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礦難回放
(一)山西王家嶺礦難
2010年3月28日14時30分左右,中煤集團一建公司63處碟子溝項目部施工的華晉公司王家嶺礦(在山西省臨汾市鄉寧縣境內,為中煤集團與山西焦煤集團合作組建的華晉煤業公司所屬)北翼盤區101回風順槽發生透水事故,初步判斷為小窯老空水。事故發生后,已確認109人安全升井,尚有153人被困井下。
山西王家嶺煤礦透水事故搶險救援指揮部5日15時召開第十次新聞發布會。新聞發言人劉德政表示,截至目前,事故井下153名被困人員中已有115人獲救。山西省省長王君同日接受中央電視臺采訪時透露,預計礦井下還有38人有生還可能。這些在塵世間摸爬滾打久經歷練的兄弟,吃樹皮,喝臟水,把礦燈收集起來,以保證救援到來的那一刻它們還能準確指示自己的方位。伊川礦難已經造成28人死亡,仍有多人下落不明。任何關于災難的奇跡,都只能出現在災難之上。與其期盼災難之后的奇跡,不如遠離災難本身。
一次又一次的血淚教訓再三證明,天災雖難防,人禍卻可免。絕大多數的礦難,都是本可避免的人禍。3月30日,在王家嶺礦難發生后的第三天,國家安監總局、國家煤監局聯合發出的事故通報稱,王家嶺煤礦施工過程中存在違規違章行為,工作面出現透水征兆后,沒有按照規定及時撤人和采取有效應對措施。施工方為了經濟利益趕工期,更被認為是導致礦難的首要原因。
只有責任的歸于責任,人禍所導致的礦難才能有所遏制,生命才能在更大程度上得以保障。在這個基礎上,奇跡才有價值和意義。
(二)河南伊川礦難
新華網鄭州4月6日電(記者秦亞洲)記者從河南省伊川縣“3·31”礦難現場搶險救援指揮部了解到,礦難已經導致40人死亡,6人失蹤。
2010年3月31日19時20分左右,伊川國民煤業有限公司井下21煤工作面回風巷施工過程中瓦斯突出,逆流從負井口涌出,遇火在地面發生爆炸。截至4月6日晚,經初步核實,礦難發生時當班井下人員共有98人,其中已經安全升井57人,已經確認死亡35人,6人失蹤,爆炸還造成地面人員5死1傷。目前,核查工作仍在進行中。
現場搶險救援指揮部稱,礦難發生后,由于礦長和伊川縣政府派駐的駐礦安監員逃逸,地面存放有關下井人員資料的礦燈房被完全損毀,加之企業用工混亂,下井人數由包工頭確定,企業沒有統一的人員調度安排,沒有花名冊、工資冊、職工檔案、勞動合同等原因,嚴重影響了人員核查工作進度。
現場搶險救援指揮部稱,經初步核查,該礦共有職工300人左右,其中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勤雜人員53人,臨時招用的井下工人250人左右。
事故責任人的追捕工作進展順利。5日下午,又有1名事故發生后逃逸的駐礦安監員投案。通過有關部門多渠道做工作,6日上午,2名該煤礦重要知情人員主動到現場搶險救援指揮部說明情況,配合救援工作。
此前,礦難發生后逃逸的礦長王國政已經自首,多名逃逸的副礦長、記工員、駐礦安監員被抓捕歸案。洛陽市、伊川縣紀檢監察和檢察機關,已經啟動對駐礦監管人員的責任追究工作。
發生事故的礦井設計年產能為15萬噸,屬于技術改造礦井。2009年5月該礦曾發生過瞞報事故,礦長王國政被判緩刑。王國政是伊川縣國民煤業有限公司所在地半坡鄉白窯村村委會主任。
二、礦難原因
表面上看,礦難頻發有安全生產基礎差、法制意識淡薄、礦工維權難這三大原因。倘若作進一步的思考,就會發現它們背后還有諸多深層次的原因,如管理者認識上的誤區、經濟粗放型增長、監管機制不合理、教育國策失誤、新聞自由度提高等等。
具體原因如下:
(一)安全生產基礎差。我國不少煤礦自然開采條件惡劣,安全生產基礎薄弱,管理上漏洞諸多,抵御事故災害的能力不足,對防范傷亡事故沒有把握。
(二)法制意識淡薄。目前中國有一系列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和法規,如《勞動法》、《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和《煤礦安全規程》。雖然它們還有待完善,只要認真落實已有的規章制度,大部分礦難本可以消弭于萌芽狀態。可以說礦難最直接的原因,是規章制度形同虛設,法律法規沒有落實到位。
(三)礦工維權難。盡管《煤炭法》第42條和《礦山安全法》第23條都規定了礦山企業工會應當依法維護職工生產安全的合法權益,組織職工對礦山安全工作進行監督。但本該代表工人利益的工會,在礦工面臨死亡威脅時缺位了。另外由于礦山勞動力的供過于求、工作機會的稀缺,很多人最擔心下崗,煤礦侵犯礦工權益的事情時有發生。據知情人士透露,陳家山煤礦礦工的待遇每況日下,有時一些勞動保護用品都得礦工自己購置。面臨“停職停工”的威脅,無處主張權利且生活無著的他們,明知下井工作有生命危險,也只好妥協。
(四)傷亡賠償標準過低。安全生產的技術設備非常昂貴,當礦工死亡補償過低時,礦主就會受經濟規律驅使,在安全上偷工減料。煤礦開采的暴利和礦工生命的廉價,使一些礦主視礦工的人命如草芥。
(五)經濟粗放型增長導致能源需求的高速增長。當煤炭生產的利潤空間加大,超負荷生產成為順利完成財政指標、刷新GDP的首選。一些礦產地企業和地方政府置安全和生態保護于不顧,超限開采、超負荷運轉;一些小煤礦則把礦工當作賺錢機器,有些已取締的小煤礦也死灰復燃。可以說,礦難頻發是高能耗、粗放式經濟發展模式的市場反應。
(六)監管機制有缺陷。教訓證明,本應是煤礦安全監管者的縣鄉兩級地方政府,往往會成為煤礦直接或間接的經營者。作為一些地方的主要產業,違法違規經營的煤礦能解決就業問題,也是主要稅源,一旦取締,會使當地政府發生財政困難。直接的利益驅動使裁判員成了運動員、監管者成了保護者。
三、解決方針
全面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五項措施:
(一)落實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改善煤礦安全生產條件
(三)提高煤礦安全生產水平
(四)健全安全管理體制和機制
(五)形成重視煤礦安全生產的氛圍
總而言之,解決礦難治理的決策模式和治理結構兩大根本問題。
所謂決策模式,即要擺脫那些無效或低效的行政單方面決策,讓民意有效參與,制訂出能夠瞄準問題核心,而不是只做表面工夫的礦難治理措施;
所謂治理結構,也就是在加強政府監管之外,煤礦安全治理應形成兩大制衡機制,一是通過廣泛建立礦工工會,讓礦工能夠有組織地監督企業落實各項規章措施,維護自身的安全保障,二是通過公眾、媒體、NGO等的深度介入,形成一個約束資本與權力的外部力量。
鑒于目前煤炭行業安全生產形勢嚴峻,特別是一些國有大礦接連發生問題,理順煤炭行業管理體制,健全管理機構、強化管理職能已顯得十分迫切。同時,國家應增加了企業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提高傷亡賠償標準,通過這三項經濟政策,配合法律法規和行政監督來加強高危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
如此,礦難才會有根治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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