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理工大學2016年農村學生“勵志計劃”招生簡章
為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黨的十八大及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增加邊遠、貧困、民族等地區縣(含縣級市)以下高中勤奮好學、成績優良的農村學生入學深造機會,根據《教育部關于做好2016年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和貧困地區學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6〕6號)精神,我校2016年繼續實施農村學生“勵志計劃”(即高校專項計劃,以下均稱為“勵志計劃”)招生。
一、招生計劃及專業
我校面向農村學生“勵志計劃”招生計劃為185人,具體招生專業為:
理科:交通運輸類、機械類(機電)、土木類、采礦工程、電子信息類(工學)、計算機類、自動化、數學類、物流管理與工程類、化學工程與工藝。
文科:工商管理類、法學、思想政治教育。
我校將根據各省(區、市)入選資格考生情況確定農村“勵志計劃”招生分省分專業擬招生計劃數,并在6月初通過我校本科招生網向社會公布。
二、招生對象及條件
招生對象:邊遠、貧困、民族等地區縣(含縣級市)以下高中勤奮好學、成績優良的農村學生,具體實施區域以有關省(區、市)按照教育部文件精神確定的范圍為準。
報名條件:1.符合2016年統一高考報名條件;2.本人及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戶籍地在實施區域的農村,本人須具有當地連續3年以上戶籍;3.本人具有戶籍所在縣高中連續3年學籍并實際就讀。
三、報名程序
我校農村學生“勵志計劃”招生采用考生個人申請,經學籍所在中學審核后集體推薦的方式申報。考生獲得中學推薦資格后進行網上報名,并在系統中上傳報名材料電子掃描件,我校不接收紙質報名申請材料。各中學應嚴格按照報名條件推薦考生,并在校內公示推薦學生信息,公示無異議后由中學統一寄送《武漢理工大學2016年農村學生“勵志計劃”招生中學推薦匯總表》。每所中學推薦的學生原則上不超過10人。
請考生于2016年4月6日至25日在陽光高考平臺(http://gaokao.chsi.com.cn/gxzxbm)完成報名申請,按系統提示將報名材料電子掃描件上傳至報名系統,須上傳的材料包括:
1.《武漢理工大學2016年高校專項計劃招生申請表》,按要求填寫個人信息后系統將自動生成申請表,考生打印后由本人、中學負責人分別在申請表上親筆填寫相關內容并簽字確認,中學審核蓋章。
2.考生高中階段課程修習情況及成績、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社會公益活動情況以及其他反映學生綜合素質發展情況的寫實性材料。
3.考生高中階段全部獲獎證書、公開發表作品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未按要求完成報名視為無效報名。
四、考核與資格認定
經考生生源地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等部門對考生戶籍、學籍資格的審核后,學校將組織專家組對中學和考生提供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確定考生入選資格。入選資格名單將于5月30日以后在武漢理工大學本科招生信息網進行公示,并報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備案。
考生本人及所在中學應本著誠信的原則,嚴格按照程序進行推薦和申請工作,推薦和申請材料必須屬實,中學要公示所有經確認推薦的考生名單及相關材料。如有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三年內我校不再接受該推薦單位或個人推薦考生,同時取消該考生的農村學生“勵志計劃”招生資格,并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的要求報考生生源地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處理。
五、錄取辦法
獲得我校農村學生“勵志計劃”招生入選資格考生須參加全國統一高考,按生源所在地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的要求填報我校及農村學生“勵志計劃”(高校專項計劃)招生專業(具體填報方式以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規定為準)。考生高考成績達到生源所在省份第一批院校錄取控制線,我校將根據本科招生網(http://zs.whut.edu.cn/)公布的農村學生“勵志計劃”招生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按照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并按照分數優先的原則安排專業。
錄取時,我校可根據各省(區、市)入選資格考生報考情況及生源質量,對招生計劃在省份間進行適當調整。
經有關省份招生考試機構審核錄取后,我校將于7月30日前在本科招生網公示錄取考生名單,并報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生源所在地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備案并公示。
六、監督機制
1.我校農村學生“勵志計劃”招生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嚴格規范管理,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全程參與和監督。紀檢監察部門電話:027-87651423。
2.我校將參加農村學生“勵志計劃”招生入選資格考生名單、錄取考生名單及相關信息,分別在我校本科招生網(http://zs.whut.edu.cn/)、生源所在地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及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http://gaokao.chsi.com.cn/)上進行公示。
七、聯系方式
通信地址:武漢市洪山區珞獅路205號武漢理工大學招生辦公室
郵編:430070
咨詢電話:027-87859017,027-87858399
八、其他
1.本簡章由武漢理工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2.若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級招生考試機構2016年的相關規定有變化,以新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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