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熱點:我國信訪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發表時間:2014/1/26 16:28:08 來源:中大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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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特指人們依照一定的權利和義務,運用寫信或上訪等形式,向社會組織及其管理者反映個人或集體的某種愿望和要求,并由有關組織處理的活動。具體地說,我國的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黨的機關、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領導人和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這些組織處理的活動。
一、當前我國信訪制度存在的問題 第一,信訪職能過于寬泛,信訪總量居高不下,上行趨勢明顯。一個還沒有現代化的政治體系,總是由少數機構擔負著許多尚未分化的功能,中國目前的信訪制度就是如此。信訪活動大致可以分為三類:參與類,即向各級黨、政、人大、司法機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求決類,主要是要求解決涉及自身利益的各種具體問題;訴訟類,指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當事人雙方的信訪。信訪涉及的社會矛盾可以歸結為八大類:一是企業改制、勞動及社會保障問題;二是“三農”問題,即農民、農村和農業問題;三是涉法涉訴問題;四是城鎮拆遷安置問題;五是反映干部作風不正和違法亂紀問題;六是基層機構改革中的問題;七是環境污染問題;八是部分企業軍轉干部要求解決政治待遇和經濟待遇問題。幾乎所有社會問題、社會沖突都可以訴諸信訪部門,信訪制度承載了整個社會變革轉型及社會穩定的重任,由此導致信訪案件大量積壓,同時不斷升級上行,各種問題和矛盾焦點向中央聚集。
第二,信訪機構缺乏統一協調機制,責重權輕,效率低下。現行的信訪機構龐雜分散,歸口不一。從中央到地方,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法院和檢察院及相關職能部門都設有信訪機構。但這些信訪機構并沒有嚴格意義上的隸屬關系,中央信訪機構對地方信訪機構及中央各部門信訪機構之間的管制協調能力十分有限,缺乏強制約束。各級信訪機構地位低下,缺乏解決問題的有效資源和實際權力,而信訪的指向往往是掌握黨政司法權力的官員,卻讓沒有權力的信訪部門出面處理,把信訪部門當成了解決問題的責任主體,出現權責錯位。整個系統缺乏統一協調的機制,缺乏統一的計算機聯網,信息不共享,信訪者一個問題可能同時找幾個機構,得到的答復和解決方案可能不一樣,各機構推來推去,信訪人投訴無門,只能在各信訪機構之間來回跑動。據對632位進京上訪農民的調查,他們走訪的部門平均在6個以上,最多的達到18個。因為信訪機構分散,每個機構的工作人員非常有限,面對大量的信訪案件,無力件件親自處理,致使信訪部門對群眾信訪轉多辦少。
第三,責任不明確,隨意性較大,人治色彩濃厚。法律對信訪案件的處理沒有嚴格的程序規范,各地信訪機構的職能和權力及運作方式有較大的差異,立案和處理視領導重視程度和信訪工作人員責任心、情緒而定,隨意性較大。即便信訪機構把案件批轉下級機關或有關部門處理,有些機關和部門往往拖著不辦,甚至藉此懲治信訪人,信訪人則沒完沒了的反復信訪。信訪機構沒有獨立處理問題的權限,處理問題主要靠領導批示和干預,而一些黨政首長對個案的批示、處理有時又太過隨意,以致吊起了其他信訪者或非信訪者過高的“胃口”,導致領導人解決了一個舊的案件,卻引發出新的案件,有時還誤導一些人棄復議、訴訟等法律途徑而找領導人批示,退回來進行信訪。由于責任不落實,信訪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致使群眾反復進行信訪。
第四,信訪活動組織化趨勢明顯,群體性事件和集體上訪頻繁,過激行為時有發生。在利益主體或集團的利益通過制度性渠道表達不見效或者某些特殊因素的作用下,就會進行強制性的利益表達,從而對執政黨、政府施加壓力。信訪活動中,一些人為同一訴求跨地區、跨部門串聯和網上串聯赴省進京上訪。極少數信訪人不按法定程序、不到法定機關反映問題,而是頻繁到北京或省會城市的敏感地區和重要場所聚集甚至滋事。有的人采取一些極端方式,制造擴大社會影響,并為更多的信訪人所效仿,帶來社會負面效應,影響社會穩定。地方各級黨、政和執法部門,在處理社會矛盾和群眾問題時,往往濫用警力和行政強制力,或者對信訪群眾進行打擊甚至迫害,激化了原有的矛盾。信訪問題還被法輪功和國際敵對勢力利用,他們假借人權或維權名義進行滲透,引導、慫恿、資助、偷拍非正常信訪活動,企圖策劃“街頭政治”和“顏色革命”,使信訪案件成為敵對勢力的輿論工具,從而引發政治問題。
二、當前我國信訪實踐中存在問題的原因
信訪案件日趨增多是我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和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型過程中眾多社會矛盾的必然體現,是社會階層變動中利益沖突加劇、社會矛盾長期積累的產物,是我國現行的解決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的正式制度不健全的結果。信訪問題也有信訪部門和制度上的原因。
第一,信訪渠道不夠暢通,各級黨政部門對群眾反映的問題不作為,不調查處理,或者互相推諉,矛盾上交,各信訪機構互不通氣,造成問題堆積。
第二,處理信訪事項層層轉辦多,立案率低,解決的問題很少。
第三,信訪工作責任制不明確,信訪部門責重權輕,對產生信訪事項的機關督促的力度不夠,工作效率、效能低;對因行政不作為或侵犯群眾利益引發越級信訪的行政行為缺乏明確的責任追究機制。
第四,信訪群眾的利益要求不符合有關政策規定。有的要求過高,超過政策極限;有的按政策解決了,又提出新的過分要求;有的堅持無理要求,甚至制造事端,想用鬧來達到無理要求。
第五,信訪終結機制不完善,一部分持過高或無理要求的信訪人在信訪部門結案后仍然繼續來信來訪,糾纏不休。
三、建立信訪制度的意義
第一,信訪是人民群眾政治參與、利益表達的制度性方式,也是維護和實現人民群眾經濟利益和民主權利的重要手段。當前,信訪制度已成為人民代表大會之外人民群眾表達意愿、參政議政、實施民主監督的一種最直接、最常用、制度性的群眾性利益表達渠道。
第二,信訪是個體權利對公共權力的控制,是公民監督行政權力、司法權力的有效途徑。信訪制度則是黨發動人民群眾監督地方基層干部的有效手段和途徑。同時,信訪制度也是反映黨員干部違法違紀情況的一種主要渠道,是反腐倡廉的重要信息源。
第三,信訪制度是黨和政府及其負責人密切聯系群眾,了解社情民意的一種制度化形式。群眾信訪是各級領導機關及其負責人聯系群眾、了解社會情況和民間信息的重要渠道。信訪制度,通過群眾反映問題,政府調查后予以解決,能實現“為人民服務”的承諾,體現黨和人民群眾的血肉關系。
第四,信訪制度深化政權合法性,維護社會穩定。群眾來信來訪,體現了共產黨政權與民間社會的交流與互動,反映了社會對政權的認同狀況。同時,信訪作為一種常規制度的出現則反映了共產黨人調和、消解社會矛盾的努力,有利于實現政治穩定,建立政權合法性。
第五,信訪工作對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獨特作用。
一是作為行政性的補充救濟制度,對于解決社會主體制度之外產生的一些社會沖突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
二是信訪制度是中國特色的一項制度,依照法律和政策解決群眾反映的問題,做好調解工作是我們化解社會矛盾的一個行之有效的經驗。
三是信訪制度與我國民眾的傳統心理相契合。受傳統的影響,百姓仰仗“清官”為民做主的官本位意識和政府萬能觀念根深蒂固,有事找政府、找“清官”而非訴諸法律仍然是大多數中國民眾的習慣。
四是信訪制度程序簡便、成本低廉的制度設計使其成為當前我國多數群眾的首要選擇。
五是在我們這樣一個有濃厚行政傳統、國家權力支配社會進程以及急于向法治轉型的國家中,由于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的轉型,規則的缺失所引起的種種行政違法、社會不公現象頻頻出現,通過信訪來制約行政違法行為,保障公民的合法權利就顯得特別重要。
三、完善和規范信訪制度的措施
第一,明確各級黨委和政府的信訪責任,加大解決信訪問題的力度。信訪問題的根源在于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決策和執行中損害或沒有滿足人民群眾的利益。因此,信訪工作責任和解決信訪問題的關鍵也在各級黨政領導及其工作部門。
一是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信訪事項原則上由事發地黨委和政府解決,把問題解決在基層,把矛盾化解在萌芽和未激化之時,不能將矛盾推給上級黨委和政府。超過事發地黨委、政府
職責和解決能力的,可由其上一級黨委、政府協調解決。
二是做到誰主管,誰負責。在明確信訪事項歸各級黨委、政府之后,進一步落實到黨政主管部門。信訪人所反映問題的黨政主管部門應當承擔具體辦理責任,不能把問題推給黨委和政府。
三是各級黨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堅持做到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高度重視初訪,提高處理信訪問題的效率,迅速、快捷地在當地解決群眾信訪反映的問題,不能一推了之或把所有矛盾引向信訪機構,讓小事釀成大事,小矛盾釀成大矛盾。繼續加強基層信訪工作,繼續推行有助于把信訪問題消化在基層的好制度形式,提高基層解決信訪問題的能力,提高各級政府解決信訪問題的能力和效率。為了解決信訪問題,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許多地方出臺了不少信訪改革措施,比如信訪責任制、領導包案制、領導接待日、聯席會議和聯合辦案制度、問責制等等,強化了各級領導的責任,加大了解決信訪問題的力度,促進了信訪問題的解決。
第二,整合各種社會矛盾調處機構,規范信訪部門職能權力,形成“大信訪”格局。加強各種社會矛盾調處機構的工作,加強組織協調,定期排查調處矛盾糾紛,發揮信訪部門的協調督促檢查功能,分流泄洪,真正形成黨政統一領導、信訪部門督促協調、統籌兼顧、標本兼治、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大信訪”格局。
一是通過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網絡及時了解群眾關注的熱點和難點問題,及時發現各種矛盾糾紛,加強組織協調,明確疏導化解責任,盡快采取措施加以解決。
二是強化社會聯動調處,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有機結合起來,特別是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把各種矛盾糾紛解決在當地,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
三是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和仲裁在解決行政、經濟糾紛方面的作用,及時糾正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公正仲裁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大幅度減少由此引發的信訪事項,分流部分信訪問題。
四是規范信訪部門職責權力,提高信訪工作質量。黨政信訪部門受理、交辦、轉辦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承辦上級交辦的信訪事項,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研究分析信訪情況并提出完善政策和信訪工作的建議,指導有關部門和下級的信訪工作。五是強化各級司法機關接受公民告訴、申訴及處理案件的責任和能力,把社會矛盾的解決引導到司法渠道,逐步減少信訪以及伴隨信訪的非制度化公民的政治行動。
第三,暢通信訪渠道,實行陽光信訪
一是黨政機關要做到信息公開,實行陽光信訪。
二是運用現代化的信息手段,不斷開辟新的信訪渠道,建立信訪工作信息系統。國家信訪局可充分運用現有政府信息網絡資源,建立全國信訪信息系統。各級黨委政府立法司法機關可充分利用現有政務信息網絡資源,建立本行政區域的信訪信息系統,并實現上下信訪信息系統互聯互通。
三是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有利于迅速解決糾紛的機制。可組織社會團體、法律援助機構、相關專業人員、社會志愿者等共同參與,以咨詢、教育、協商、調解、聽證等多種方法,依法、及時、合理處理信訪人的投訴請求。探索信訪代理制度,鼓勵和扶持各類社會中介組織逐漸介入信訪代理領域,使之承擔社會領域中的社會責任,以培養與現代法治社會相適應的公民社會。
第四,維護信訪秩序,推進依法治訪。依法治訪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也是我國信訪制度建設的基本方向
一是進一步建立健全信訪工作機制和信訪法律、法規。要健全信訪法定程序,完善信訪工作機制,明確責任,限期處理,及時結案。
二是加大信訪執法力度,維護信訪者的合法權益。對國家機關濫用職權、不作為、侵害信訪人權益導致信訪事項發生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責任人給與行政處分甚至追究刑事責任;加強對信訪部門的監督,明確信訪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信訪工作中的責任和義務,對不正確履行職責、激化矛盾并造成嚴重后果的,給與行政處分。
三是建立理性、有序、合法的信訪秩序。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四是實行信訪終結制度。經過三級部門處理的案件不再受理,使無理或持過高要求的信訪人不再纏訴。通過依法治訪,把信訪制度納入法制化建設的道路。
信訪問題是我國經濟、政治、社會問題的綜合體現,只有將信訪制度改革與整個社會體制改革結合起來,積極、謹慎推進民主政治建設,完善公民參與政治制度,解決貧窮、貧富差距過大、腐敗和社會不公正。各級黨委和政府正確履行職責,著力解決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完善就業服務體系、社會保障體系和社會救助體系,堅決防止和糾正各種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做到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才是治本之策。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