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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涵義和原則
1、合同履行的涵義
所謂合同履行,是指合同依法成立以后,合同當事人各方依據合同條款的規定,全面完成各自所承擔的義務,并實現各自所享有的權利。
2、合同履行的原則
合同履行的原則除前面所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外,《合同法》第60條還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全面、適當履行原則;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合理、促進合同履行的原則;當事人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的原則。
(二)合同履行中條款空缺的法律適用
1、合同條款空缺的涵義
所謂合同條款空缺,是指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約定存在的缺陷,依法采取完善或妥善處理的法律行為。
2、完善合同條款空缺的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61條規定: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3、處理合同條款空缺的法律適用
《合同法》第62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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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