府。

3.行政立法應按一定的程序進行。行政立法的程序是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修改和廢止行政法規和規章所應遵循的活動方式和法定步驟。行政立法的一般程序包括編制立法規劃、起草、征求意見、協商、審查、通過、審批、備案、公布。

第93題

試題答案:CDEF

試題解析:

提示;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原則:教育與懲罰結合的原則,責任法定原則,責任自負的原則,主客觀一致原則。。

考點:

第二章 行政法學有關知識 ☆☆☆☆考點30:行政救濟基本內容;

行政救濟是指當事人的權益因受國家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不法行政直接受到損害時,請求國家采取措施,使自己受到損害的權益得到維護的制度。

1.行政復議

(1)原則: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合法性原則;公開性原則;及時性原則;便民原則。

(2)特征:

(a)行政復議以行政爭議和部分民事爭議為處理對象;

(b)行政復議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

(c)行政復議以合法性和合理性為審查標準;

(d)行政復議以書面審理為主要方式;

(e)行政復議由行政相對人主動申請;

(f)行政復議以行政機關為處理機關。

(3)申請復議的時效: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當在知道具體行政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復議申請。

2.行政賠償

行政賠償指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違法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制度。

第94題

試題答案:CDF

試題解析:

提示: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的目的任務決定了建設項目規劃管理的內容。主要管理內容除包括選項ABE外,還包括:核定建筑密度,核定土地使用其他規劃設計要求。選項C屬于選項A的內容。

考點:

第五章 依法進行城市規劃實施管理 ☆☆☆考點5: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的依據和內容;

1.依據:城市規劃依據;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據;經濟技術依據。

2.內容:選擇建設用地地址,核定土地使用性質,核定容積率,核定建筑密度、核定土地使用及其它規劃設計要求。

3.范圍:城市行政轄區范圍。《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辦法》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外、城市行政轄區范圍內的各項建設項目的選址,也必須征得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接受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城市規劃管理。

第95題

試題答案:CF

試題解析:

提示;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單位和個人使用土地的性質、位置、范圍、面積等進行監督檢查,對按城市規劃建成的居住區、工業開發區及不同功能作用的開發地區及規劃保留區、控制區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考點:

第五章 依法進行城市規劃實施管理 ☆☆考點36:城市規劃實施監督檢查的任務;

城市土地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建設活動全過程的行政檢查;查處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對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合法性進行監督檢查;對建筑物、構筑物使用性質的監督檢查。

城市土地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有兩種:一種是對建設工程使用土地情況的監督檢查,另一種是對規劃建成區和規劃保留、控制地區的規劃控制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96題

試題答案:ABE

試題解析:

提示:城市道路網布局基本確定后,重點確定交叉口的形式及其用地范圍,為今后交叉口的實施和交通組織提供條件,必須考慮相交道路的等級、分向流量、公共交通站點的設置、交叉口周圍用地性質,提高通行能力。

考點:

第七章 城市規劃法律規范 ☆☆☆☆☆考點64:《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范》(GB50220-95);

1.適用范圍。適用于全國各類城市的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

2.基本要求。城市道路交通規劃應以市區內的交通規劃為主,處理好市際交通與市內交通的銜接、市域范圍的城鎮與中心城市的交通聯系。城市道路交通規劃必須以城市總體規劃為基礎,滿足土地使用對交通運輸的需求,發揮城市道路交通對土地開發強度的促進和制約作用。其中城市道路交通發展戰略規劃包括:城市交通發展目標和水平,交通方式和交通結構,城市道路交通綜合網絡布局,城市對外交通和市內的客貨運設施的選址和用地規模,提出實施城市道路交通規劃過程中的重要技術經濟對策,提出有關交通發展政策和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的建議。

3.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的規劃擁有量,大城市應每800~1000人一輛標準車,中、小城市應每1200~1500人一輛標準車。人口超過200萬人的城市,應控制預留設置快速軌道交通的用地。

在市中心區規劃的公共交通路網的密度,應達到3~4km/km2;在城市邊緣地區應達到2~2.5km/km2。市區公共汽車與電車主要線路的長度宜為8~12km;快速軌道交通的線路長度不宜大于40min的行程。公共交通車站服務面積以300m半徑計算,不得小于城市用地面積的50%,以500m半徑計算不得小于90%。在路段上,同向換乘距離不應大于50m,異向換乘距離不應大于100m。

4.自行車交通。計算自行車交通出行時耗時,自行車行駛速度宜按11~14km/h計算。交通擁擠地區和路況較差地區,其行駛速度宜取低限值。自行車最遠的出行距離,在大、中城市應按6km計算,小城市應按10km計算。

5.步行交通。人行道最小寬度不得小于1.5m。在城市干路和次干路的路段上,人行橫道或過街通道的間距宜為250~300m。

6.城市貨運交通。

7.城市道路系統。城市道路應分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類。城市主要出入口每個方向應有兩條對外放射的道路。城市道路交叉口,應根據相交道路的等級,分向流量等情況確定交叉口的形成及其用地范圍。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應與路段的通行能力相協調,平面交叉口的進出口應設展寬段,并增加車道條數規劃交通量超過2700輛/h,道路小汽車數的交叉口不宜采用環形交叉口。

全市車站、碼頭的交通集散廣場用地總面積可按規劃城市人口每人0.07~0.10m2計算。車站、碼頭前的交通集散廣場的規模由集散人流量決定,集散廣場的人流密度宜為1.0~1.4人/m2。

8.城市道路交通設施。城市公共停車場應分為外來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市內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和自行車公共停車場3類,其用地總面積可按規劃城市人口每人0.8~1.0m2計算。機動車公共停車場有服務半徑在市中心地區不應大于200m,一般地區不應大于300m;自行車公共停車場的服務半徑宜為50~100m,不得大于200m。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出入口應距離道路交叉口、橋梁坡道起止線50m以上;少于50個停車位的停車場可設一個出入口;50~300個停車位的停車場應設兩個出入口;大于300個停車位的,出口與入口應分開設置,且兩者距離應大于20m。500個車位以上的自行車停車場出入口數不得少于兩個;1500個以上停車位的,應分給設置,每500個為一組,并應各設一對出入口。城市公共加油站應大、中、小相結合,以小型站為主,其服務半徑宜為0.9~1.2km。

9.其他。本規范有附錄和條文說明。

第97題

試題答案:ABD

試題解析:

提示:隨著《城市規劃法》、《水法》、《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法規的頒布和《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等一系列標準的實施,人們的法制觀念日漸加強,深感需要有城市給水工程規劃方面的法規,以便在編制城市給水工程,規劃時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考點:

第七章 城市規劃法律規范 ☆☆☆☆考點68:《城市給水工程規劃規范》;

為在城市給水工程規劃中貫徹執行《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提高城市給水工程規劃編制質量,建設部組織編制并于1998年8月批準頒布《城市給水工程規劃規范》,為強制性國家標準,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1.適用范圍。適用于城市總體規劃的給水工程規劃,還應符合國家有關的強制性標準規定。

2.主要內容。城市給水工程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預測城市用水量,進行水資源與城市用水量之間的供需平衡分析,選擇城市給水水源并提出相應的給水系統布局框架,確定給水樞紐工程的位置和用地,提出水資源保護以及開源節流的要求和措施。

3.城市水資源及城市用水量。城市用水量由兩部分組成,一為規劃期內由城市給水工程統一供給的居民生活用水、工業用水、公共設施用水及其用水量的總和;二為城市給水統一供給以外的所有用水量的總和,包括工業和公共設施自備水源供給的用水、河、湖環境用水和航道用水、農業灌溉和養殖及畜牧業用水、農村居民和鄉鎮企業用水等。

4.給水范圍和規模、水源、水廠。城市給水工程規劃范圍應和城市總體規劃范圍一致。給水規模應根據城市給水工程統一供給的城市最高日用水量確定。城市配水管網的供水水壓應滿足用戶接管點處服務水頭28m的要求。

5.其他。本規范附有條文說明。

第98題

試題答案:ACD

試題解析:

提示:城市給水工程統一供給的水量,包括以下內容:

(1)居民生活用水量:城鎮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用水量。(2)工業用水量:工業企業生產過程所需的用水量。(3)公共設施用水量:賓館、飯店、醫院、科研機構、學校、機關、辦公樓、商業、娛樂場所、公共浴室等用水量。(4)其他用水量:交通設施用水、倉儲用水、市政設施用水、澆灑道路用水、綠化用水、消防用水、特殊用水(軍營、軍事設施、監獄等)用水量。

考點:

第七章 城市規劃法律規范 ☆☆☆☆考點68:《城市給水工程規劃規范》;

為在城市給水工程規劃中貫徹執行《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提高城市給水工程規劃編制質量,建設部組織編制并于1998年8月批準頒布《城市給水工程規劃規范》,為強制性國家標準,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1.適用范圍。適用于城市總體規劃的給水工程規劃,還應符合國家有關的強制性標準規定。

2.主要內容。城市給水工程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預測城市用水量,進行水資源與城市用水量之間的供需平衡分析,選擇城市給水水源并提出相應的給水系統布局框架,確定給水樞紐工程的位置和用地,提出水資源保護以及開源節流的要求和措施。

3.城市水資源及城市用水量。城市用水量由兩部分組成,一為規劃期內由城市給水工程統一供給的居民生活用水、工業用水、公共設施用水及其用水量的總和;二為城市給水統一供給以外的所有用水量的總和,包括工業和公共設施自備水源供給的用水、河、湖環境用水和航道用水、農業灌溉和養殖及畜牧業用水、農村居民和鄉鎮企業用水等。

4.給水范圍和規模、水源、水廠。城市給水工程規劃范圍應和城市總體規劃范圍一致。給水規模應根據城市給水工程統一供給的城市最高日用水量確定。城市配水管網的供水水壓應滿足用戶接管點處服務水頭28m的要求。

5.其他。本規范附有條文說明。

第99題

試題答案:CD

試題解析:

提示:城市發電廠種類主要是:火電廠、水電廠、核電廠和其他電廠,如太陽能發電廠、風力發電廠、潮汐發電廠、地熱發電廠。目前我國城市供電電源仍以火電廠和水電廠為主,核電廠尚處于起步階段,其他電廠占的比例很小。

考點:

第七章 城市規劃法律規范 ☆☆☆☆☆考點73:《城市電力規劃規范》(GB50293-1999);

1.適用范圍。適用于設市城市的城市電力規劃編制工作,并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2.有關規定。應根據所在城市的性質、規模、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地區動力資源的分布、能源結構和電力供應現狀等條件,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規律和城市可持續發展的方針,因地制宜地編制城市電力規劃。

布置、預留城市規劃區內發電廠、變電所、開關站和電力線路等電力設施的地上、地下空間位置和用地時,應貫徹合理用地、節約用地的原則。

3.規劃編制基本要求

編制城市電力規劃應符合城市規劃和地區電力系統規劃總體要求,編制階段和期限的劃分,應與城市規劃相一致。

4.城市電力規劃的編制。

5.城市用電負荷。城市用電負荷也可分為第一產業用電、第二產業用電、第三產業用電和城鄉居民生活用電等四類。

6.城市供電電源、電網和供電設施。城市供電電源可分為城市發電廠和接受市域外電力系統電能的電源變電所兩類。以系統受電或以水電供電為主的城市,應規劃建設適當容量的火電廠,作為城市保安、補充電源,以保證城市用電需要。發電廠的廠址宜選用城市非耕地或安排在城市規劃規定的三類工業用地內。

大、中城市的城市電網電壓等級宜為4-5級,4個變壓層次;小城市宜為3-4級,3個變壓層次。

在大、中城市的超高層公共建筑群區、中心商務區及繁華金融、商貿街區規劃新建的變電所可與其他建筑物混合建設,或建設地下變電所。

第100題

試題答案:ABCEF

試題解析:

提示:書證、物聽、視聽材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均可作為行政訴訟的證據,但須經法庭審查屬實。

考點:

第八章 城市規劃相關法律、法規 ☆☆☆☆☆考點2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1.有關規定。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再審終審制度。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有權進行辯論。

2.受案范圍。在城市規劃管理有關工作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能引起行政訴訟的情形有:對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布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布發或者不予答復的。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認為行政機關違反要求履行義務的。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

3.管轄。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訴訟參加人。

5.證據。證據有以下幾種: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6.起訴和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7.審理和判決。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出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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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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