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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合同法律關系內容
在合同一般條款中所確定的合同主體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就是合同法律關系的內容。
1、權利:所謂權利,是指權利主體依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有權按照自己的意志做出某種行為,同時要求義務主體做出某種行為或者不得做出某種行為,以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當其權利受到侵犯時,法律將予以保護;
2、義務:所謂義務,是指義務主體依據法律規定和權利主體的合法要求,必須做出某種行為或不得做出某種行為,以保證權利主體實現起合法權益,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三、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基本概念:所謂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并在其授權范圍內向第三人做出意思表示或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直接由被代理人享有和承擔的法律行為。
(二)代理的法律特征:
①代理活動本身是一種法律行為,是代理人為被代理人從事民事法律行為
;②代理行為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③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內獨立地做出意思表示;
④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三)代理的種類 《民法通則》第64條規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所謂委托代理,是指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而產生代理權的一種代理。合同代理一般采用委托代理。《民法通則》第65條第1、2款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書面委托代理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
2、法定代理:所謂法定代理,是指依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代理權的一種代理。
3、指定代理:所謂指定代理,是指根據人民法院或有關主管機關指定而產生代理權的一種代理。指定代理關系中的被代理人只能是公民,而且一般是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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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