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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鏈接】
“改進社會治理方式,激發社會組織活力”,這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的一大亮點;2015年全國兩會也將“支持群團組織依法參與社會治理”寫入了政府工作報告。種種跡象表明,我國正在改變一味強調由政府自上而下管理社會的方式,逐步構建一個社會協同、公民參與的社會治理格局。一邊是政府要騰出足夠的精力來“管好該管的事情”,另一邊是社會組織要有能力和實力來承接社會服務。在社會治理創新的過程中,社會組織已經成為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深度解析】
社會組織是公民參與社會治理的重要載體,它在社會治理中發揮了不可忽視的作用。社會組織具有完善市場機制、保障改善民生、繁榮發展文化、促進公眾參與等諸多功能,其最重要的本質功能是社會協調功能和道德建設功能。
對于社會來說,在政府與個人之間需要有一些協調性、媒介性的社會組織。這些社會組織不僅可以協調政府與個人的關系,還應在組織社會生活、社會道德建設方面發揮重要作用。社會組織既是道德規范的重要制定者,也是道德實踐和道德監督的重要主體。比如,行業協會、職業團體、公益組織等社會組織,一方面通過行業規范和職業道德來遏制個體的利己行為,另一方面通過組織活動來擴大利他主義。
[社會組織的作用]
首先是社會服務提供者,能有效承接公共服務。
社會組織應發揮服務功能作用。利用自身機制、資源、人才等方面優勢,在政府和市場不能或不愿做的領域提供社會服務,參與解決目前市場解決不了、政府解決不好的社會問題。在完善公共服務、解決社會問題、緩解政府壓力、促進社會公平、構建和諧社會等方面發揮其應有作用。
其次是社會治理參與者,積極推進公共治理。
要變政府管理為公民參與的社會治理,就需要把一些可由社會自我管理的事務交由社會,充分發揮社會自我管理功能,提高社會自我管理能力。因此要充分發揮各類社會組織優勢,加強政府與社會組織間的合作,推進公共治理社會化,形成政府、市場、社會組織有效協同、政府社會管理與公眾自主管理相統一的社會公共治理格局。
再次是公眾訴求代言者,如實反映群眾意愿。
社會組織作為不同群體利益代表,根植于公眾,熟知所屬成員的利益需求,能通過多種渠道以合法表達方式把下層安危冷暖向上層反映,也能及時把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向群眾宣傳,是黨和政府與群眾聯系的橋梁和紐帶。同時,社會組織能進行不同群體利益協調和對話,成為避免社會震蕩的“緩沖器”。
第四是群眾權益維護者,切實保障群體利益。
社會組織應成為社會利益關系的調節器。社會組織透過合法渠道維護群體利益、保障群眾權益,有序參與社會問題解決,減少公眾自發行動給社會帶來的對立、排斥、沖突,使社會更加成熟、理性、和諧、穩定。
第五是社會矛盾調處者,及時化解矛盾糾紛。
社會組織是化解社會矛盾、緩和社會沖突的潤滑劑和稀釋劑,是維護社會安全穩定的“安全閥”。發揮社會組織優勢,將其引入矛盾糾紛化解機制,可最大限度地發揮其自我管理、維護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的作用。
社會組織是社會治理的主體力量之一。所以發展社會組織無論對于國家治理、經濟社會生活發展、對于民生都有多方面的重大意義。目前我國社會組織從數量到質量都有所發展,尤其涉及民生和公益類的社會組織發展比較快,但總體仍顯不夠。
[存在的問題]
一是思想認識不到位。社會組織的發展,離不開各級領導的重視,離不開廣大群眾的參與,更離不開社會各界的支持。然而,就當前實際現狀而言,社會組織的發展氛圍仍然不夠濃厚,重視程度有待進一步提高。老百姓長期以來習慣了有事找政府,較多領導干部對發揮社會組織的作用也存在思想認識和知識準備不足的現象,對社會組織的作用認同度低,培育發展難以提上重要議事日程。
二是體制機制不順暢。一方面,雖然當前四類社會組織可以直接進行民政登記,但注冊的申請手續和審批條件依然繁雜、嚴苛。另一方面,原有的“雙重管理體制”仍使部分注冊成功的社會組織,依舊不可避免對相關部門有著很強的依賴關系。
三是違法罰則不明細。相關法規只規定了管理部門和業務部門的職責、職能,沒有對其不履行職責界定處罰罰則。尤其對于違規、違章的社會組織,行政執法缺乏威懾力和強制性的執法權力。
四是經費來源渠道窄。受公共財政預算支出局限,一些組織的活動次數既少,質量較差,規模也小,作用發揮不太明顯,較多社會組織達不到條例規章規范要求。
[對策措施]
一是應解決認識問題,對社會組織的認識要進一步深化。提升地方和部門對社會組織發展的重大意義、發展的客觀趨勢以及能夠發揮的重要作用認識,從思想上重視社會組織的培育扶持。
二是健全社會組織管理相關法律體系。加快相關法律制度的建設。建議將社會組織的基本法納入立法規劃,盡快開展社會組織基本法的立法調研和起草工作。
三是出臺社會組織稅收優惠政策,增加非營利組織取得稅收減免優惠的種類和范圍。對社會組織在所得稅、營業稅、增值稅等方面予以減免。
四是在國家層面設立財政扶持社會組織發展專項基金。出臺社會組織專職工作人員權益保障辦法和社會組織專職工作隊伍職業化、專業化管理制度等。
五是加大社會組織信息公開化力度,對社會組織的監管應將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管結合起來。
文章素材
[標題示例]
1.培育發展社會組織提升社會服務水平
2.多方合力培育發展社會組織
3.把社會組織還給社會
4.社會組織建設更需要法治化
5.給社會組織植入“防腐基因”
6.發揮社會組織作用推進社會治理創新
[開頭示例]
1.現代社會的社會治理格局,必須要有新的角色與政府分擔治理職責,社會組織就是一個新的角色,它是除政府以外參與社會建設的重要主體。但是,由于立法的滯后,社會組織建設也存在很多問題,有待及早地納入法治軌道,通過法律引導,規范它的建設與發展。在一定意義上來說,社會組織建設更需要法治化。
2.十八大以來,中央“打虎拍蠅”實績卓著,政治風氣為之一新。日前,民政部、財政部下發相關意見,“劍指”社會組織存在的腐敗問題,使反腐斗爭由狹義的“官場”進一步向廣闊的社會領域推進,社會組織中的腐敗問題,同樣驚心。
[結尾示例]
1.沒有社會組織的現代化,就沒有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黨的十八大提出,加快形成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體制。轉型期的中國,少不了爬坡過坎的艱辛,社會組織的健康發育也不可能畢其功于一役。但只要崇揚法治、踐行制度、標本兼治,必能給社會組織植入“防腐基因”,讓其充滿健康活力,不斷服務社會、造福公眾。
2.改革行至今日,收入分配與社會組織問題,解決起來都不容易。從明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大方向到現在,不過20年。堅持市場配置資源,堅持培育各類市場與社會主體,讓他們發揮自己的主動性、能動性去創造財富,同時堅持共同富裕的目標,讓創造出來的財富得到公平分配,我們一定會為人類文明探索出一個協調發展的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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