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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監(jiān)理工程師考試工程經(jīng)濟重點
二、《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摘要
第三條 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項目必須進行招標,但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等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除外:
(一) 投資總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項目;
(二) 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項目;
(三)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招標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項目。
第四條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七條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的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初步設計文件已被批準;
(二)建設資金已經(jīng)落實;
(三)項目法人已經(jīng)成立,并符合項目法人資格標準要求。
第八條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的招標人,應當是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招標項目、進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標的項目法人(以下簡稱招標人)。
第九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招標人,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一)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工程管理、造價管理、財務管理能力;
(二)有組織編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文件和標底的能力;
(三)有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招標人不具備本條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gòu)辦理公路工程施工招標事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行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gòu)。
第十條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采用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wǎng)絡或者其他媒體發(fā)布招標公告,邀請具備相應資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標。
采用邀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以發(fā)送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三個以上具備相應資格的特定的法人投標。
2012年公路監(jiān)理工程師考試工程經(jīng)濟重點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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