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建設部或其授權的部門為房地產估價師資格的注冊管理機構。未取得《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的人員,不得以房地產估價師的名義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
第十二條 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人員,必須在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管理》后三個月內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申請房地產估價師注冊需提供下列證明文件:
(一)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注冊申請;
(二)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
(三)業績證明;
(四)所在單位考核合格證明。
第十四條 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注冊,由本人提出申請,經聘用單位送省級房地產管理部門初審后,統一報建設部或其授權的部門注冊。準予注冊的申請人,由建設部或其授權的部門核發《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
人事部和各級人事(職改)部門對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注冊和使用情況有檢查、監督的責任。
第十五條 凡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和不能按第十三條要求提供證明文件的,不予注冊。
第十六條 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注冊有效期一般為三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持《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者應當到原注冊機關重新辦理注冊手續。
再次注冊,應有受聘單位考核合格和知識更新、參加業務培訓的證明。
第十七條 凡脫離房地產估價師工作崗位連續時間二年以上者(含二年),注冊管理機構將取消其注冊。
第十八條 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注冊登記內容變更,須在變更前30日內向原注冊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冊機關吊銷其《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
(—)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二)死亡或失蹤;
(三)受刑事處罰的。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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