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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城市規劃師考試輔導管理與法規模擬試題答案7

發表時間:2011/3/28 13:45:42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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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城市規劃師課程,全面的了解城市規劃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1年城市規劃師考試各章復習的重點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第72題

試題答案:AB

試題解析:

提示:提高行政人員的素質,發揮他們的主動性和積極性,除了要進行以上AB所述方式外,還要加強在職人員的知識教育與專業培訓,必須設法調動他們的積極性,發揮他們的創新精神。

考點:

第一章 行政管理學有關知識 ☆☆☆☆☆考點13:提高行政效能的方法;

1.概念:行政效能是行政管理生命力的體現,是行政管理追求的目標,是行政管理活動的起點和歸宿。簡單地說行政效能就是行政投入與行政產出之間的比值。

行政效能是行政產出的能量、數量、質量與行政投入間的綜合比值關系,是行政能率、行政效率和行政效益的合稱。

2.方法:

(1)改革組織體制;

(2)提高行政人員的素質,發揮他們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3)完善行政過程;

(4)實現行政管理方法與手段的現代化。

第73題

試題答案:BC

試題解析:

提示:法律一般有廣義和狹義兩種概念。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并由國家強制力來保障實施的行為規范。

考點:

第二章 行政法學有關知識 ☆☆☆☆考點1:法律;

法律:廣義上,法律是泛指國家機關制定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的總和;狹義上,則是專指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在全國范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

法律3要素:假設、處理、制裁。

第74題

試題答案:AB

試題解析:

提示: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被申請人的上級領導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的機關對原行政行為依法進行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活動。行政復議的原則包括: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合法性原則,公開性原則,及時性原則和便民原則。

考點:

第二章 行政法學有關知識 ☆☆☆☆考點30:行政救濟基本內容;

行政救濟是指當事人的權益因受國家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不法行政直接受到損害時,請求國家采取措施,使自己受到損害的權益得到維護的制度。

1.行政復議

(1)原則: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合法性原則;公開性原則;及時性原則;便民原則。

(2)特征:

(a)行政復議以行政爭議和部分民事爭議為處理對象;

(b)行政復議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

(c)行政復議以合法性和合理性為審查標準;

(d)行政復議以書面審理為主要方式;

(e)行政復議由行政相對人主動申請;

(f)行政復議以行政機關為處理機關。

(3)申請復議的時效: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當在知道具體行政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復議申請。

2.行政賠償

行政賠償指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違法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制度。

第75題

試題答案:AC

試題解析:

提示:城市規劃管理為組織編制和審批城市規劃,同時對城市土地的使用和建設活動進行控制、引導和監督的行政管理活動,后者體現為“一書兩證”制度。

考點:

第七章 城市規劃法律規范 ☆☆☆☆考點27:編制城市規劃;

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分別組織編制全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城鎮體系規劃,用以指導城市規劃的編制。

城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城市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城市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

編制城市規劃必須從實際出發,科學預測城市遠景發展的需要;應當使城市的發展規模、各項建設標準、定額指標、開發程序同國家和地方的經濟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注意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強城市綠化建設和市容環境衛生建設,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城市傳統歲月、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觀。

編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規劃,應當注意保持民族傳統和地方特色。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貫徹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促進流通、繁榮經濟、促進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原則。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設等要求;在可能發生強烈地震和嚴重洪水災害的地區,必須在城市規劃中采取相應的抗震、防洪措施。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貫徹合理用地、節約用地的原則。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具備勘察、測量及其它必要的基礎資料。

編制城市規劃一般分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進行。大城市、中等城市為了逐步控制和確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圍和容量,協調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在總體規劃基礎上,可以編制分區規劃。

第76題

試題答案:AB

試題解析:

提示:城市規劃管理控制在整個管理過程中對于保證管理目標的完成和管理效率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彌補作用、監督作用。

考點:

第三章 城市規劃管理的基本知識 ☆☆☆☆考點11:城市規劃管理控制及其過程;

1.基本原理

(1)綜合原理:綜合運用法制的、社會的、經濟的、行政的和科學的管理方法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

(2)系統原理:運用系統原理來保證城市規劃中各個層次系統規劃的實施,保證城市各個系統功能的正常運轉和發揮。

(3)連續原理: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的連續過程,是通過一個環節又一個環節的連續工作來完成的,因此必須按程序、制度辦事,也就是強調了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的階段性、連續性、不可逆性和每一個環節的重要性。

(4)動態原理:城市是歷史發展的產物,是動態的,城市規劃管理同樣要以動態發展的觀點來對待。

(5)分工原理:只有合理分工和相互合作才能應付城市規劃管理工作錯綜復雜、千頭萬緒和變化多端的局面,必須制定法規和規章制度。

(6)反饋原理:通過管理的網絡化和民主化來進行反饋,使城市規劃實施真正實現理論與實踐相結合。

2.管理過程

組織城市規劃編制、審批到實施管理。其過程性在規劃管理不同層次的系統(城市規劃管理大系統、城市規劃實施管理子系統、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小系統)中都顯現出現。

3.運行機制

協同機制、調控機制、反饋機制。

調控機制:城市規劃管理系統應從3個方面加強控制,系統內部;外部系統對管理系統的控制;管理系統對管理對象的控制。調整對城市規劃具有指導、彌補和監督作用。一般包括微觀、中觀、宏觀3個層面的控制。

調控過程:事前控制(規劃審批前),事中控制(審批過程中),事后控制(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77題

試題答案:BD

試題解析:

提示:歷史風貌地區保護的物質形態內容概括為以下三個要素:1.自然地理景觀環境;2.獨特的街道空間格局;3.歷史建筑實體。

考點:

第五章 依法進行城市規劃實施管理 ☆☆☆☆考點32:文物、歷史建筑保護單位及歷史風貌地區保護規劃管理的內容與依據;

1.歷史建筑保護規劃管理

內容:建筑物實體和環境兩方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城市規劃法》、相關法律、法規。

注意:珍惜意識,搶救第一,防偽杜假,理順關系,舊城改建。

2.歷史風貌地區保護規劃管理

內容:物質形態和非物質形態。物質形態包括自然地理景觀環境、獨特的街道空間格局、歷史建筑實體。

第78題

試題答案:CD

試題解析:

提示:《城市規劃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中:為了確定城市的規模和發展方向,實現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合理地制定城市規劃和進行城市建設,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制定本法。

考點:

第七章 城市規劃法律規范 ☆☆☆☆考點17:《城市規劃法》適用范圍;

制定目的:確定城市規模和發展方向,實現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合理的制定城市規劃和進行城市建設,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建設需要。

適應范圍:按照國家有關城鄉標準的規定,設市的城市和建制鎮屬于城市的范疇,因此本法適用于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和建制鎮;本法約束的行業范疇,是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使用土地和進行建設;本法約束的地域范圍為城市規劃區,即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制定目的:第一條;

管理體制:第九條;

城市規劃、建設和發展和基本方針:第四、五條;

城市規劃的制定:第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十六、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條;

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第二十三、二十六、二十七條;

城市規劃的實施: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五、三十八條;

法律責任: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條。

第79題

試題答案:ACD

試題解析:

提示:《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出讓的地塊,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設計條件應當包括:地塊面積、土地使用性質、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車泊位、主要出人口、綠地比例、必須配置的公共設施、工程設施、建筑界線、開發期限以及其他要求。

考點:

第七章 城市規劃法律規范 ☆☆☆☆考點44: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

1.適用范圍。

2.主管部門。

3.規劃和計劃。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投放量應當與城市土地資源、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需求相適應,并與建設項目相結合。

4.規劃控制。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應當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出讓的地塊,必須具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和附圖,出讓、轉讓合同必須附具規劃設計條件和附圖。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規劃設計條件包括:地塊面積,土地使用性質,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車泊位,主要出入口,綠地比例,須配置的公共設施、工程設施,建筑界線,開發期限以及其他要求。

土地出讓金的測算應當把出讓地塊的規劃設計條件作為重要依據之一。

5.用地規劃許可。已取得土地出讓合同的,受讓方應當持出讓合同依法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土地使用權屬證明。通過出讓獲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受讓方應當遵守原出讓合同附具的規劃設計條件,并由受讓方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6.規劃監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過程中是否符合城市規劃進行監督檢查。凡持未附具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的出讓、轉讓合同的,擅自變更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80題

試題答案:AB

試題解析:

提示:城建監察人員負責對城市規劃、市政工程、公用事業、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的監督、檢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規授權或者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因此城建監察人員必須是國家正式職工,并滿足選項AB要求。

考點:

第七章 城市規劃法律規范 ☆☆☆☆考點51:《城建監察規定》;

1.適用范圍。適用于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

2.主管部門。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建監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建監察工作。

3.監察隊伍。城建監察隊伍的基本職責之一是依據《城市規劃法》及有在法規和規章,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建筑用地和建設行為進行監察。城建監察人員必須具備的條件:一是必須是國家正式職工。二是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經過法律基礎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并考核合格。三是作風正派、遵紀守法、廉潔奉公。對城建監察人員進行監察活動的要求是:實施城建監察時,應該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貫徹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和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秉公執法,服從組織紀律,保守國家秘密。

第81題

試題答案:AB

試題解析:

提示:取得甲級城市規劃設計證書的城市規劃設計單位,承擔規劃設計任務的范圍不受限制。取得乙級證書的城市規劃設計單位,可以承擔上述1、2、3、4的規劃設計。

考點:

第四章 依法編制與審批城市規劃 ☆☆☆考點11:各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承擔項目的內容;

甲級證書的城市規劃設計單位、承擔規劃設計任務的范圍不受限制。

乙級:受本省或本市的委托承擔本省或本市規劃設計任務范圍不受限制;20萬人口以下城市總體規劃和各種專項規劃的編制;各種詳細規劃;研究擬定大型工程項目選址意見書。

丙級:當地及建制鎮總體規劃編制和修訂;中、小城市的各種詳細規劃;當地各種專項規劃;中、小型工程項目選址的可行性研究。

丁級:小城市及建制鎮的各種詳細規劃;當地各種小型專項規劃設計;小型工程項目選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82題

試題答案:ABD

試題解析:

提示:城市公共停車場屬城市道路交通設施,其用地總面積可按規劃城市人口每人0.8~1.0m2計算,包括外來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市內機動車停車場和自行車停車場。其中機動車停車場的用地宜為80%~90%,自行車停車場的用地宜為10%~20%。市區宜建停車樓或地下停車庫。

考點:

第七章 城市規劃法律規范 ☆☆☆☆☆考點64:《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范》(GB50220-95);

1.適用范圍。適用于全國各類城市的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

2.基本要求。城市道路交通規劃應以市區內的交通規劃為主,處理好市際交通與市內交通的銜接、市域范圍的城鎮與中心城市的交通聯系。城市道路交通規劃必須以城市總體規劃為基礎,滿足土地使用對交通運輸的需求,發揮城市道路交通對土地開發強度的促進和制約作用。其中城市道路交通發展戰略規劃包括:城市交通發展目標和水平,交通方式和交通結構,城市道路交通綜合網絡布局,城市對外交通和市內的客貨運設施的選址和用地規模,提出實施城市道路交通規劃過程中的重要技術經濟對策,提出有關交通發展政策和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的建議。

3.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的規劃擁有量,大城市應每800~1000人一輛標準車,中、小城市應每1200~1500人一輛標準車。人口超過200萬人的城市,應控制預留設置快速軌道交通的用地。

在市中心區規劃的公共交通路網的密度,應達到3~4km/km2;在城市邊緣地區應達到2~2.5km/km2。市區公共汽車與電車主要線路的長度宜為8~12km;快速軌道交通的線路長度不宜大于40min的行程。公共交通車站服務面積以300m半徑計算,不得小于城市用地面積的50%,以500m半徑計算不得小于90%。在路段上,同向換乘距離不應大于50m,異向換乘距離不應大于100m。

4.自行車交通。計算自行車交通出行時耗時,自行車行駛速度宜按11~14km/h計算。交通擁擠地區和路況較差地區,其行駛速度宜取低限值。自行車最遠的出行距離,在大、中城市應按6km計算,小城市應按10km計算。

5.步行交通。人行道最小寬度不得小于1.5m。在城市干路和次干路的路段上,人行橫道或過街通道的間距宜為250~300m。

6.城市貨運交通。

7.城市道路系統。城市道路應分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類。城市主要出入口每個方向應有兩條對外放射的道路。城市道路交叉口,應根據相交道路的等級,分向流量等情況確定交叉口的形成及其用地范圍。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應與路段的通行能力相協調,平面交叉口的進出口應設展寬段,并增加車道條數規劃交通量超過2700輛/h,道路小汽車數的交叉口不宜采用環形交叉口。

全市車站、碼頭的交通集散廣場用地總面積可按規劃城市人口每人0.07~0.10m2計算。車站、碼頭前的交通集散廣場的規模由集散人流量決定,集散廣場的人流密度宜為1.0~1.4人/m2。

8.城市道路交通設施。城市公共停車場應分為外來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市內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和自行車公共停車場3類,其用地總面積可按規劃城市人口每人0.8~1.0m2計算。機動車公共停車場有服務半徑在市中心地區不應大于200m,一般地區不應大于300m;自行車公共停車場的服務半徑宜為50~100m,不得大于200m。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出入口應距離道路交叉口、橋梁坡道起止線50m以上;少于50個停車位的停車場可設一個出入口;50~300個停車位的停車場應設兩個出入口;大于300個停車位的,出口與入口應分開設置,且兩者距離應大于20m。500個車位以上的自行車停車場出入口數不得少于兩個;1500個以上停車位的,應分給設置,每500個為一組,并應各設一對出入口。城市公共加油站應大、中、小相結合,以小型站為主,其服務半徑宜為0.9~1.2km。

9.其他。本規范有附錄和條文說明。

第83題

試題答案:ABD

試題解析:

提示:征用選項ABD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征用ABD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考點:

第八章 城市規劃相關法律、法規 ☆☆☆☆☆考點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1998年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實行。

1.主要內容。包括總則,土地的所有權和所有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耕地保護,建設用地,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

2.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用。國家依法實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3.基本國策。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

4.管制制度。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的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5.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

6.用地控制。

7.審批手續。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hm2的;其他土地超過70hm2的。下列建設用地使用劃撥方式取得: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于非農業建設。

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

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30年。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嚴格管理。

a.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b.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

c.蔬菜生產基地。

d.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e.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

第84題

試題答案:BCD

試題解析:

提示: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有期限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考點:

第八章 城市規劃相關法律、法規 ☆☆☆☆☆考點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所稱房屋是指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和構筑物。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地產轉讓、抵押和房屋租賃。在城市規劃區外參照本法執行。

2.基本規定。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

3.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根據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應當簽訂書面出讓合同。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4.土地使用權劃撥。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費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劃撥適用于國家機關用地、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公益事業、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5.房地產開發中有關城市規劃的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后,受讓人改變原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原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原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商品房預售應當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房地產開發必須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開發期限開發土地。滿2年未動工開發,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1.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3.有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注冊資本。

4.有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

5.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因處分抵押房地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應當依照本章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第85題

試題答案:BC

試題解析:

提示:商品房預售,首先應滿足: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其次滿足選項BC條件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考點:

第八章 城市規劃相關法律、法規 ☆☆☆☆☆考點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所稱房屋是指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和構筑物。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地產轉讓、抵押和房屋租賃。在城市規劃區外參照本法執行。

2.基本規定。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

3.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根據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應當簽訂書面出讓合同。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4.土地使用權劃撥。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費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劃撥適用于國家機關用地、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公益事業、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5.房地產開發中有關城市規劃的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后,受讓人改變原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原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原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商品房預售應當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房地產開發必須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開發期限開發土地。滿2年未動工開發,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1.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3.有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注冊資本。

4.有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

5.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因處分抵押房地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應當依照本章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第86題

試題答案:CD

試題解析:

提示:商品房預售應當持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考點:

第八章 城市規劃相關法律、法規 ☆☆☆☆☆考點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1998年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實行。

1.主要內容。包括總則,土地的所有權和所有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耕地保護,建設用地,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

2.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用。國家依法實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3.基本國策。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

4.管制制度。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的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5.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

6.用地控制。

7.審批手續。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hm2的;其他土地超過70hm2的。下列建設用地使用劃撥方式取得: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于非農業建設。

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

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30年。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嚴格管理。

a.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b.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

c.蔬菜生產基地。

d.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e.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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