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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訂立的方式
《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用要約、承諾方式。"
該條的規定表明,要約和承諾是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經過的程序。換言之,是當事人各方就合同的一般條款經過協商一致,并簽署書面協議的過程。
1、要約
1〉要約的涵義
根據《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2)要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條件
(1〉要約應是特定的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是要約人以訂立合同為目的而發出的意思表示:
(3〉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
(4)要約人須表明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要約人受要約的約束。
3〉要約邀請
所謂要約邀請,又稱為要約的引誘,是指當事人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5條對要約邀請的涵義和常見形式作了規定。
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因此,要約邀請對當事人沒有法律約束力。
4)要約生效的規定
《合同法》第16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受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要約生效的時間,是指要約自此開始發生法律效力。
5〉要約的撤回、撤銷及失效
(1)要約的撤回
要約的撤回,是要約人阻止要約生效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17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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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