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內蒙古公務員考試知識——報考須知
概述
報考須知是指導考生如何報名的告示,也是對招考公告的詳細說明。
中央國家行政機關錄用公務員
報考須知的相關內容
(1)報考對象
一般除部分京內緊缺專業及其職位允許京外具有城鎮戶口的全民所有制職工報考外,大多數專業及其職位均由京內城鎮戶口的全民所有制職工報考。
A.京內報考人員中大網校的美女編輯們
其一,允許京內及地方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及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的在職職工報考。
其二,允許檔案存放京內有關交流中心,并保留全民所有制職工身份的職工報考。
其三,允許當年度春季畢業的外語、財會、計算機、考古專業研究生和有兩年以上工作經歷有關專業的北京高校研究生報考,有關京外生源研究生錄用后的留京問題,由人事部解決。
其四,允許國務院軍轉辦及雙(退)辦批準,1994年在京安置但尚未找到安置單位的營以下轉業軍官及復員軍人報考。
其五,允許集體、民辦、合資等單位中全民所有制職工報考。
其六,單位地處遠郊區縣的報考人員,須在報名時或招考過程中,按有關管理權限,出具人事或組織部門同意報考的介紹信或信函, 未能出具的,視其情況決定是否允許報考。對允許報考者,貯存到人事部"備選人員庫"中,待開來介紹信后,作為"備選人員"予以推薦。
其七,中小學及公安、勞改系統的報考人員,也須在報名時或招考過程中,按照管理權限出具市、部級等所屬教育、人事部門同意報考的介紹信或信函。不能出具的,按前述"6"中的類似辦法處理。
B.京外報考人員
其一,面向京外招考的部門,其招考對象應符合有關規定中關于京內緊缺專業或特殊工作經歷的要求。
其二,京外報考人員均應為全民所有制在職職工。
其三,邊遠地區及中小學教師或某些特殊行業的京外報考人員,須出具所在省政府人事部門的介紹信。
(2)資格條件(上文已述)
(3)有關資格證書的認定:
A.對于報考人員學歷(證書)的資格認定。依照以下規定:
其一,在由國家教委承認的院校接受高等教育、成人教育以及參加國家統一組織的自學考試并合格的,報考時予以承認;
其二,在由軍委批準的院校接受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并合格的,報考時予以承認;
其三,在中央黨校接受教育并合格的碩士研究生,報考時予以承認。
B.對于報考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職務(證書)的認定,依照以下規定:
其一,專業技術資格按國家有關規定由相應的主管部門評定的,報考時予以承認。其中,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一般的須由省、部級主管單位評定。
其二,職務。企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職務,如其能出具按國家有關規定評定并頒發的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時,報考時予以承認;企事業單位人員屬聘用干部或擔任一定行政職務的,只要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報考時予以承認。
(4)報考志愿
A.京內報考人員
其一,允許報考者填報專業相同、相近的三個志愿,即第一志愿部門(三個選擇職位)、第二志愿部門、是否服從分配。
其二,對于填第二志愿部門的考生,在其第一志愿不能實現,而第二志愿部門由于其報考者的考試成績達不到要求,報考職位可能出現空缺時,可以允許其參加第二志愿部門的面試,繼續競爭。
其三,所有填報服從分配的報考者,由于考試成績或職位所限未能被錄用,并符合"備選人員庫"的人庫及推薦條件的,人事部將予以推薦。
其四,有時規定,考生只能報考一個部門的二至三個不同職位。
B.京外報考人員
京外報考人員只允許填報一個志愿部門和是否服從分配。
(5)京外報考人員的考試與錄用
A.京外招考部門可根據職位的要求和待業特點組織面向社會的公開招考或面向本行業的公開招考。
B.京外報考人員經資格審查后,根據招考部門的要求,按照人事部統一規定的時間和考試內容,赴京參加考試或在京外考場參加考試。
C.京外報考人員經考核考核合格并報國家人事部備案后,由人事部解決有關的進京指標問題。
(6)招考部門、錄用人數及專業見招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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