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3/4/8 0:00:00 來源:中大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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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連續曝光的幾起刑事錯案,再一次引起人們對于違法辦案和錯案責任問題的思考。錯案對涉案當事人切身利益和
司法公信的損害極其嚴重,因此,對錯案的查處與預防,歷來受到
司法機關、法學界和社會各方面的高度重視。每當媒體報道一起冤假錯案,都會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也會引發理論界對錯案成因、責任追究及制度完善等一系列問題的深入反思和討論,進而推動制度的變革。
早在十多年前,各地司法機關尤其是各級人民法院就曾探索、建立錯案特別是刑事錯案的責任追究制度,伴隨著制度實施,也確實查處了一批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和有貪瀆行為的違法犯罪人員。
不過,具有明顯“以結果溯緣由”、“以成敗論英雄”的錯案追究制度,在“錯案”的標準化認定和責任分配、承擔的確定上,一直都存在著分歧,尤其是因為存在著“集體決定”、“上級指令”等特殊情況,更使錯案的具體責任承擔與落實陷入了過多的爭議和不確定的境地。而且,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我們的司法機關也沒有能從錯案形成的源頭和過程中,真正尋找到有效控制錯案結果發生的對策。
與此相反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也時常發生,那就是由于存在著這種結果型的錯案追究制度,一些嚴重錯案被依法糾正之后甚至可能導致巨額國家賠償。因此,一方面,一線辦案人員越發顯得謹小慎微,不敢獨立行使職權,犯上了“集體決定”、“上級指令”等綜合依賴癥,辦案效率明顯降低;另一方面,上下級司法機關也很容易在各種利益和考量中左右搖擺,從而使得對錯案的糾正變得越發困難,反而更不利于對當事人合法利益的保護。
有鑒于此,法學界通過對一些地方實行法官錯案追究制情況的調查和分析,提出了從源頭上防止錯案發生,建立執法過程監控、程序合法性審查和違法行為追究等一系列對策性措施,受到了司法機關的關注和采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施行的《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在內容上也將對錯案這一結果的追究轉變成了對“違法審判”這一行為的追究。雖說在實際操作中依然難以避免“結果反溯”之弊,但至少已經開始更加重視對辦案過程程序正當性和合法性的考量。
個人認為,在目前的國情下,為了有效控制錯案發生幾率、防止人為違法形成的錯案,有必要進一步完善現行的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制度。這種責任追究制度,不僅應當針對受案法官個人,也應當針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
在一年之前召開的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就已明確提出,將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起健全的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筆者認為,過錯責任顯然要比錯案責任的范圍要廣,前者更加關注執法人員的主觀心理狀態和行為本身的性質,更加注重行為的過程監控,有利于防微杜漸和防患于未然。
從建立科學的執法過錯查究制度的價值取向上考量,筆者認為,首先應當提倡和引導法官具有“嚴格依法司法”的政治觀、大局觀、法治觀,在新的歷史時期,面對復雜的形勢,依然需要培養“剛正不阿”、“崇尚法治”的價值觀念。由此,對法官執法過錯責任的追究就需要建立更高的標準,要強調不能故意曲解法意、違法執法,尤其是法律明文規定與當事人合法利益緊密相關的程序性規范,更應嚴格執行,不能超越和背離。如有違法,應當一律視為存在過錯,并根據過錯的性質、程度(比如加強其故意或者過失的辨別等)進行處罰。對于下達違法“指令”的某些法院領導及相應組織負責人,則應根據其過錯情況,嚴肅進行責任追究。同時,相關法院也要有勇氣向有關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堅決排除案件訴訟過程中非程序性干擾司法活動的情形,確保執法過錯查究制度真正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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