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蘇公務員申論熱點:網曝作弊考生黑名單恐下手太重
據《東方今報》報道,河南全省2011級普通高中學生學業水平考試將于12月27日、28日、29日舉行。為了嚴肅考風考紀,省招辦將對在此次學業水平考試中有違紀舞弊行為的考生,依據有關規定給予單科或全科作廢和記錄在個人誠信檔案等處罰,并在網上向社會公布。
學生考試作弊是一種不良行為,如果不加治理,就會敗壞學風、考風,不利于今后教學工作的開展。因此,給予作弊學生單科或全科作廢和錄入個人誠信檔案等處罰都是必要和必需的,甚至在一定范圍內如教育系統內部、學校內部等通報批評也是可讓人接受的。但是如果突破這些底線,把所謂的高中生學業水平考試作弊“黑名單”在網上公布卻是不合適的,甚至還有違背國家有關法律精神嫌疑,值得商榷。
今年初開始實施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五、六、七條明確將考生可能發生的違規、作弊行為具體分成“違紀”9種和“作弊”14種,同時處理辦法第9條規定: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也就是說考生考場違規、作弊,河南規定給予單科或全科作廢的規定是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精神的。
但河南又規定要把這些違規作弊行為計入個人的誠信檔案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這種做法雖然符合當前誠信社會建設而采取的通行辦法,并且從理論上講是可行的,這樣的手段與取消成績并行可進一步起到警示和遏制考試作弊的效果。計入個人誠信記錄和在一定范圍內公布通報,既起到了警示教育,又把對高中生的隱私和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降到最低和可控范圍。
然而,需要引起注意的是,高中生大多都還是未成年人,把他們當中一些作弊的學生“黑名單”通過網絡公布,突破了適當適度的范圍。眾所周知,網絡具有無限傳播性,而且信息一旦傳播開來,要想收回或控制則基本是不可能的。對于考試來說,作弊的破壞性影響的確非常大,但相對于網絡公布“黑名單”對一個未成年人產生的傷害來說,后者顯得更為嚴重。
目前,即使未成年人犯法,還要保護他們的隱私和考慮今后的人生成長,司法審判多是嚴格采取的不公開審理,更別說把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建立“黑名單”在網絡公布。而考試作弊僅僅是學生在學習上的一種不良行為,根本算不上犯法,何至于不顧及他們的隱私和對日后成長的影響而網絡曝光?這不符合教書育人、懲前毖后的教育本質,也不符合國家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規定。
我國《 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一大原則就是教育與保護相結合,其中規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促進未成年學生全面發展;對于在學校接受教育的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學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第三十九條更是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網曝高中生作弊“黑名單”顯屬不當和違法,有點予以叫停。
回過來再看高中生學業水平考試作弊的原因,除了平時不努力學習之外,還有對考試缺乏正確認識、社會不良因素影響、家長過高的期望、學校評價手段單一、虛榮心理、不勞而獲心理影響等。因此,治理考試作弊,適當的懲戒很重要,但誠信教育不能僅在事后找補,而是要從考試前做起,如加強思想教育,端正考生對考試的認識,同時改進教學方法,改革考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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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