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研究員19日在媒體撰文就當前國內經濟形勢,分析了物價、消費、投資、進出口貿易和投資、城鎮化、收入分配、房地產市場、金融市場等九個方面情況。文章說到,1997年以后收入分配改革基本處于停滯狀態;我國收入差距應控制在40倍以內;從今年開始公務員工資將逐步進入上漲周期。
“改革等于漲工資”,這是很多人對公務員工資“改革”的一種理解。而“公務員工資進入上漲周期”這句話引發又很多網友熱議:上漲周期?周期,算是一個科學用詞,意味著客觀、規律、必須、不得不。看來公務員工資是非漲不可了。周期,是公務員的定心丸,旁觀者的封口令。一詞之妙,勝過千言。
2月3日,國務院同意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同時指出,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斷推進,與基本國情、發展階段相適應的收入分配制度基本建立。同時,收入分配領域仍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城鄉區域發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較大,收入分配秩序不規范,隱性收入、非法收入問題比較突出,部分群眾生活比較困難。
3月8日, 國務院公報官方微博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重點工作分工的通知》,通知要求,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建立公務員和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調查比較制度,完善科學合理的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適當提高基層公務員工資水平;調整優化工資結構,降低津貼補貼所占比例,提高基本工資占比;提高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準,抓緊研究地區附加津貼實施方案。結合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建立健全符合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績效和分級分類管理的工資分配制度。通知對承擔收入分配改革重點工作的各部委具體工作做了分工。
收入分配改革從“原則”進入“細則”階段。對于工資收入,特別是公務員工資問題,所觸及的不僅是因為工資收入為基礎性的民生問題,同時存在“公務員工資”實際上具有某種雙重性:即一般的社會收入初次分配與政府公共財政上的二次分配問題。因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堅持共同發展、共享成果。初次分配要注重效率,創造機會公平的競爭環境,維護勞動收入的主體地位;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縮小收入差距。
若從公務員也是勞動者的角度,GDP在增長,物價在上漲,社會人均收入在增長,對公務員工資給予適當的調整上漲,當然理所當然。但如果說公務員的工資拿的是納稅人的錢的話,公務員工資的上漲,或者說到了該上漲的“周期”了,這是否與納稅人負擔保持合理平衡?這又與“政府過緊日子”的理念如何兼容?
有報道說,2012年10月,工資條例出臺計劃夭折,其部分內容將被融入收入分配改革總體方案。收入倍增計劃似乎也缺少實質性辦法。民生壓力依然普遍較大。民眾收入改革推不動,公務員收入卻要用“漲”的辦法來尋找公平,豈能不“水入油鍋”?
收入分配改革把“提低、控高、擴中”作為主線。“提低”是值得公眾期待的突破口之一,如果能在“提低”方面有進展,對于合理調整收入分配關系,逐步縮小收入和財富的不合理差距,其作用至關重要。那么,“公務員工資將逐步進入上漲周期”,也就是說給公務員漲工資,會不會導致收入分配差距的越來越大?
當然,公務員薪酬有存在著“不公平”。有媒體說,從事相同工作的公務員,往往會因為所在地區、部門、單位等不同,而在薪酬方面出現巨大差別。比如,人社部工資研究所的一份調查報告顯示,目前省與省之間最高和最低津貼相差3~4倍,同一省內不同地區也存在很大差距。公務員薪酬體系基本上還是一個“大鍋飯”,既不體現“按勞分配”,也不體現“按績分配”。
我國《公務員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公務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國家實行工資調查制度,定期進行公務員和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的調查比較,并將工資調查比較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工資水平的依據。”第七十六條規定:“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福利待遇。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高公務員的福利待遇。”學者建議我國應該將《公務員法》關于公務員工資調整的辦法落到實處,建立與經濟發展水平、社會平均工資相平衡的公務員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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