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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締約過失責任
1、締約過失責任的涵義
締約過失責任,又稱締約過錯責任,是指由于當事人一方在締結合同之際具有過失,從而導致合同不成立,或者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因此使對方遭受損失而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
2、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42、43條規定了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幾種情形: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4)有違反保密義務的行為。
四、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
(一〉無效合同
1、無效合同的涵義
所謂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經合同當事人協商訂立,但因其不具備或者違反了法定條件,國家法律規定不承認其效力的合同。
2、無效合同的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無效合同的法律特征
(1)無效合同具有違法性;(2)無效合同自始無效;(3)無效合同當然無效;(4)無效合同具有履行的非必要性。
4、無效合同的確認及其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行政機關或者一切人均可以主張合同無效,但只能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對無效合同進行確認。
《合同法》第58、59條規定無效合同的法律責任有三種形式:(1)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追繳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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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