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4/1/26 16:28:15 來源:中大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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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成立以來,為了工業化和城市發展的需要,中國選擇并一直維持了城鄉二元結構式的社會體制和城鄉差別發展戰略,農業被安排承擔起了原始積累的重任,農民被限制在農村里、土地上,終于漸漸形成了“農業、農村、農民”,即“三農”這個今天誰也無法回避的嚴重社會問題。當前,隨著我國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由“三農”問題又衍生出“農民工、失地農民和農地”這一“新三農”問題。“新三農”問題涉及的農民工、失地農民和農地是城鄉關系的“連接點”,是老“三農”問題最直接最集中的表現,其中隱含著一系列的社會矛盾,稍有不慎,往往引發社會沖突。因此,分析和認識這些矛盾將對農村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傳統“三農”問題的解決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一、農耕定居生活方式的結構與片面的城市化 隨著城市化的快速推進,越來越多的農民離開了世代居住的農村和賴以生存的土地,涌入了城市,傳統的農耕定居生活方式逐步趨于解體。但是,由于我國傳統的城市化理念和行為是在城鄉生活的二元社會經濟體制下產生的,所以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我國的工業化和城市化是在城鄉隔離的環境下獨立于農村而進行的,這就使得迅速增加的農村剩余勞動力無法被城市二、三產業所完全吸收。有人說,中國的城市化一直很粗暴地把農民排除在外面,按照長期研究農村和農民問題的陸學藝先生的說法, “中國城市化就是要了你的土地,要了你的樹、你的糧食卻不要你的人”。現在的問題是,以前農民還可以守著土地,市民守著城市相安無事, 當農民的土地被城市化了,人卻沒有被城市化,農民就成了游離的人,對城市的怨恨便開始產生,這就很容易造成社會問題。究其原因,主要是在我國的城市化中,人的城市化并沒有預設其中,進城的農民如何獲得城市居民的權利,如何適應城市生活,如何融入城市社會,他們的子女如何獲得教育等等,在制度上首先被拋在了城市化之外。這樣的城市化不能不說是片面的城市化,這種片面的城市化導致了城市和農村的矛盾加劇。
二、農民工職業的非農化和身份的農民化 農民工通過職業的非農化過程完成了從農民向工人的轉換,但由于在目前的政策設置下,即使離開土地、農村,身份上依然被規定為“農民”。這樣以來,城市既可以借著戶籍制度和人口流動政策的有限開放獲得他所需要的廉價勞動力,又可以不必為他們提供任何社會支持和制度性責任而為這種得益付出任何代價。同時,城市還可以視自身的需要或不需要隨時吸收和以各種歧視性手段排斥他們。也就是說,“民工潮”的啟動,客觀上讓農民的“職業非農化”成為可能,但更重要的功能在于讓城市以最小的代價獲得了他所需要的勞動力資源。這種現狀導致農民工在城市中處于“邊緣人”地位,無法同市民平等分享城市化的成果,極易產生“相對剝奪感”,對城市社會產生抵觸心理,形成與市民摩擦和對立的集團意識,進而成為城市社會不穩定的矛盾源,增加了社會控制和管理的成本和壓力。農民工的存在, 固然有利于增加農民收入,推動農村經濟結構和產業結構的調整,也有利于降低工業化、城市化的成本,加快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但其消極作用也是不可忽視的。主要表現在:
第一,農民工的存在既是城鄉差別異常顯著的縮影,又會反過來擴大城鄉差別。這突出表現在妨礙人中城市低層次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向小城鎮和農村轉移, 因而不利于城鄉協調發展,違背產業梯度轉移規律。
第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進城農民工是特殊意義上的精英,即相對于未流出的農村人口而言,流入城市中的農民工是一個素質較高的群體,這對新農村建設起到了反推作用。
第三,按照帕累托精英理論,如果精英群體長期居于社會低層,那就容易引起社會失衡、造成秩序混亂。進城農民工是中青年群體,就業狀況本來就不穩定,他們很可能因為某種原因而即時失業。而失業的農民工又不能像城鎮職工一樣在失業期間享有失業補助和其他保障,沒有保障的農民工只有靠自己過去的積蓄或向親友借款度日。在這期間,他們并不返鄉,滯留在城市以繼續尋找工作。在這一過程中,沒有經濟生活來源的青壯年農民工群體對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構成威脅。農民工這一特殊身份群體充分暴露了農民進行職業和身份轉化的制度性約束和身份性困境,隨著改革進一步的深入,這樣的困境和約束將對我國的城鎮化進程形成重要的制度性困境和現實性障礙。
三、農民工的社會貢獻與權益保障 國務院研究室《中國農民工調研報告》顯示,我國巳有三分之一的農民成為農民工,從事非農產。農民工在第二產業占到70%,在第三產業中占60%。這表明,農民上巳經成為中國產業工人的主體。另外,中國之所以成為“世界工廠”,是因為存在大量的農村剩余勞動力,使勞動力成本變得很低,可以生產出世界上最廉價、最有競爭力的商品,是農民工支撐了中國的“世界加工廠”??梢哉f,中國的和平崛起,中國經濟的持續高速發展,農民工功不可沒。但農民工在城市社會生活中卻經常地、普遍地遭受到歧視,遭遇不公平待遇。在城市社會分層體系中,農民工的社會地位比較低下,處在城市社會的最低層。清華大學社會學專家的調查結果表明,在城市社會分層體系全部100種職業的排位中,農民工居于第94位,而且排在最后1 0個位次的職業都與農民工不無關系。
農民工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這主要表現在:
第一,農民工沒有納入國家社會保障體系?!∧壳稗r民工沒有一個完整的法律保障系統,醫療、社會養老、失業保險等與他們無緣。即使有的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寫明承擔有關保障義務,但多數不兌現,保障不到位,也沒有法律監督保障。
第二,農民工享受不到城市公共產品。農民工盡管為城市公共產品建設做出了巨大貢獻,但他們無法享受到公共產品的服務,如子女不能進入城市的中小學,不能參加父母打工城市的高考,無法得到購房貸款、購車貸款等。
第三,農民工與城鎮居民之間仍存在著同工不同時、 同工不同酬、 同上不同待遇等差異。
第四,農民工政治地位低下。農民工在城市打工,沒有自己統一的工會組織和黨、團組織,沒有當地市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他們的政治呼聲和經濟要求,少有社會關心支持和組織保證。農民工的權益保障不盡人意,既有觀念認識上的原因,也有體制和法律制度上的原因。社會發展需要穩定的環境,如果農民工的權益要求處理不當,有可能引起社會的不安定,進而影響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四、失地農民的生存狀態與社會管理 在中國城市化的過程中,有大批農民失去土地。然而,在我國目前的制度環境和社會保障水平下,有相當一部分失地農民成為“種地無田,就業無崗,社保無份”的“三無農民”,他們不但不能得到土地隨工業化升值所帶來的收益,不能享受與城市居民同樣的就業機會和社會保障,而且還要為轉變生活方式、就業方式付出額外的成本。最終,他們將成為社會結構變動過程中最大的利益受損階層。這主要是因為我國現行的土地征用制度屬于一種不合理的資源配置機制,這種土地征用制度是一種以“低價征用”+“高價批租”為基本內容的資源配置方式。當各地的市、縣、鎮級地方政府憑借手中的征地權,以“公共利益”名義和很低的價格強制性地從農民手中征用土地時,他們利用的是行政配置機制;當他們將征來的土地在城市土地二級市場上高價批租時,利用的是市場配置機制。通過這兩種土地資源配置機制的轉換,從成本價到出讓價之間所生成的土地資本巨額增值收益,大部分被中間商或地方政府所獲取。而農民卻帶著獲得的很少補償,被迫離開他們世代耕種的土地。有些地方政府為了從征地中獲得盡可能多的收益,會盡量減少對農民的補償,同時各地區之間爭奪外來投資項目的競爭壓力,也使地方政府具有壓低補償費用,降低征地成本,以低價土地吸收外來投資的傾向。農民為了保護自身的利益,減少自己的損失,分享土地升值的收益,不得不與實施征地的地方政府對壘。征地之后,再就業、住房、養老、醫療和教育等方面,失地農民與政府官員、村干部依然矛盾重重?,F在的問題是,針對上述矛盾和沖突還沒有形成一套有效、平和地化解機制。失地農民在不公平的征地補償中,由于失去土地,失去了生存的保障,同時,由于他們的農民身份,文化素養和生活習慣,他們也很難融入城市成為完全意義上的城里人,而是徘徊于城鄉之間,成為尷尬的城市邊緣人,更增加了對其管理和安置的難度。一方面,失地農民作為“沉默的大多數”,作為征地的直接利益受損者,在整個征地的過程中,既沒有參與權,也沒有決定權,甚至沒有發言權和還價權,處在逆來順受的位置。另一方面,失地農民大多為人中城市近郊農民,他們對國家法律、政策,以及對社會的認識和思想的活躍程度都不同于一般的農民,所以易釀成大規模的群體上訪和群體事件,從而使沖突和矛盾變得更加激烈,危及社會的安定。同時我們還要警惕農民土地增值收益大量外流,失地農民涌入城市又沒有穩定的收入,生活沒有保障,有可能造成大量城市新貧民的現象。
五、農地的資本功能與社會保障功能
在家庭承包經營下,農地首先具有保障功能,它是農民的生命線,擔負著農民失業保險的重責,也是農村居民之溫飽水平的實物保障。其次,農地是生產資料,它能通過投入生產過程獲取要素投入,具有資本功能。在比較貧困的地區,農地問題使土地的經濟功能,特別是社會保障功能更加凸顯了出來。原因是國家取消農業稅、取消各種提留、以工補農政策措施的實施,種田凈收益大大增加。不僅對種地農民而言是一種收益的補充,而且對無(失)地農民來說,更是失去了最根本的生活保障。所以,農地征用與農民的反征地抗爭越來越厲害。而在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農地的生存保障功能卻在不斷弱化,其資本功能卻日益凸顯,經濟越發達,對農地資本功能的要求就越高。農地的社會功能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發生轉變,這既是社會發展的需要,也是農地所能提供的保障功能的局限性所致。由于農地能給人們提供的主要是就業、糧食等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對于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昕提出的教育、醫療等保障卻無法滿足,而這些社會保障功能,要通過整個社會資源的綜合運用來實現。大量研究表明,在經濟相對發達地區,農地對農民生存發展的保障能力在不斷降低,農地保障已開始出現“虛化”現象,昔日珍貴的農地資源巳變為很多農民“食之無味,棄之可惜”的負擔。因此,適時推動農地由保障功能向資本功能轉變,已成為當前農村社會經濟問題研究的一個迫切課題。上述由“新三農”問題可能引發的社會矛盾,有的巳經充分暴露,有的尚未充分暴露,但可以預見。而且解決這些矛盾要有一定的條件,也需要一定的時間。但必須有所作為,推動矛盾向有利于和諧社會建設的方向轉化,這是全社會應有的態度和責任。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