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控規,1.5 容積率,居住,出讓給某公司。某公司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施工時,發現地塊東北角有一文物。經市文化、規劃等部門鑒定,對該處文物,劃定了保護區范圍,明確了建筑控制線,同時縣政府會議紀要決定,將該地塊的東北角用地性質調整為 G1。
某公司認為,建設用地范圍減少,可建部分被減少,要求在重新劃定用地范圍時,提高地塊容積率,規劃局同意了這一請示,將容積率調整為 1.6。
【問題】
1.規劃條件是否可以修改?為什么?
2.規劃條件如果可以改,那么在重新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規劃部門應做什么?規劃條件如果不可以改,那么是否需要重新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答案:1.可以改。《城鄉規劃法》第五十條規定,在核發有關許可后,因依法修改城鄉規劃給被許可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依法給予補償。本項目中,出于文物保護的需要,城鄉規劃作出相應的修改后,需要給某公司以補償,修改規劃條件是補償方式之一。
2.規劃部門應該做:
(1)修改控規:《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
控規草案編制完成后,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將控規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得少于 30 天。
規劃部門將修改后的控規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級人民政府備案,并按照規劃動態維護制度,有計劃地對控規進行評估和維護。控規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
(2)將依法變更后的規劃條件通報同級土地主管部門并公示,并重新依據控規向國土部門提出規劃條件。《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3)重新給建設單位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最后小編還要提醒大家2021年注冊城鄉規劃師考試準考證打印工作將于10月10日開始,千萬不要忘記!點擊查看:2021年各省城鄉規劃師考試準考證打印詳情
考生須知:2021年城鄉規劃師考試備考時為什么一定要做真題?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