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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約的撤銷
要約的撤銷,是要約人欲使已經生效的要約喪失其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18條規定z "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到達受要約人。"
《合同法》第19條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撒銷;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3〉要約的失效
要約的失效,是指生效的要約由于某種原因喪失其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2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2、承諾
l〉承諾的涵義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作出完全同意要約條款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21條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2)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條件
(1) 承諾必須是由受要約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向要約人作出:
(2)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參閱《合同法》第30條的規定〉:
(3) 承諾人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作出承諾。(參閱《合同法》第28、29條的規定):
3)承諾的方式
《合同法》第22條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通知的方式",包括承諾人以口頭形式或書面形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行為"方式,是指承諾人直接以履行合同的行為作出承諾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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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