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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監理工程師考試工程經濟重點
第十一條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應當實行公開招標,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不適宜公開招標的其他公路建設項目,按項目管理權限經交通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施工規模較小;
(二)有特殊技術要求;
(三)工期特別緊。
第十二條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可以對整個建設項目一次招標,也可以根據不同專業、不同實施階段,分標段、分階段進行招標,但不得將招標工程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十三條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應當按工程施工規模,合理劃分標段和合理確定工期。
劃分標段應當有利于承包人合理組織施工和合理投入。
施工工期應當按批復的初步設計的建設工期,結合項目實際情況確定。
投標須知的內容:1、項目概況;2、投標單位的資格要求;3、投標中的時間安排及相應的規定;4、投標書的編制要求;5、開標時間,評標與定標的基本原則。
三、《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資格預審辦法》摘要
第七條 資格預審按下列程序進行:(一)建設單位準備資格預審文件;(二)公開發布資格預審通告(邀請書);(三)發售資格預審文件;(四)投標申請人編寫資格預審申請書,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書;(五)對投標申請人進行必要的調查,對資格預審申請書進行評審;(六)編制資格預審評審報告,報上一級交通主管部門審定;(七)向通過資格預審的投標申請人發出投標邀請。
第十二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結合項目具體情況,建設單位制定資格預審評審細則,報評審委員會審定。評審細則在資格預審申請書提交截止日期之前,應予保密。在資格預審評審細則中,對投標申請人公路施工業績、擬投入到本工程的關鍵人員、主要設備、主要財務指標和履約情況等資格條件,均應制定強制性資格標準;對投資申請人技術能力、施工經驗和財務狀況制定具體資格評分標準。
第十三條 資格評審按以下四個階段進行:(一)符合性檢查;(二)強制性資格條件評審;(三)資格評分;(四)澄清與核實。
資格審查的內容:1、法人資格和企業資質,具體要求檢查營業執照;2、市場準入資格;3、主要施工經歷;4、技術能力;5、財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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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