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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諾的期限與生效
(1〉承諾的期限
承諾的期限既是要約的有效期限。受要約人應在承諾的期限內作出承諾。
《合同法》第23條規定:"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合同法》第24條對承諾期限的計算作出了規定。
〈2〉承諾生效
《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因此,承諾一旦生效,即對承諾人和要約人產生法律約束力。《合同法》第26條對承諾生效的時限作了規定。
(五)合同成立
1、合同成立的涵義
合同成立,是指當事人各方依照合同訂立的程序,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取得合意并達成協議的法律事實。
2、合同成立的法律意義
(1)合同成立意味著合同內容已為各方當事人所認可,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已明確。
(2)合同成立即宣告合同訂立過程的結束,當事人各方按照合同履行義務并享有權利已成為可能。
(3)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是區別合同責任和其他責任的重要標志。
3、合同成立的時間
合同成立的時間對當事人各方有著重要的影響,自合同成立時起,各方當事人均應受合同的約束。《合同法》第25、32、33、37條對合同成立的時間作了規定。
4、合同成立的地點
對合同成立地點的規定,其法律意義表現在兩個方面:
(l)對于涉外合同,往往涉及到法律的適用問題,從而可能在實質上影響當事人的權益;
(2)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成立的地點與合同管理及合同訴訟的管轄權有關。
《合同法》第34、35條對合同成立地點的確定作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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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