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土地估價師收尾考試大綱沿用2014年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的大綱內容,僅對個別廢止內容進行調整,不再增加內容。
2019年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考試大綱》增減內容
2019年考試大綱在《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大綱(2010年版)》和2012年、2013年、2014年增減調整內容的基礎上,只對附錄部分做了刪減和調整。具體如下:
一、刪除以下內容
1.相關法律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2.中共中央、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1)國務院關于開展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的通知(國發(fā)〔2006〕38號)
(2)國務院關于印發(fā)節(jié)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fā)〔2007〕15號)
(3)國務院關于做好省級以下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fā)〔2004〕12號)
(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fā)〔2006〕50號)
(5)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國土資源部關于做好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修編前期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05〕32號)
(6)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商務部等部門關于促進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進一步提高發(fā)展水平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05〕15號)
3.部門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
(1)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5號)
(2)城鎮(zhèn)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20號)
(3)土地登記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0號)
(4)國土資源部關于改進報國務院批準城市建設用地申報與實施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10〕9號)
(5)國土資源部關于切實加強耕地占補平衡監(jiān)督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10〕6號)
(6)國土資源部關于切實落實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09〕58號)
(7)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fā)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08〕176號)
(8)關于對土地價格評估機構進行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1995〕國土[籍]字第10號)
(9)關于加快推進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06〕133號)
(10)關于改進報國務院批準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審查報批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09〕8號)
(11)關于開展設立基本農田保護示范區(qū)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05〕197號)
(12)關于開展補充耕地數量質量實行按等級折算基礎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05〕128號)
(13)國土資源部關于全面實行耕地先補后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09〕31號)
(14)關于進一步完善和嚴格執(zhí)行建設用地備案制度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03〕400號)
(15)關于建立土地市場動態(tài)監(jiān)測制度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03〕429號)
(16)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49號令)
(17)國土資源部、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統計局關于發(fā)布和實施《單位GDP和固定資產投資規(guī)模增長的新增建設用地消耗考核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09〕12號)
(18)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8號)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及規(guī)定
(1)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
二、調整以下內容
1.相關法律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調整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
2.中共中央、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fā)〔2005〕52號)”調整為“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fā)〔2018〕2號)”
3.部門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
(1)“征用土地公告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0號)”調整為“征收土地公告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0號)”
(2)“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號)”調整為“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
(3)“國土資源部行政復議規(guī)定(國土資源部令第8號)”調整為“國土資源部行政復議規(guī)定(國土資源部令第76號)”
(4)“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編制審查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3號)”調整為“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部令第72號)”
(5)“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2號)”調整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68號)”
(6)“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7號)”調整為“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66號)”
(7)“關于發(fā)布實施《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06〕296號)”、“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fā)《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增補本)》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增補本)》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09〕154號)”調整為“國土資源部 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發(fā)布實施《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12年本)》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12〕98號)”
(8)“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fā)《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07〕 277 號)”調整為“國土資源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fā)《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土資規(guī)〔2017〕17號)”
(9)“關于發(fā)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地價評估技術規(guī)范(試行)》的通知(國土資廳發(fā)〔2013〕20號)”調整為“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地價評估技術規(guī)范》的通知(國土資廳發(fā)〔2018〕4號)”
4.技術規(guī)程和標準
(1)“《城鎮(zhèn)土地分等定級規(guī)程》(GB/T 18507—2001)”調整為“《城鎮(zhèn)土地分等定級規(guī)程》(GB/T 18507—2014)”
(2)“《城鎮(zhèn)土地估價規(guī)程》(GB/T 18508—2001)”調整為“《城鎮(zhèn)土地估價規(guī)程》(GB/T 18508—2014)”
(3)“《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07)”調整為“《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17)”
5.行業(yè)自律文件
(1)《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章程》調整為《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章程》
關注: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