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鏈接】
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7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法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不經常看望老人將屬違法。連日來,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因將常回家看看納入法條這一變化受到廣泛關注。
【標準表述】
[綜合分析]
古有言之: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無幼以及人之幼。作為擁有幾千年傳統道德的國家,尊老已深入人們淺意識中。但子女由于工作、學習、結婚等原因而離家,獨守“空巢”的老人一旦配偶去世,就進入鰥寡期。空巢期與鰥寡期,老年人生活容易發生困難。孝順作為重要的中國家庭美德,不應因子女生存艱辛而棄如敝屣。然而探親假也是一年一次,對于在外地工作的子女,無法達到“常回家看看”的目的,有時探親假只是法律條文上的擺設不能落到實處。
一方面,現代人的生活節奏越來越快,沒有條件“常回家看看”。“找點空閑,找點時間,領著孩子常回家看看……”一首《常回家看看》唱進了眾多老年人的心坎里,然而不少兒女只注重對父母物質生活的照顧。子女關心老人有時顯得力不從心,這種情況在獨生子女家庭更為突出。雖然給老人贍養費,聘請保姆照顧老人也是一種孝心,但是金錢與保姆畢竟代替不了親情。在對立法合理性與有效性的議論之外,面對“常回家看看”入法,還有一種常見的抱怨,那就是:我不是不想回家,而是沒時間回家。很多人常年疲于為生計奔波,陪伴父母甚至成為一種奢望。
另一方面,把“常回家看看”立法不夠規范。立法規定子女要經常回家看望問候老人,從法律本身來看,嚴格地說,不夠規范,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常回家”就不可避免與單位規定法定沖突,于是準不準探親假成了矛盾點。一部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要明確違法者的法律責任,如果做不到常回家看看,就要承擔相對應的處罰。然而,對于“經常”并無法界定。草案里并未作出一年回家幾次的規定,也沒有相對應的處罰,以后子女不“經常”回家看望老人,老人想訴諸法律,以前這種訴訟法院一般因為沒有案由而不會受理,但現在法院要立案審理。無法依據明確的法律來判決。畢竟不“常回家看看”只是道德范疇的問題,若上升到法律的層次,就要需要有可操作性的條文,否則只能綜合多方面因素了,又是司法調解,又是行政督促。
[啟示]
人性的關懷應該與時俱進,鋼筋水泥的現代社會不應造成人為的人性冷漠。別讓“常回家看看”成“畫餅充饑”。探親假跟不上“常回家看看”,基本形同虛設令人憂慮。我們并不缺少“畫餅充饑”的制度,民眾所期待的是能夠帶來真正溫暖心靈及人生路途的制度,期待的是制度下的陽光,在這一點上,政府政策制定者的步伐應該走在“制度”的前面。
[措施]
常回家看看”,并不是一部法律就能解決的問題,而應該從國家層面、社會層面、社會機制各個方面去統籌考慮。對此專家建議:
首先,做子女的應當讓“常回家看看”由心動變為行動,多想父母之所想,多念父母之所念,多解父母之所需。其次,全社會都應當將“常回家看看”當做義不容辭的責任,在全社會形成推動養老的強大合力。再次,在社會公共管理方面,也要順應社會養老的普遍需求,完善制度設計,為“常回家看看”創造更多的便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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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