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浙江省各級機關單位考試招考的范圍、對象暫未公布,可參考2018年浙江省各級機關單位考試招考的范圍、對象
2018年浙江省各級機關單位考試招考的范圍、對象
招考的范圍和對象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報考省級機關或省屬單位:
(1)取得本科以上畢業證書的人員;
(2)浙江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8年應屆畢業生和省外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8年應屆本科以上學歷畢業生;
(3)具有浙江省常住戶口的大專學歷人員(以2017年11月22日的戶口所在地為準)。
生源地是指經高考、被高校錄取時戶口所在地。
上述人員中屬于2018年應屆畢業的,須在2018年9月30日前提供相應的學歷證書(研究生還應提供相應的學位證書)。
2.省級機關和省屬單位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考錄公務員的對象為:
(1)參加我省“選聘到村(社區)任職高校畢業生”(簡稱大學生“村官”)項目服務滿2年,且歷年年度考核稱職以上的人員;
(2)參加團中央選派的“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和我省選派的“大學生志愿服務欠發達地區計劃”(簡稱“兩項計劃”)服務期滿、考核稱職以上,且累計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人員。
上述(1)、(2)人員離開服務崗位后,享受定向考錄政策的期限為5年,其中2013年已不在服務崗位的,期限為2014-2018年,依此類推。
3.市級機關單位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考錄公務員的對象參照省級機關和省屬單位執行。范圍及職位資格條件見各地公告。
4.縣級機關單位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考錄公務員的對象為:參加我省大學生“村官”項目服務滿2年、歷年年度考核稱職以上,且仍在服務崗位的人員;參加大學生“村官”項目服務滿2個聘期、歷年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且離開服務崗位未滿3年的人員。范圍及職位資格條件見各地公告。
5.鄉鎮機關面向優秀村干部考錄公務員的職位分為“職位1”和“職位2”。“職位1”面向大學生“村官”,其范圍和對象與縣級機關單位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相同;“職位2”面向非大學生村官身份的村干部,其范圍和對象為:各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現任村黨組織、村委會(以下簡稱“兩委”)正職連續任職時間滿2年以上或現任村“兩委”委員以上職務連續任職時間滿3年以上的人員(符合“職位1”招考范圍和對象的,不能報考“職位2”)。在全日制學校就讀期間擔任村干部的時間,不能計入任職時間。范圍及職位資格條件見各地公告。
鄉鎮(街道)機關面向優秀社區干部考錄公務員的范圍和對象詳見當地公告。
鄉鎮(街道)機關考錄專職人民武裝干部范圍和對象為:設區的市范圍內生源且具有浙江省常住戶口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和人民武裝學院畢業學員。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專以上畢業后參軍入伍,現已退役的人員;被全日制普通高校錄取或就讀期間到部隊服役,退役后繼續學習并取得大專以上畢業證書的人員。
6.市以下各級機關單位其他職位的招考范圍和對象見各地公告。
7.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的非2018年應屆畢業生不能報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脫產就讀的非2018年應屆畢業的專升本人員、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學歷、學位證書報考。
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考。
屬于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做好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國公局發〔2013〕2號)規定不得確定為錄用人選情形之一的,不宜報考各級機關單位公務員。屬于《浙江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考察工作暫行辦法》(浙公通字〔2016〕12號)第十條、十一條規定不宜錄用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報考各級公安、林業、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村干部在任村“兩委”委員以上職務期間受過處分或在任上述職務期間對本村發生重大責任事故負有責任的,不能報考面向優秀村干部招考的職位。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單位人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回避情形的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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