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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公路工程造價師考試造價確定控制講義精講96

發表時間:2011/7/6 15:41:18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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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公路造價師課程全面的了解公路造價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小編特整理編輯了2011年公路造價師考試中公路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輔導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原則

(1)全面履行的原則。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即按合同約定的標的、價款、數量、質量、地點、期限、方式等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既包括全面履行義務,也包括正確適當履行合同義務。

(2)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的義務。

2.合同履行的一般規定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進行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按照上述辦法下能確定合同如何履行的,適用下列規定進行履行。

①質量要求不明的,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行業標準的,按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②價款或報酬不明的,按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導價的,按規定履行。

③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一定的準備時間。

⑤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承擔。

3.價格的調整

合同在履行中既可能是按照市場行情約定價格,也可能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如按照市場行情約定價格履行,則市場行情的波動不應影響眾同價,一合同仍執行原價

如果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遇價格下降時,按新價格。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原價格

4.第三人履行合同

第三人履行合同包括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和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兩種情況。

(1)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但原債權人的地位不變。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立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向第三人的履行原則上不能增加履行難度和履行費用。

(2)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是指經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代務人履行債務。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這種代替履行的行為必須征債權人的同意,并且對債權人沒有不利的影響。

5.合同履行中的杭辯權

(1)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同時履行抗辯權包括: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如下:

①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互負的對價給付債務;

②合同中未約定履行的順序;

③對方當事人沒有履行債務或沒有正確履行債務;

④對方的對價給付是可能履行的義務。

所謂對價給付是指一方履行的義務和對方履行的義務之間具有互為條件、互為牽連的關系并且在價格上基本相等。

(2)先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也包括兩種情況: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的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后履行的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是:

①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互負的對價給付債務;

②合同中約定了履行的順序;

③應當先履行的合同當事人沒有履行債務或沒有正確履行債務;

④應當先履行的對價給付是可能履行的義務。

(3)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合同中約定了履行的順序,合同成立后發生了應當后履行合同一方財務狀況惡化的情況,應當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在對方未履行或提供擔保前有權拒絕先為履行。設立不安抗辯權的目的在于,預防合同成立后情況發生變化而損害合同另一方的利益。

應當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的;

③喪失商業信譽;

④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中止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的擔保時應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的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的擔保,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就中止履行合同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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