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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無效免責條款與部分無效合同
l〉無效免責條款
(1)無效免責條款的涵義
所謂無效免責條款,是指沒有法律約束力的,當事人各方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旨在限制或者免除其未來責任的條款。
(2)無效免責條款的法律規定
根據《合同法》第53、40條的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2〉部分無效合同
(1)部分無效合同的涵義
所謂部分無效合同,是指合同中的某些條款違反了法律的規定,但并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合同。
(2)部分無效合同的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56條規定:"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可撤銷合同
1、可撤銷合同的涵義
所謂可撤銷合同,是指因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意思表示不真實,經由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請求,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依法撤銷,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于無效的合同。
2、可撤銷合同的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3、可撤銷合同的特點
(1)可撤銷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
(2〉可撤銷合同在未被撤銷之前,仍然是有效合同:被撤銷以后,才產生自始無效的法律后果。
(3)可撤銷合同的撤銷,必須要由撤銷權人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作出。
(4)當事人既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合同,也可以變更合同的內容。
4、撤銷權消滅的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5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在上述規定中,實際上也包含了對撤銷權的行使期限和撤銷權的放棄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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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