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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公務員考試輔導之民商法詳解(一)民法總論

發表時間:2013/7/11 0:00:00 來源:中大網校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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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公務員考試輔導之民商法詳解(一)民法總論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系、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在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中占有 極為重要的地位。它是調整私人生活的基本法,深深地影響著每個人的日常生活。而且,民法理論發端 于古老的羅馬法,歷史悠久、源遠流長,理論體系完整、博大精深。所以,民法又是一門看似簡單實則很 難的理論體系。民法理論主要包括民法總論、物權、債權、親屬、繼承五部分。從實在法上說,民法這一 部分主要包括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繼承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在這一 部分,考生需要掌握的法律法規龐雜,需要理解的理論知識深厚。所以,考生要給予足夠的重視,認真復 習備考。

  一、民法的調整對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 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即民法調整的對象就是平等主體之 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民法的基本原則,是貫穿于整個民事立法,對各項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規范起統率作用的基本 準則。

  1.民事主體地位平等原則

  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即使國家參與某一民事關系,其與對方當事人在民法上的地位 也是平等的。

  2.自愿和公平原則

  (1)自愿原則,也就是傳統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時,可以基于自己 的自由意志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系。但是,民事主體的意志自由不是絕對的,其不得違背法律 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2)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應本著公平觀念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兼顧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3、等價有償原則

  等價有償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移轉財產等民事活動中,要按照價值規律的要求進行等價交換,實現各自的利益。要注意的是,在雙方當事人自愿且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財產移轉也可以是 不等價的或無償的。

  4、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應當誠實信用地行使自己的權利,履行自己的義務,實 現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以及雙方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平衡。

  5、民事權利受法律保護原則

  民法是以權利為核心的法,當然要以保護民事權利為基本原則。

  6、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中必須正確行使民事權利,如果行使權利損害同 樣受到保護的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時,即構成權利濫用。民事活動首先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 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及習慣,行政權力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 秩序。

  三、民事主體

  (一)自然人

  凡具有我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我國民法上,公民與自然人是通用的。

  1.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民事權利能力是指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所賦予的。公民民 事權利能力的特征有:公民的民事權利一律平等;內容廣泛。

  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都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出生的時 間以戶籍證明為準,沒有戶籍證明的,以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為準,沒有醫院證明的,參照其他有關證明 認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終于死亡。民法上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公民一旦死亡,則喪 失民事權利能力,不再是民事主體,其生前的婚姻關系消滅,其財產權和財產義務依繼承法的規定轉移, 人身權消滅。但作者死亡后,其生前享有的著作權、人身權仍然受保護,并且我國的人身權制度還保護 死者的名譽。

  2、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民事行為能力指民事主體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它既包括進行合 法行為從而取得民事權利義務的資格,而且包括進行違法行為而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的資格。民事行 為能力的享有,以享有的民事權利能力為前提。但并非所有民事主體都有民事行為能力。

  3、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分類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 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人為主要生活來源 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當然,這里還要求當事人精神健康、智力健全。

  (2)限制民事行為。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 適應的民事活動。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進行的民事活動是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相適應,可以從行為 與本人生活相關聯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為,并預見相應的行為后果,以及行為標的數額等 方面認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 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限制民事行為 能力的精神病人進行的民事活動,是否與其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可以從行為與本人生活相關聯的程 度、本人的精神狀態能否理解其行為,并預見相應的行為后果,以及行為標的數額等方面認定。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由監護人擔任。

  (3)無民事行為能力。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 動。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由其監護人擔任。

  4、自然人的住所

  (1)住所。公民的住所指公民生活和進行民事活動的主要場所。公民的住所是確定訴訟上地域管 轄的一個重要依據,也是國際私法上確定準據法的一個重要依據。

  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指公民離開住所地之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 地方,但住醫院治病的除外。

  (2)住所的變更。公民由其戶籍所在地遷出后人另一地之前,無經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戶籍所在 地為住所。

  (3)戶籍與身份證。戶籍是對自然人按戶進行登記并予以出證的法定文件。戶籍記載的自然人的 姓名、出生日期、婚姻狀況、親屬關系等,皆有法律上的證明效力。居民身份證是證明16周歲以上的自 然人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住址等居民身份資格的法定文件。身份證是為了便利自然人的活動,從 原來的戶口登記簿中分化出來的,它以個人為登記單位,以便利自然人在從事民事活動時,對自己身份 的證明。

  (二)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個人合伙

  1.個體工商戶

  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起 字號,并因而享有對字號的名稱權。個體工商戶在民事訴訟中,以業主為訴訟當事人。起字號的個體工 商戶,應以營業執照登記的戶主(業主)為訴訟當事人,在訴訟文書中注明系某字號的戶主。

  2.農村承包經營戶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承包合同規定從事商品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

  3、個人合伙

  個人合伙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

  (1)個人合伙的財產關系。包括資金、實物以及技術等,法律未明確規定合伙人投人的財產(即其出 資)的歸屬,但規定合伙人投人的財產,由合伙人統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 有,按照共有規則處理。

  (2)個人合伙的債務承擔。每個合伙人僅以自己的個人財產對合伙債務承擔清償責任;每個合伙人 都有義務清償全部合伙債務,不管合伙人內部是如何約定債務承擔的;合伙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部分或 者全部合伙人主張其債權;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三)法人

  1.法人的概念及成立條件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其特 征有:法人是一種社會組織;法人享有民事權利能力;法人有獨立的民事權利、義務、責任。

  法人應具備的條件包括: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 立承擔民事責任。

  2.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需要有關機關登記的法人,經核準登記之日為法人的成 立之日。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到法人終止時消滅。需要有關機關登記的法人的終止,是指注銷登記。

  3、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法人民事行為能力開始和消滅的時間,與民事權利能力相同,即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 消滅。法人民事行為能力的范圍各不相同,其大小決定于民事權利能力。

  4、法人的責任能力

  法人的責任能力指法人在其權利能力范圍內對自己所為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或資格。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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